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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玨訸 2019-07-10

2018-08-31 00:00

在現實生活中,有個別的用人單位沒有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作的勞動合同,而是采取自行制作的勞動合同文本,有的甚至采用讓勞動者填寫《入職登記表》等文件的形式代替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入職登記表》等文件到底能不能代替勞動合同?下面通過實務案例進行講解。

【基本案情】

黃某于2016年12月26日入職某公司。入職時,公司要求填寫《勞工入職登記表》,內容包括個人情況、家庭情況和工作履歷等,又讓其在公司制作好的《服務自愿書》上簽名。此后,公司沒有再另行通知黃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幾個多月后,黃某認為公司??丝燮浼影喙べY,又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仲裁期間,公司理直氣壯地拿出當初黃某入職時填寫的《勞工入職登記表》、《服務自愿書》,聲稱上述文件有黃某的簽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錄用的批注,有約定的工資標準,實際上就是當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因此主張公司無需向黃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黃某不服遂訴訟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公司關于《勞工入職登記表》及其附屬的《服務自愿書》的陳述屬實,但是上述文件缺乏勞動合同期限等其他最基本的勞動合同內容。法院遂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判決公司向黃某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律師解析】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其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入職登記表》、《入職須知》等文件只是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xù)所填寫的文件,并不具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所作訂約的意思表示,簽訂后一般也僅由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無法持有,故一般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因此,本案中,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單位與員工未簽勞動合同,以《入職登記表》等文件抗辯不能成立,該文件并非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從而法院判令公司承擔支付應簽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責任。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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