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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diào)整是專門為財稅2011年70文件設計的,這種財政性資金又分為征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征稅收入并入當期損益在主表中體現(xiàn),不征稅收入在需要本表中填列,有人可能會問既然是不征稅收入,為什么還要做納稅調(diào)整呢?這里的調(diào)整主要是針對滿5年資金既沒有支出又沒有歸還財政,就需要通過稅收的形式彌補回來。 一、不征稅收入特殊政策1、不征稅收入的三個條件。確認不征稅收入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 (1)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不征稅收入的二個限制。 (1)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包括費用、資產(chǎn)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不征稅收入確認后在5年(60個月)內(nèi)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對應部分的成本費用支出也可以扣除。 二、不征稅收入填報不征稅收入填報順序是先填A105040明細表,再帶入A105000第8-9行,最后帶入主表A100000第15-16行。A105040明細表內(nèi)部邏輯是前5年只申報不征稅收入和支出,第6年將累計結余轉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填報注意事項1、企業(yè)作為不征稅收入應該滿足70號文件的三個條件,如在取得財政資金年度尚不滿足,應該與政府溝通出具專門的撥付文件或者資金管理辦法,否則按計稅收入對待,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政府不征稅財政資金分期分次撥付,應該按照資金實際到賬金額填寫不征稅收入,對應滿5年時間應該從該筆資金實際到賬年度開始計算。 3、財政不征稅收入和支出要求獨立核算,企業(yè)填報本表內(nèi)容應該與會計核算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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