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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王國慶。 我們每一位法官都要通過公正的司法審判與裁決,使法律的尊嚴得到維護,從而使正義之光普照大地,沁入每個公民的心田。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和實現(xiàn)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近些年,一些司法個案因其強烈的價值沖突迅速點燃了輿論之火,最終殃及司法權威。備受公眾矚目的“勸阻吸煙猝死案”以及山東“辱母案”就是如此。雖然兩起案件最終都得以改判,也贏得了公眾的廣泛稱贊,但留下的思考空間仍然很大。有人說,兩起案件改判充分說明了審級職能的良好運作,正義必須有程序作為保障才得以實現(xiàn)。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人的認知中當然沒有問題。但可惜,社會生活邏輯并不是法律邏輯?;蛟S在公眾的眼里,此時的二審改判充其量也只是被公眾批判后的“亡羊補牢”,刻上了輿論壓力使然的印象。要想徹底扭轉這一現(xiàn)象并逐步贏得公眾的信任,時間的量度是必需的,但除了時間,我們還必須時時追問自己:作為法官如何讓公眾在個案中體會到正義,讓判決呈現(xiàn)情理法的交融統(tǒng)一;我們有何種制度設計,保證在一些復雜而尖銳的領域,讓司法的判斷更加符合公眾的一般期待? 法官必須理解司法裁判在當代的特殊意義。黨的十九大報告將加強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設,強化社會責任義務、規(guī)則意識作為一項重要的目標提出,突顯其立足當下的重大意義。從當前來看,雖然國家建設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社會主體的規(guī)則意識缺失實質上成為制約社會政治經濟發(fā)展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這種界限意識的模糊大致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個體之間權利沖突不斷加劇,反映的是個體與個體界限意識的模糊。第二,個體公德觀念的缺乏,反映了個體與社會界限意識的模糊。第三,部分人員對國家與個體公私界限意識的模糊。司法作為社會經濟發(fā)展的保駕護航者,其在當代的一個重要角色就是通過法律適用確立規(guī)則,樹立公民的邊界意識。權利與自由本身并非一己之私,而是同時具有積極和消極的雙重性,由此也使得權利與自由具有了社會屬性,此時的界限之爭就容易引發(fā)社會利益之爭,外加多元化社會價值泛濫特點,使得司法機關在界限的確立上容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甚至強烈的批判。 但是不論如何,充分認識司法裁判在當代、在國家現(xiàn)代化進程中這一特殊使命,我們才能在宏觀和微觀雙向層面上把握好裁判的價值選擇和方向。只有意識到界限問題的敏感和價值沖突,才能在司法裁決中時刻提示自己如何矯正自己的個體認知而使裁判契合普遍的價值觀念。 讓制度設計保障司法裁判功能的實現(xiàn)。公正的實現(xiàn)涉及復雜的認知。法官對生活世界的認識,取決于他自身的閱歷和素養(yǎng)。我們不贊成相對主義的正義觀念,但恐怕也必須承認,法官對法律、對社會的認知與其個體主觀差異密切相關。我們既然要保障法官的依法獨立裁判權,就應該容忍基于不同視角對同樣案件的不同看法。那么,我們真正要考慮的就不僅僅是二審審級監(jiān)督職能如何良好發(fā)揮作用,而是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保障司法裁判中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得以正確的實現(xiàn)以及在個案中如何防止個體化的理解過分偏軌。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是本輪司法改革重要的方向,體現(xiàn)了中央對司法規(guī)律的深刻認知。但是,如何讓審理者裁判好依舊是一個需要探索的大問題。長期從事一線審判工作的法官都能夠感覺到,繁重的審判工作讓法官或多或少的失去了個案研究的動力,強大的司法慣性,會讓法官因循舊判,成為司法的“機械操作者”。一些個案被推上公眾輿論風口很多情況下實屬偶然。一旦被輿論炒作,法官此時才會具有“反省”意識,堅持或者矯正自己的慣性思維。這就提示我們,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保證案件特別是敏感案件的規(guī)范化裁判,防止認識偏差對于防范此類問題具有重大的意義。依筆者淺見,我們是否可以考慮一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流程跟蹤。保證案件的審理程序、事實認定、擬裁判意見能夠得到有效監(jiān)督。第二,強化合議庭功能的發(fā)揮,確保合議庭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準確性。第三,著力在橫縱雙軸中完善法官會議制度的系統(tǒng)化結構。逐步強化法官會議的審議程序,通過制度設計將“他的事”轉為“我的事”,從而避免“我的案件我負責,別人案件別人負責”的心態(tài),真正提升法官會議的專業(yè)性和嚴肅性。今后可考慮將法官會議通過模塊化置入法官個人的案件審判系統(tǒng)之中,作為業(yè)績、考評的一部分歸入法官的整個評價系統(tǒng)之中,有效促使法官會議成為保證案件質量、轉換法官視野的有效手段。 注重法律思維和方法,讓法律立足于現(xiàn)實生活。多年以來,對于法律思維和方法的專業(yè)化訓練不論在教育的層面還是在實踐的層面,筆者認為,都還有相當?shù)牟蛔?。任何一門學科,從理論到實踐,從科學的角度觀察無疑都有自己獨特的思維方法。偏離基本的方法,制度預設的結果實現(xiàn)就會充滿不確定性。法律規(guī)范是抽象的評價體系,并借語言予以表達。法律對行為的評價形成了一種相對穩(wěn)定的體系,這種體系并不顯現(xiàn)于語言的表面,往往深層于規(guī)范背后的法律體系之中。對法律的適用就是行為評價的制度落實。對法律的發(fā)現(xiàn)無疑就是要揭示出立法者的評價意圖、評價順位。從另一角度,法律均通過文字予以表達,而文字往往存在著一個“語義空間”。法官必須做的就是,在語義空間之內,選擇那些對特定法條而言最恰當?shù)暮x。只有在法官解釋確定語義并考慮規(guī)范體系,以及基于利益衡量對不確定法概念、一般條款的解釋和價值補充后,才能適用于具體的案件。而對這些問題的把握,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和對法律基本適用方法的掌握。 當前,從筆者的個人感受觀察,法官經常處于一種矛盾糾結的狀態(tài)。法官希望所有裁判有法可依,追求理性的法律評判,愿意以三段論的演繹邏輯進行推理,但這些都有待法律方法的適用,方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當然,法律并不是科學意義上的真理體系。但是,它卻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方向,讓我們沿著合理性的路徑無限趨向于公正的實現(xiàn)。法律思維和方法能夠給司法提供了說明和批判的依據,讓司法在多重價值觀念中尋找契合的路徑。因而,必須用法律方法將法律邏輯與現(xiàn)實生活邏輯連接起來,在法律解釋中實現(xiàn)法律和現(xiàn)實生活的融合。 堅持法官的專業(yè)定力和公正裁決底線,讓永恒的正義之光普照大地。司法與民意的沖突無法完全消弭,總有一些人基于自己的判斷訴說自己的價值觀念。我們既要看到這種“對抗”的永恒性,也要看到以己之力盡力消弭沖突的可能性。但是,這種對沖突消弭的可能性不意味著盲目屈從外界壓力,相反,對真知灼見堅守的那種“定力”往往可能引導普遍價值的回歸,最終喚醒公眾的記憶力。司法的特性就在于,法官追求法律的規(guī)范目的實現(xiàn),判決著力于法律效果的理性敘事。這與基于感性、基于碎片化信息來源的公眾判斷有截然不同。既然如此,法官就必須站在自己專業(yè)的角度考慮利益的平衡,以消滅沖突為目的的迎合最終不但會使司法權威受到損害,更容易使法官喪失對正義與良知的洞見,左右搖擺,畏首畏尾。因而,法官必須要保持自己的專業(yè)定力,讓通過專業(yè)技術控制的真正意義上的裁決,最終實現(xiàn)普世的公平正義。我們每一位法官都要通過公正的司法審判與裁決,使法律的尊嚴得到維護,從而使正義之光普照大地,沁入每個公民的心田。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和實現(xiàn)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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