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開始,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最小單位,與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休息相關。馬云親筆福字 為了確保家庭的安穩(wěn)和社會的安寧,古代很多國家都制定了婚姻法,并把它作為部門法這一“大機器”中不可缺少的“部件”,由它專門調(diào)整婚姻關系及與之有關的一些家庭關系。 結(jié) 婚 結(jié)婚即成立婚姻,不僅是婚姻道路上的第一步,而且是關鍵一步,它與由此而產(chǎn)生的婚姻和家庭關系重大。尤其是在古代,婚姻被看作一種“家世的利益,而決不是個人的意愿”,所以當時的婚姻法特別重視對結(jié)婚的規(guī)定。 在古代,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結(jié)婚,婚姻法為此作了規(guī)定。家長同意是子女婚姻得以成立的主要條件之一。中國早在《詩經(jīng)》中就已經(jīng)提及子女在結(jié)婚前必須告訴父母,以征得其同意。《詩經(jīng)·齊風·南山》中說:“?。ㄈⅲ┢奕缰??必告父母?!?/p> 形成包辦婚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時不把婚姻看作愛情的結(jié)晶,而把它作為一種延續(xù)后代、光宗耀祖,甚至還是加強政治聯(lián)盟的手段?!抖Y記·昏義》載:“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蓖瑫r,通過異姓間的婚姻,還可促成不同家族、政治集團間的聯(lián)盟?!?strong>取(娶)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p> 正如恩格斯所言,結(jié)婚成了“一種政治行為,是一種借新的聯(lián)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所以“按照通例,年輕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選擇的,要是后者還活著的話”。父母以犧牲子女的愛情和利益為前提,最終釀成了很多悲劇。
交付聘禮是古代結(jié)婚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沒有聘禮,婚姻不能成立或被視為不合法。中國很早就強調(diào)聘禮在結(jié)婚中的作用?!抖Y記·內(nèi)則》說:“聘則為妻”。后來,國家以立法形式作了規(guī)定,凡收受聘財,婚姻即告成立,女方悔婚的,為法所不容。 例如,唐代確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婚禮先以聘財為信”,在受財后“更許他人者”更受到處罰。唐后各代的規(guī)定相差無幾。 在古代,結(jié)婚還與法定的程序、儀式聯(lián)系在一起,合法婚姻都要依一定的程序、儀式進行,這也是結(jié)婚的一個條件。 中國把“六禮”作為結(jié)婚的法定程序,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它們按結(jié)婚的過程排列,從派媒體人前往女家提親(納采)來時,直到男家迎回新娘(親迎)結(jié)束。如果其中某個環(huán)節(jié)中斷,結(jié)婚即行告吹。 由于各代情況有所不同,因而對每一具體環(huán)節(jié)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如納采時所送的物品,周時用鴻雁;漢時除了有鴻雁外,還有絹帛、羊、酒等;唐代又定為“九事”,指合歡、嘉禾、阿膠、九子蒲、朱葦、雙石、綿絮、長命縷、干漆,而且各有含義,“膠漆取其固;綿絮取其調(diào)柔;蒲葦為心,可屈可伸也;嘉禾,分福也;雙石,義在兩固也?!蹦纤螘r,改“六禮”為納采、納征和親迎“三禮”。
離 婚 離婚即解除婚姻,將導致原有家庭的破裂。為了保持家庭這個社會細胞的穩(wěn)定,不至于因此而引起社會動蕩,古代的統(tǒng)治者沒有忽略離婚問題,在婚姻法中嚴加規(guī)定。就其內(nèi)容而言,除了控制離婚的條件外,還專門對離婚作了限制。 古代的婚姻法允許離婚,同時規(guī)定了相應的條件。這些條件皆針對婦女,即只要她們出現(xiàn)法定的離婚條件后,丈夫便可合法離婚。由于丈夫不受這些條件的制約,所以他們不會受到離婚的指控。 這樣,離婚的主動權就掌握在丈夫手中,他們擁有休妻的權利。又由于離婚的條件大多比較模糊,容易被隨意解釋,因而實際上為丈夫離婚開辟了一條“自由通道”。相反,妻子卻只能被動地接受被休棄的事實。 在中國,通常的離婚條件是“七出”,或稱“七去”。這早在《儀禮》和《禮記》中已有記載,后者還專述了作出“七出”的規(guī)定的理由?!?strong>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p> 后來,這些內(nèi)容都為法律所認可,其中唐代規(guī)定得十分具體。唐令規(guī)定:“諸棄妻須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多舌,五盜竊,六嫉妒,七惡疾。皆夫手書棄之。男及父母伯舅姨并女伯舅姨,東鄰西鄰,及見人皆署。若不解書,畫指為記?!?/p> 唐后的封建朝代均有類似規(guī)定。這“七出”的規(guī)定不僅刻薄,而且在適用中的伸縮性很大,一些婦女可能因一句話、一個動作不如丈夫之意便立即被休。 漢代已有這樣的實例?!稘h書·陳平傳》載,陳平之兄陳伯的妻子因不滿陳平“不親家生產(chǎn)”,怒言:“亦食糠核耳!有叔如此,不如無有?!标惒臁爸鹌鋴D棄之”,理由是“口舌”。 《后漢書·鮑永傳》載,鮑永對其后母十分孝順,后因其妻“于母前叱狗”這一舉動便“去之”,即休了妻子,原因是“不事舅姑”。這種事例在中國歷史上難以計數(shù)。
在古代中國,還有以下四個法定的離婚條件: 一是先奸后婚的,必須離婚。唐代就有這樣的規(guī)定。唐令規(guī)定:“先不由主婚,和合奸通,后由祖父母等立主婚已8后,先奸通事發(fā),縱生子孫猶離之耳?!?/p> 二是“義絕”者,必須離婚。“義絕”是指夫毆、殺妻的尊親屬,或妻罵、毆、殺傷夫的尊親屬及欲害夫等行為。唐代規(guī)定,凡有“義絕”行為的,必須離婚。“諸犯義絕者離之?!?/p> 三是“和離”者,允許離婚。以上兩種是強制離婚,即出現(xiàn)法定情況后,夫妻必須離婚,不可不離。“和離”則是夫妻雙方因不相和諧而自愿離婚。唐代允許這類離婚?!叭舴蚱薏幌喟仓C而和離者,不坐。”以上三個條件均在不同程度上為唐后各代所襲用。 四是夫妻分居三年以上的,可以離婚。宋及以后的一些朝代有明文規(guī)定。宋代曾規(guī)定:“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贝送猓€有這樣的實例:“林莘仲因事編管,而六年并不通問,揆之于法,字合離婚?!泵髑逡沧髁祟愃频囊?guī)定?!胺蛱油鲞^三年不還者,并聽經(jīng)官告給執(zhí)照,另行改嫁?!?/p> 這四個條件是對“七出”的補充,其中主要是那些有明顯違犯封建倫理綱常行為的夫妻必須強行離婚,目的是不讓夫妻關系脫離封建倫理綱常。
“七出”是中國法規(guī)定的主要離婚條件,因此對離婚的限制也主要針對“七出”。婦女在結(jié)婚后有“三不去”之一情況的,即使犯有“七出”,丈夫也不可離婚。 “三不去”早在《大戴禮記·本命》中已有記載,內(nèi)容是:“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p> 這些內(nèi)容均為后代所接受,只是在語詞的表達或順序的排列上稍有出入。例如,唐代改為“雖有棄狀,有三不去,一經(jīng)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后貴,三有所受無所歸”。唐后的法律對此改動很少。 當時的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三不去”,主要從倫理角度考慮的?!?strong>嘗更三年喪 不去,不忘恩也;賤取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p> 丈夫要休有“三不去”情況的妻子,不僅休棄無效,而且還要受到制裁。唐代規(guī)定,妻子“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 唐后搬用此規(guī)定,只是用刑有所減輕。明代規(guī)定:“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鼻宕囊?guī)定與明代同。 古代婚姻法所作的離婚限制,在客觀上對制約丈夫的離婚權有一些作用,但是極其有限。 這是因為,首先,受限制的只是部分情況,尚有一些離婚沒有受到限制。其次,有些限制在形式上似乎是永久性的,實際上允許造成的事實卻與離婚沒有多大區(qū)別。 最后,限制的是離婚,但并沒有限制丈夫娶其他配偶,因而丈夫通常對這種限制也不會在乎,他們可以通過娶納其他配偶來滿足自己的欲望。被遺棄的妻子的日子會更加難過,她們本來在家里的地位就很低,丈夫欲休而不成,定會惱羞成怒,更加窮兇極惡,使其生活雪上加霜。 可見,這種離婚限制對改善古代東方婦女處境的作用微乎其微。
- 版權信息 - 編輯:子水 黃泓 本文觀點資料來自 《古代東方法研究》 |
|
|
來自: 昵稱62706907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