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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格的“真”

 文質君 2019-04-14

原發(fā)期刊:《哲學門》2010年第2期

內容提要:本文旨在討論弗雷格的體系中關于真性(Wahrheit)的理論。真性的符合論(Korrespondenztheorie)或融貫論(Koh?renztheorie)的提倡者一般都認為真性是一種性質(Eigenschaft)。符合論和融貫論的各種版本則為該性質提供了各種不同的邏輯分析。弗雷格對真性的看法和上述觀點有本質區(qū)別。弗雷格認為,一個不具有斷言力量(Behauptungskraft)的、不包含空的專有名稱的陳述句表達一個思想(Gedanke),指稱兩個真值(即真(das Wahre)或者假(das Falsche))中的一個。沒有斷言力量的陳述句因此也是專有名稱。它指稱的物體,即真或者假,分別是兩個對象(Gegenstand) 。真性就是真這個對象。真性既然是對象,那它就不是概念(Begriff),因此也就不是任何物體的性質 。 

語言中的一個現象給弗雷格的上述看法造成了一個困難。我們可以合符語法地使用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句子(在“p”的位置上應當填入陳述句)。在這里,我們似乎把真性當成一種性質賦予了由“p這個思想”指稱的那個思想,這與弗雷格對真性的看法沖突,因為真性在這里看來是一個概念。在弗雷格的本體論中,沒有任何物體可以既是概念又是對象。具體來說,本文的主要任務在于澄清弗雷格對這種困難的處理方案。 “

關鍵詞:弗雷格;真值;思想;概念;謂詞;概念文字


1

問題之提出

我們首先來看一段引文: 

人們也許會傾向于不把思想和真之間的關系看成意義 [Sinn] 和所指 [Bedeutung] 之間的關系,而看成是主語和謂語 之間的關系。人們甚至可以說:‘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是真的’。但是,在更仔細的考察之后,我們發(fā)現,那個句子所說的實際上并不比一個簡單的句子‘5是一個質數’要多。在上面兩種情況當中,對真性的斷言 [Behaptung der Wahrheit] 都包含在陳述句的形式當中。而當它 [即陳述句的形式] 沒有其通常具有的力量的時候,比如說在一個站在舞臺上的演員口中,句子‘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是真的’也只不過包含了一個思想,一個和簡單的句子‘5是一個質數’包含的思想相同的思想。由此可見,思想和真之間的關系不能與主語和謂語之間的關系相提并論。 [FZ1] 

在討論這段引文(它是弗雷格著作中比較錯綜混亂的段落之一)的具體內容之前,我們先來再次明確一下弗雷格的整體思路。弗雷格關于真性的基本理論是: 

F1. 真性,也就是真,是一個對象。它可以是(沒有斷言力量的)陳述句的所指。它和思想的關系是(沒有斷言力量的)陳述句的所指和意義之間的關系。 

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語句看來與F1之間存在矛盾。弗雷格必須在他的哲學體系內部對具有這種形式的語句作適當的處理,消除它們對F1的威脅,從而維護F1。這是蘊含在引文FZ1里的主導思路,也是本文隨后的討論的主導思路。 
那么,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語句究竟給F1造成了什么麻煩?弗雷格自己在FZ1里的(沒有非常明確地表述,但暗示得足夠清楚的)回答是:具有這種形式的語句使思想與真之間的關系看起來是(作為更復雜的思想的組成部分的)主語和謂語之間的關系,這與F1不相容。舉例來說,句子 

(1) 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是真的。 

使得一個思想,即“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和真的關系看來是((1) 表達的思想的)主語和謂語之間的關系。我認為,我們在這里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在于,弗雷格自己的回答是錯誤的。從弗雷格自己的語義學出發(fā),“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和真之間的關系根本不可能是 (1) 表達的思想的主語和謂語之間的關系,因為“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不可能是 (1) 表達的思想的主語。在 (1) 表達的思想中,我們可以將“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這個專有名稱的意義看作主語,“是真的”的意義看作謂語。而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是那個專有名稱的所指,不是它的意義。所以,從弗雷格自己的語義學出發(fā),(1) 無論如何也不會讓“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和真之間的關系看起來是( (1) 表達的思想的)主語和謂語之間的關系。弗雷格在FZ1里提出的是一個對他自己的體系來說不存在的麻煩。類似 (1) 的句子給F1造成的真正困難是另外一種。 在FZ1成文14年之后,弗雷格在另一處文稿里比較清楚地表述了該困難: 

當我們說‘這個思想是真的’的時候,我們好像把真性作為一種性質賦予了一個思想。如果真是這樣,那么我們面對的就是一種對象落在概念之下的情況。一個思想,作為對象,落在了真的概念之下。但這里語言在欺騙我們。我們面對的不是對象和它的性質之間的關系,而是一個符號的意義和它的所指之間的關系。從本質上講,‘2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是真的’所說的并不比‘2是一個質數’要多。如果我們在說第一句話的時候表達了一個判斷 [Urteil],那么這也不歸功于‘真的’這個詞匯,而歸功于斷言力量 [……]。 [FZ2] 

引文FZ2表明,真正的困難在于:(1) 和一個極其普通的句子 

(2) 海水是咸的。 

看來具有完全相同的句法結構和語義結構。從弗雷格的語義學出發(fā),在 (2) 中,“海水”指稱一個對象,“是咸的”指稱一個概念。(2) 斷言 該對象落在該概念之下。因此,(1) 使得“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和真性之間的關系看起來是“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所指的對象和“是真的”所指的概念之間的關系, (1) 斷言前者落在后者之下。這種對 (1) 的語義闡釋在弗雷格的語義學里是完全允許的。換言之,真性是一種性質,它與思想的關系是對象和對象的性質的關系。這與F1不相容。

2

解決問題的嘗試(一)

弗雷格如何解決該困難?語言的句法結構常常欺騙我們。“飛馬不存在”從表面句法看來是一個主謂結構。我們通過謂詞“不存在”賦予主語“飛馬”指稱的物體一種性質。 但這種理解造成悖論,所以我們認為表面句法結構在欺騙我們。只要澄清“飛馬不存在”真正的邏輯屬性,悖論就消失了。類似 (1) 的句子給弗雷格的理論體系中的F1造成困難。但這也是語言在欺騙我們。這種困難是否也會在類似 (1) 的句子的真正邏輯屬性或其它一些特性被澄清后消失呢?弗雷格似乎的確在嘗試這樣來解決困難(至少,考察FZ1和FZ2兩段引文,我們很容易得到這樣的初步印象)。正如上面所說,弗雷格在FZ1中對 (1) 造成的困難做出了錯誤的表述。但如果將這個錯誤的表述替換成FZ2里的正確表述,那么FZ1和FZ2這兩段引文似乎都包含了同一個思維模式:類似 (1) 的句子讓人誤以為真性是一種性質。但只要澄清 a. (1) 和 

(3) 5是一個質數。 

實際上表達了同一個思想這一事實,并且澄清b. 句子具有的斷言力量并非蘊含在“是真的”這個詞匯中這一事實,人們就會認識到真性不是概念,并且 (1) 并未斷言“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落在真的概念之下。這樣一來,類似 (1) 的句子對F1也就不造成威脅了??蛇@種初步印象是錯誤的。弗雷格沒有嘗試這樣來解決困難,因為這樣根本不能消除 (1) 對F1的威脅。下面我們來說明原因。 
我們首先來談a。弗雷格認為,(1) 和 (3) 表達同一個思想。我認為,這個觀點可以暫時接受。并且,該觀點與弗雷格自己(沒有明確提出,但常常使用的)用于判斷思想的等同性的標準相吻合。 現在的問題是:以這個觀點為前提,是否可以推導出 (1) 沒有斷言一個特定的思想落在真的概念之下(或者對類似 (1) 的句子的使用并不要求我們承認真性是一個概念)這個結論?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 (1) 和 (3) 表達同一個思想這一事實是否意味著“是真的”在 (1) 當中沒有意義。弗雷格對此有明確的觀點。(在另一處討論與FZ1和FZ2里相同的問題時)他寫道: 

[……] 于是人們可能說,‘是真的’這個詞完全沒有意義。但這樣一來‘是真的’在其中作為謂詞 出現的那個句子就也沒有意義了。人們只能說:“是真的”這個詞有一個意義,但它的意義不為那個它作為謂詞在其中出現的整個句子的意義添加什么。 [FZ3] 

如果一個句子包含一個沒有意義的組成部分,那么整個句子就沒有意義。而(1) 明顯有意義,所以“是真的”也一定有意義(這個意義以下簡稱“α”)。只不過α不為 (1) 表達的思想(該思想以下簡稱“ γ”)添加任何內容,因為 (1) 和 (3) 表達同一個思想γ??蛇@是很奇怪的。這里的問題是,具體如何理解以下情況:雖然 (1) 比 (3) 具有更多的意義((1) 除了有“5是一個質數”表達的意義之外,至少還有“是真的”表達的意義,而 (3) 只有“5是一個質數”表達的意義),它們仍然表達同一個意義(思想)。Kemmerling提出了一種理解方式:(1) 的各個組成部分表達的意義中有兩個意義互相抵消,它們分別是α和“這個思想”的意義(該意義以下簡稱δ)。Kemmerling的出發(fā)點是:(1) 的組成部分“5是一個質數”的意義是γ。在這個組成部分后面添加句子名詞化算子(Satznominalisationsfunktor) “這個思想”之后,我們得到一個專有名稱“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Kemmer-ling稱該專有名稱的意義為“δ (γ)”。顯然,δ (γ) 不等于γ。因為δ (γ)是一個指稱思想的符號的意義, 而γ是一個指稱真的符號的意義。意義相等的兩個符號在弗雷格的體系中不可能有不同的所指。下一步操作是在專有名稱“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后面添加(句法意義上的)謂詞“是真的”。通過這次操作,我們又反過來取消了句子名詞化操作的結果,得到一個句子。它的意義是α (δ (γ)),它的所指是真。δ在(1) 的意義層面上造成以下變化:它把一個指稱真值的符號“5是一個質數”的意義γ轉換成了一個指稱思想的符號“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的意義δ (γ)。而α的唯一作用則是在意義的層面上取消這種轉換,抵消δ的作用。經過兩個互相抵消的操作,最后在意義層面上輸出的仍然是最開始的意義γ。而這就是 (1) 最終表達的思想。當弗雷格說 (1) 和 (3) 表達同一個思想的時候,他的意思是α (δ (γ)) 等于 γ。 

我認為Kemmerling的解釋可信,可以看作弗雷格沒有明確表述的考慮。回到我們最開始的問題:(1) 和 (3) 在此種意義上表達同一個思想是否意味著對類似 (1) 的句子的使用不要求我們承認真性是一個概念?答案是否定的。從上述解釋出發(fā),(1) 本質上是一個主謂結構。“是真的”本質上和其他普通的(句法意義上的)謂詞具有相同的語義功能。它也有一個有待填充的(erg?nzungsbedürftig)意義α。α也能和另一個飽和的(ges?ttigt)意義δ (γ)一起組成一個思想(它的獨特之處在于,它在與一個飽和的意義,比如δ (γ),組成一個思想的時候,它和δ (γ)的一部分,即δ,相互抵消,不為最后輸出的思想增添什么。這種組成方式是特殊的。普通謂詞的意義沒有該特性。比如“是咸的”的意義和“海水”的意義的組合方式就十分正常。它們都為它們組成的思想增添內容,不存在任何互相抵消的情況)。既然本質上是一個謂詞,它在 (1) 中就應當和其它謂詞一樣指稱一個概念。并且,最關鍵的是,它必須指稱一個概念。因為 (1) 指稱真這個對象。(1) 的一部分,即“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雖然也指稱一個對象,但這個對象是γ,不是真。因此,在 (1) 的所指層面上必須還有一個概念存在,該概念和γ一起組成真這個對象。而指稱該概念的只能是“是真的”。在這點上,“是真的”從本質上和其它普通的謂詞也具有相同的語義功能。簡而言之:(1) 和 (3) 表達同一個思想,“是真的”(由于它在句子中扮演的獨特語義角色)是個極特殊的謂詞。 由于它十分特殊,弗雷格甚至猶豫是否應當把它指稱的概念稱為一般意義上的性質。 但即使如此,“是真的” 在 (1) 中本質上仍然是一個謂詞,它在 (1) 中也必須指稱一個概念。由此可知真性是一個概念,并且 (1) 斷言γ落在真的概念之下。這足以威脅F1。 

現在我們來考慮b。句子具有的斷言力量并非蘊含在“是真的”這個詞匯中這一事實是否意味著對類似 (1) 的句子的使用不要求我們承認真性是概念?答案也是否定的。一個處在特定句子中的(句法意義上的)謂詞是否蘊含斷言力量和它是否指稱一個概念毫無關系。(2) 中的謂詞“是咸的” 也不蘊含斷言力量,但這并不妨礙它指稱一個概念。a和b這兩件事實并不能解除類似 (1) 的句子對F1的威脅。 

在弗雷格的體系內部,還有沒有別的方法可以解除 (1) 對F1的威脅?人們或許會很自然地想到以下方案:根據 (1) 的表面句法結構(即一個主謂結構),“5是一個質數這個思想”指稱γ,(1) 斷言γ落在“是真的”指稱的概念之下。那么,為了避免承認真性是一個概念,我們是否可以聲稱 (1) 的表面結構具有蒙蔽性(我們可以說,這恰恰就是弗雷格在FZ2中提到的語言對我們的欺騙)?就像處理“飛馬不存在”這個句子一樣,我們可以為 (1) 提供一種與其表面句法結構所決定的語義分析不同的語義分析,并且聲稱 (1) 的真正語義結構不要求我們承認真性是一個概念。我認為,無論采用哪種具體的偏離表面句法結構的語義分析,該方案本身都不可行。它至少會面臨如下對它不利的因素:第一,雖然 (1) 有我們已經講過的特殊性, 但沒有理由懷疑它不是一個和 (2) 一樣的主謂結構。把它看作一個主謂結構所造成的唯一麻煩在于這樣一來會威脅F1。但是,如果僅僅因為這個原因就對 (1) 進行脫離表面結構的語義分析,似乎有ad hoc的嫌疑。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一點),弗雷格的語義學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十分貼近表面句法的語義學。他總是以表面句法結構為指導,讓語義分析服從前者,絕少出現偏離表面句法的語義分析 。最典型的例子是對有“馬這個概念”這個專有名稱出現的句子的語義闡釋。這類句子的表面句法和概念的本質特性有沖突。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弗雷格也沒有對這類句子作出偏離表面句法結構的語義分析。相反,為了順從表面結構,弗雷格專門引入了一個特殊的,可以代表概念的對象。 并且,弗雷格的語義學中最核心的兩個概念(即對象和概念)本身的解釋都與表面語法結構關系密切。 這使得對 (1) 作出偏離其表面結構的語義分析在弗雷格的體系內不可行。事實上,弗雷格自己從未采用或暗示過這種解決方案。 

結論:在弗雷格的體系內部,對于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句子的語義分析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一個結果,即真性是一個概念。弗雷格不能反駁這一結論。并且,我認為,他在FZ1和FZ2中也沒有嘗試反駁這一結論。 

3

解決問題的嘗試(二)

下面的討論分兩步進行。首先我將陳述弗雷格解決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句子造成的困難的真正方案,然后我將解釋該方案為什么在弗雷格的體系內部可以解決困難。我認為,弗雷格的真正方案是:完全放棄使用類似 (1) 的句子,完全放棄使用“是真的”這個(句法意義上的)謂詞。針對該方案有一種很自然的反駁:我們的主要困難是,對于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句子的語義分析迫使我們承認有真性這樣一個概念存在,這與F1不相容。這類句子和詞匯“是真的”的存在和對它們的語義分析是我們承認真性是一個概念的原因,但不是真性這個概念存在的原因。僅僅將指稱這一概念的詞匯和包含這個詞匯的句子從語言中清除難道就能讓這個造成麻煩的概念本身消失嗎?要回答這種反駁,必須仔細考察弗雷格的一個基本的本體論觀點,即思想本身沒有組成部分。 
在論文〈概念和對象〉中,弗雷格考察了以下兩個句子: 

(4) 至少存在一個4的平方根。 
(5) 4的平方根這個概念是被滿足的 。 

對于 (4),弗雷格作出了如下的語義分析:“4的平方根”指稱一個一級概念(即對象可以落在其下的概念),“至少存在一個”指稱一個二級概念(即一級概念可以落在其下的概念)。相應地,“4的平方根”有一個指稱一級概念的符號的意義(該意義以下簡稱A1),而“至少存在一個”則有一個指稱二級概念的符號的意義(該意義以下簡稱B1)。(4) 斷言那個一級概念落在那個二級概念之下。就 (4) 的情況而言,弗雷格稱那個二級概念為“陳述(Aussage)”,該陳述是針對那個一級概念作出的。對于(5),弗雷格則作出了如下的語義分析:“4的平方根這個概念”指稱一個對象,“是被滿足的”指稱一個一級概念。相應地,“4的平方根這個概念”有一個指稱對象的符號(即專有名稱)的意義(該意義以下簡稱A2),而“是被滿足的”則有一個指稱一級概念的符號的意義(該意義以下簡稱B2)。(5) 斷言那個對象落在那個一級概念之下。就 (5) 的情況而言,弗雷格稱那個一級概念為“陳述”,該陳述是針對那個對象作出的。 按照弗雷格的看法,A1是一個第一級的有待填充的意義,B1是個第二級的有待填充的意義。與 (4) 對應的思想的結構是B1(A1)。A2是一個飽和的意義,B2是個第一級的有待填充的意義。與 (5) 對應的思想的結構是B2(A2)。雖然B1(A1) 的邏輯結構和B2(A2) 有本質差別,但弗雷格卻聲稱,B1(A1) 等同于B2(A2)。 這如何可能?弗雷格立刻回答了該問題。他寫道: 

只有當一個人沒有考慮到思想可以用各種形式進行拆分,并且有時讓。這個,有時讓那個作為主語和謂語 出現的時候,他才會對這種情況感到驚奇。單純通過思想本身,什么是主語還不能得到確定。如果一個人說:‘這個判斷的主語’, 那么只有當他同時指明一種特定的拆分的時候,他才 [用那個短語] 指稱了一個特定的東西。人們通常通過語言來做到這一點 [即指明一種特定的拆分]。人們永遠不可以忘記不同的句子可以表達相同的思想”。 [FZ4] 

在論文〈概念和對象〉的草稿中(成文大約在論文最后發(fā)表的版本前1年),在和FZ4相對應的文位置,弗雷格寫道: 

內容 可以用不同的形式進行拆分 [……] 諸如‘可判斷的單稱內容 [singul?rer beurteilbarer Inhalt]’,‘可判斷的特稱內容 [partikul?rer beurteilbarer Inhalt]’之類的表達方式也不精確。因為這樣一來內容本身就被賦予了一種特性,而該特性本來只屬于內容的特定形式,即一種特定的分出主語和謂語的拆分方式”。 [FZ5] 

由以上兩段引文來看,弗雷格的明確回答是:思想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被拆分成不同的邏輯組成部分,但它本身沒有先在的邏輯結構(或者說沒有先在的邏輯上的組成部分,比如主語和謂語)。就一個思想來說,我們只能相對于它的一種特定拆分方式(這種方式由表達思想的句子決定 )來談論它的邏輯組成部分。因此,B1(A1) 和B2(A2) 是同一個思想(以下簡稱Г1)的不同拆分方式。因拆分方式不同,所以拆分后的邏輯結構不同,但這并不影響思想本身的等同性。我們將該理論稱為“思想的無定形理論”,簡稱“無定形理論”。 

在繼續(xù)討論之前,讓我們來更精確地表述“一個思想本身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的意義:一個思想Г本身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當且僅當不存在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x和y:1. x和y組成Г。2. 對于所有的z來說,如果z ≠ x 且 z ≠ y,那么就不存在一個可以和z組成Г的z*(x,y,z和z*都是符號的意義層面上的單位)。 比如,Г1在這種意義上就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因為B1和A1組成Г1,并且B2 ≠ B1,B2 ≠ A1,但是卻存在一個可以和B2組成Г1的A2。換言之,我們可以說,一個思想Г本身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當且僅當拆分Г之后出現的任意一種邏輯結構在Г的個體化原則(Individuationsprinzip)里不扮演任何角色。弗雷格的無定形理論可以表述為:對于任意一個思想Г而言,Г在上述意義上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 

弗雷格在另一處寫道: 

人們可以說,判斷就是在真值內部區(qū)分出不同的組成部分。這種區(qū)分通過回到思想來進行。每一個和一個真值對應的意義 [即思想] 都對應一種特定的拆分方式。 [FZ6] 

顯而易見,在弗雷格的體系內,真值可以有很多種拆分(它們的拆分方式比任何一個思想的拆分方式要多得多),它本身也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 。FZ6表明,對真值的拆分,即在一個句子的所指層面上進行的拆分,取決于對該句子表達的思想的拆分。我們按照表達思想的句子決定的方式來拆分思想,然后根據思想的拆分方式來拆分思想對應的真值。具體例子上面已經舉過很多。 
既然思想本身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為什么要拆分思想?弗雷格的文稿為這個問題也提供了一個答案。帶有(現代邏輯中稱為)全稱量詞和變項的語句都表達某種普遍性,比如: 

(6) 對于任意的x來說,如果x大于2,則x的平方也大于2。 

弗雷格稱 (6) 為“普遍句子(allgemeiner Satz)”。把 (6) 中的x替換成任意一個數的名稱,去掉全稱量詞,我們就得到一個不帶變項的句子,比如“如果3大于2,則3的平方也大于2”。弗雷格稱這樣的句子為“特殊句子(besonderer Satz)”。 談到普遍句子的時候,弗雷格明確說: 

只有在這時 [即涉及到普遍句子時],我們才有必要將一個句子拆分成一些本身不是句子的部分”。 [FZ7] 

在談到同一話題時,弗雷格還寫道: 

只有在這時 [即涉及到普遍句子時],我們才有必要將一個思想拆分成一些本身不是思想的部分”。 [FZ8] 

舉例來說,在面對某個按照上述操作由 (6) 生成的特殊句子時,我們面對的總是不包含空位的完整句子。在對這樣一個完整的句子進行語義分析的時候,我們只需說明它(作為未經拆分的整體)表達某個(未經拆分的)思想,這個思想對應(未經拆分的)真或者偽就夠了。而在普遍句子里,出現了不完整的句子。比如在 (6) 里,“x大于2”和“x的平方也大于2”就不完整。“大于2”和“的平方也大于2”的左邊都有一個“x”,它代表空位。專有名稱可以作為獨立的單位輪流填入該空位,構成完整的句子。代表空位的變項使得可以構成完整句子的各部分開始分開出現。所以,在對 (6) 進行語義分析的時候,必須對這些分開出現的(本身不是句子的)單位進行語義分析。這種語義分析于是引出對思想(乃至對真值)的拆分:“大于2”和“的平方也大于2”帶有空缺,它們表達有待填充的意義,指稱有待填充的物體,即概念??梢源妗皒”的符號則是專有名稱。它們表達飽和的意義,指稱對象。 

簡而言之:弗雷格認為,句子的拆分和句子意義層面上的拆分(以及隨之而來的句子所指層面上的拆分)都只有在涉及帶有變項的普遍句子和對它們的語義分析時才是必要的。在對一個特殊句子進行語義分析的時候,任何一個層面上的拆分都沒有必要。那么,下一個問題是:我們?yōu)槭裁葱枰哑毡榫渥蛹{入考察范圍?答案是:為了使語言和思想的聯(lián)系系統(tǒng)化。我們可以將對一種語言的考察限制在諸如“如果3大于2,則3的平方也大于2”,“如果8大于2,則8的平方也大于2”這樣的特殊句子的范圍內,對這些特殊句子進行上面已經提到過的簡單的語義分析。這樣,我們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建立語言和思想的聯(lián)系:我們至少可以說出哪些句子(作為未經拆分的整體)表達哪些(未經拆分的)思想,這些思想各自又對應哪個(未經拆分的)真值。但是,這樣的聯(lián)系不夠系統(tǒng)。比如,我們只知道一件事實,即有上述兩個特殊句子,它們各自都表達一個與真對應的思想,但不知道這件事實是否由某種普遍規(guī)則決定,也無法從這樣的普遍規(guī)則出發(fā),對無限多的特殊句子所表達的思想是對應真還是對應偽作出預測。要做到這點,必須使用普遍句子。句子,句子的意義,句子的所指三個層面上的各種拆分由此出現。 

結論:思想和真值本身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拆分它們是使用語言的人類進行的工作。準確來說,使用語言的人類需要用一種經過拆分的方式來把握(fassen)思想,因為人們需要使語言和思想的聯(lián)系系統(tǒng)化。 

經過上面的準備,我們可以討論我們在這一節(jié)開頭提出的問題了。我們首先注意到的是,有兩類物體,一類是有待填充的意義和與之對應的概念,另一類是思想和真值,這兩類物體有本質區(qū)別:假如沒有人類,沒有語言,或者沒有系統(tǒng)化的需求,后一類物體仍然會存在,而前一類物體則不然。如果沒有人類和語言,就不會有對思想的拆分和隨之而來的對真值的拆分,沒有這種拆分,也就不會有有待填充的意義和概念存在。弗雷格多次強調, 思想的存在不依靠人。人們把握思想,但思想并非是通過人們對它們的把握而產生的。但是,從某種程度上講,有待填充的意義和概念卻是人們在(系統(tǒng)地)把握思想的時候制造出來的。這里,我們會面臨一種反駁:以 (2) 為例,根據句子的意義層面上的拆分,我們把 (2) 指稱的真值拆分為“海水”指稱的對象和“是咸的”指稱的概念。海水和那個概念一樣都是在真值被拆分之后才作為真值的組成部分出現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如果沒有對真值的拆分,海水本身就不存在。所以,上面的整個討論只證明了如果沒有人類和語言以及隨之而來的拆分,概念就不會作為真值的組成部分出現,但沒有證明如果沒有拆分,概念本身就不存在。 
這個反駁不成立。弗雷格在1882年8月29日的一封信中寫道: 

我不認為概念的構建可以先于判斷進行,因為這預設概念可以獨立存在。我的觀點是:概念是通過可判斷的內容的拆分形成的”。 [FZ9] 

判斷即對真值的拆分,而這種拆分是由思想的拆分(即可判斷的內容的拆分)決定的(見FZ6)。弗雷格的明確觀點是:概念是在拆分真值的時候形成的,是拆分的產物。沒有先于拆分獨立存在的概念。 因此,我堅持我的闡釋觀點:概念是人們系統(tǒng)地把握思想時的產物。 

概念是真值拆分的產物。脫離真值的具體拆分,具有“x這個概念存在嗎?”這種形式的問題無意義。一個概念總是相對于真值的某種拆分方式存在的。真值本身沒有先在的邏輯組成部分,它的具體拆分方式由指稱它的句子表達的思想的拆分方式決定,而這個思想的拆分方式則由表達它的句子來決定。一門語言的所有句子加起來可以提供數目龐大的拆分真值的方式,從而在系統(tǒng)化的環(huán)境下制造出一系列概念。對于任意一個門語言S來說,哪些概念相對于S來說存在(或者說S可以制造出哪些概念)最終取決于S中包含什么樣的句子和什么樣的詞匯。只有當弗雷格所使用的語言中存在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句子和“是真的”這個詞匯的情況下,他才需要在他的體系內承認有一個由“是真的”指稱的概念(即真的概念)存在。當然,我們上面談到過,這些句子本身嚴格來說并不迫使弗雷格對它們表達的思想和它們指稱的真值進行拆分,它們僅僅決定可以進行的拆分的方式(具有“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種形式的句子規(guī)定,如果要對它們進行拆分,那么在句子層面上應當區(qū)分出(句法意義上的)主語“p這個思想”和謂語“是真的”。意義和所指層面上的拆分也由此得到規(guī)定)。 鑒于它們規(guī)定的拆分方式,對系統(tǒng)化的追求使得弗雷格必須對“是真的”做出獨立的語義分析。這迫使弗雷格承認真的概念的存在。所以,只要弗雷格將類似 (1) 的句子和“是真的”從他使用的語言中清除出去,他就沒有必要在他的體系內承認真性這個概念的存在,F1也就不再受威脅。例如,當弗雷格使用的語言中包含 (1) 這個句子的時候,鑒于這個句子所規(guī)定的對γ的拆分方式,弗雷格在系統(tǒng)化的背景下就必須將γ拆分為α (δ (γ)),并且承認α對應的那個概念(即真的概念)的存在。而同樣表達γ的(3) 這個句子就不會制造出真的概念。就弗雷格的體系而言,類似 (1) 的句子和“是真的”這個詞匯的存在是真性這個概念存在的原因,而不僅僅是人們承認后者存在的原因。 

那么,最后一個問題是:弗雷格能將類似 (1) 的句子和“是真的”從他使用的語言中清除出去嗎?弗雷格自己的明確回答是:能。 原因在FZ1和FZ2中已經提到過了:第一,使用“p這個思想是真的”這樣的句子并不使語言能夠表達的思想的數目增大。所有它們表達的思想都可以用“p”來表達。第二,“是真的”在表達對一個思想的判斷這件事上也是多余的。在所有使用“是真的”可以表達判斷的場合下,不用這個詞匯也可以表達判斷。在所有不用這個詞匯不能表達判斷的場合下,使用它也不能表達判斷。所以,根據弗雷格的看法,“是真的”完全是多余的,放棄它不會造成任何困難(因此,以上兩點不是類似 (1) 的句子不會對F1造成威脅的直接原因,但卻是弗雷格得以消除這種威脅的間接原因)。概念文字(Begriffsschrift)是弗雷格發(fā)明的一種在他自己看來比較完美的表達思想的符號系統(tǒng)。在概念文字里,類似 (1) 的句子和“是真的”的確沒有再出現。

4

結論

我將討論的結果總結如下:類似 (1) 的句子不對F1造成威脅。其他人可以按照他們的需求繼續(xù)使用一種包含“是真的”這一詞匯的語言,但弗雷格可以拒絕使用這種語言。弗雷格的觀點是:思想和真性的關系是句子的意義和所指之間的關系。包含“是真的”這一詞匯的語言通過包含一個沒有必要出現的詞匯使得真的概念這個沒有必要制造出來的概念在系統(tǒng)化的背景下產生,進而對F1形成威脅。在這種意義上,弗雷格說語言有欺騙性(見FZ2),因為類似 (1) 的句子使F1看似遭受了真正意義上的威脅,但這種威脅實際上卻是語言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制造出來的。通過對(不包含“是真的”這個詞匯的)概念文字的采用,我們可以在不削弱語言表達思想的能力的同時避免那種語言虛構出來的威脅。弗雷格沒有明確表達這點,但我認為,這的確是他為我們在本文提要里提出的困難設想的解決方案。當然,如果我們站在弗雷格的體系之外,用批評的眼光來看待這個解決方案,它的可行性是可以爭議的。至少,它的可行性的一個重要依據,即謂詞“是真的”的確像弗雷格想的那樣完全多余,是可以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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