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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賄賂罪與非罪探析

 唐安平no8dqgcs 2019-05-31

在中國的刑法體系下,并沒有獨立的“商業(yè)賄賂”罪名。但是“商業(yè)賄賂”行為可能涉及如下八種罪名,分別是: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5)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6)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7)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8)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9)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根據(jù)我國刑法,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以下我們將對上述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逐一分析,以資參考。


一、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管理秩序的犯罪

前述(1)、(2)項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均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第三節(jié)“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當中,這兩項犯罪侵犯的同類客體為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屬于比較典型的商業(yè)賄賂。商業(yè)賄賂行為嚴重干擾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破壞了企業(yè)正常管理活動和社會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以下將對這兩項罪名進行詳述: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是國家對公司、企業(yè)以及非國有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允諾為他人實現(xiàn)某種利益。無論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數(shù)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shù)額較大。接受了數(shù)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此外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也是本罪的客觀表現(xiàn)。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屬于特殊主體?!肮?、企業(yè)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yè)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以及公司、企業(yè)的經(jīng)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yè)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捌渌麊挝坏娜藛T”則包括非國有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y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yè)、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的,不構成本罪,而應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受賄罪處罰,但在前述國有公司、企業(yè)、國有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是國家對公司、企業(yè)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復雜客體。


本罪的客觀方面
表現(xiàn)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支付回扣、手續(xù)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此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也是本罪的客觀表現(xiàn)。


本罪的主體要件
是經(jīng)營者,包括個人和單位。


本罪的主觀方面
表現(xiàn)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于經(jīng)濟活動中依法經(jīng)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謀取暴利、追求不正當?shù)母哳~經(jīng)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謀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jīng)營,謀取暴利。


二、貪污賄賂犯罪


前述第(3)—(9)項的罪名均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當中,以下將進行詳述。


(1)受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對“財物”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xiàn)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chǎn)或其他利益成分。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tài)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

  
本罪的客觀要件
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而受賄罪的客觀行為具體可表現(xiàn)為向他人索取財物(即索賄)及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則應理解為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而該利益是否實現(xiàn),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體要件
是“國家工作人員”,屬于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本罪的主觀要件
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財物或者收受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一種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的行為,仍然故意地實施這種行為。行為人犯罪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本不應當?shù)玫降慕疱X、財物等賄賂。間接故意或過失則不構成本罪。


(2)單位受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本罪的客觀要件
表現(xiàn)為實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要件
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只限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屬于特殊主體。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法人單位,均不具有本罪的主體資格。


本罪的主觀要件
表現(xiàn)為故意,即法人單位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故意。


(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雖然本罪所涉及到的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直接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但鑒于行為人在實施本罪過程中,是通過被影響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事實上造成了對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廉潔性的侵害,因此本罪與受賄罪的客體應該是一致的,均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罪的客觀要件
表現(xiàn)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通過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是具有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三是有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此外,構成本罪還必須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情節(jié)?!缎谭ㄐ拚福ㄆ撸穼Ρ咀镆?guī)定了三種情節(ji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本罪的主體要件
包括三類人員:一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二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本罪的主觀要件
表現(xiàn)為故意。可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一是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明知自己因系“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而對該該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影響力,并且故意利用這一影響力;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自己的原職權或者地位具有便利條件,而故意利用這一便利條件。二是行為人明知為請托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而故意為請托人謀取。三是行為人主動向請托人索取財物,或者明知請托人送給的財物是對其因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酬謝而仍然收取。


(4)行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與受賄罪的客體要件一致,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罪的客觀要件
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給予財物的方式可以時主動給予,也可以是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要求、索取財物的情況下,被動地交付財物。但如果是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出財物,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則不構成行賄罪。


本罪的主體要件
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觀要件
表現(xiàn)為故意。


(5)對單位行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與行賄罪的客體要件一致,不再贅述。


本罪的客觀要件
表現(xiàn)為行為人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行為。至于行賄人所要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客觀實現(xiàn),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主體要件
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觀要件
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6)介紹賄賂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在我國刑法理論學界存在爭議,本文采納其中一種觀點是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或國家公職活動的廉潔性。


本罪的客觀要件
表現(xiàn)為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進行溝通、撮合、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xiàn),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中的行賄人應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但受賄人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介紹行賄人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如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或者向國家機關等國有單位行賄,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尚無法定罪處罰。而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多次介紹賄賂或者為多人、向多人介紹賄賂的;行為人從中牟利數(shù)額巨大的;介紹賄賂手段惡劣,如設圈套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賄賂的;受賄對象特殊,介紹重大賄賂的,以及因介紹賄賂促成的賄賂行為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本罪的主體要件
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不成立單位犯罪。


本罪的主觀要件
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


(7)單位行賄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國家機關、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


本罪的客觀要件
表現(xiàn)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具體包括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還包括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需要指出的是,單位行賄罪的成立要求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


本罪的主體要件
必須是單位,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單位內部機構也可以成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其犯罪行為應按單位犯罪論處。


本罪的主觀要件
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三、對商業(yè)賄賂罪與非罪的把握


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央治理商業(yè)賄賂領導小組印發(fā)的《關于在治理商業(yè)賄賂專項工作中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商業(yè)賄賂是在商業(yè)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采用給予、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獲取交易機會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行為?!边@一定義明確了商業(yè)賄賂包括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據(jù)此,商業(yè)賄賂行為主體應包括行賄者、受賄者和介紹賄賂者,既包括各類公司、企業(yè)及其從業(yè)人員、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jīng)營者和社會團體、行業(yè)組織、社會中介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等。只要某一商業(yè)賄賂行為符合前述九項罪名中的任何一項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并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就可能成立犯罪,將受到刑事制裁。而對于一般性違反公平競爭規(guī)則,不具有其他危害性的商業(yè)賄賂行為,則不以犯罪論處,主要采取行政手段予以規(guī)制。

附表:商業(yè)賄賂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的罪名及立案標準一覽表

()行賄犯罪

行賄主體

受賄主體

刑事立案標準

涉嫌罪名

個人

個人

1萬元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6)行賄罪

單位

10萬元

(7)對單位行賄罪

單位

個人

20萬元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9)單位行賄罪

單位

20萬元

(7)對單位行賄罪

()受賄犯罪

受賄主體

刑事立案標準

涉嫌罪名

個人

5千元

(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3)受賄罪、(5)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單位

10萬元

(4)單位受賄罪

 ()介紹賄賂

犯罪行為

刑事立案標準

涉嫌罪名

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2萬元

(8)介紹賄賂罪

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20萬元

立案標準參考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高檢發(fā)釋字[1999]2號,09/16/1999);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公通字[2010]23號,05/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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