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領導要求和微講堂的安排,下面結合案管室工作,我粗淺談談問題線索管理處置和“走讀式”談話工作中的幾點認識,不妥之處,敬請大家批評指正。 一、問題線索相關情況 (一)線索受理及處置 1、信訪室對反映縣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縣紀委管理的紀檢干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件,應當分類摘要,并經主管、分管領導審批后5個工作日內移送案管室。 其他室收到或者發(fā)現(xiàn)的及上級相關部門轉交的問題線索,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經縣紀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由其繼續(xù)辦理,并于審批后在案管室備案;不屬于本部門辦理受理范圍的,應當報主管、分管領導審批后,連同相關材料移送案管室按程序分辦,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jiān)督執(zhí)紀部門。 2、案管室收到問題線索后,填寫《問題線索分辦單》,提出分辦意見或移交建議,報縣紀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移送承辦部門。 3、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的相關情況,按照四類處置方式提出處置建議,報主管、分管領導審批后,提交問題線索集體排查會議研究決定處置意見。 縣紀委機關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問題線索集體排查會議,聽取前期已決定處置意見的線索辦理情況匯報,研究決定新受理問題線索處置意見。 4、每月20日前,承辦人員匯總線索處置情況,交案件監(jiān)督管理室統(tǒng)計上報。 (二)問題線索的管理 問題線索管理,是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的源頭,關乎反腐成效。一是集中管理,建立臺賬。各承辦室對受理范圍內的信訪舉報,執(zhí)紀監(jiān)督部門、執(zhí)紀審查部門發(fā)現(xiàn)的相關問題,上級機關、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構、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送的問題線索都要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huán)節(jié)均須由經手人簽名,全程登記備查。二是動態(tài)更新、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更新,要在信訪室、案管室備案。加強問題線索動態(tài)管理,定期匯總、認真核對,真正做到底數(shù)清、情況明,嚴防問題線索遺失泄露、久拖不辦和隨意處置。 三、線索處置的方式 共四類: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留存待查、予以了結。我在這里就不一一說了,紀檢監(jiān)察室都是高手。 二、“走讀式”談話的風險點 “走讀式”談話對象是指采取“兩規(guī)”“兩指”措施以外的紀律審查和談話措施的對象,包括調查談話和廉政談話(約談)。 這是我綜合2017年度全國紀檢監(jiān)察機關執(zhí)紀審查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省紀委辦公廳《關于執(zhí)紀審查安全工作情況的通報》的主要精神,歸納“走讀式”談話的風險隱患主要體現(xiàn)在四個方面,有的是我們工作中存在的,有的是不存在的,有責改之、無責加冕。在新的一年執(zhí)紀審查中,希望我們能夠嚴控風險,確保執(zhí)紀審查安全工作能夠做到防患于未燃。 一是辦案安全意識有待加強。少數(shù)同志認為安全辦案主要指的是采取“兩規(guī)”措施的案件要求高些,固定談話點監(jiān)控室內談話次之,其他案件不存在多少安全問題。大小案件都按條條框框來,一個案件還不知道辦到猴年馬月,導致對辦案安全工作設防意識差,麻痹大意,從而產生安全事故。具體工作中,存在重效率、重證據(jù)抓取、輕安全的現(xiàn)象,比如,有的在單位辦公室內電話通知談話對象,隨叫隨到、隨到隨談。俗話說:越是危險地方越安全,對紀律審查工作來說,反之亦然,越是安全的地方越危險。從中紀委辦案安全方面通報來看,走讀式談話發(fā)生安全事故明顯多于兩規(guī)期間的事故,就我們縣紀委來講,也是有血的教訓的。 二是安全責任理解有誤。案管室負責紀律審查工作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有部分同志以為辦案安全主要是案管室的事。其實不然,分管案件領導為領導責任人,調查組長為第一直接責任人,負責談話的辦案人員及陪護人員均為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此外,調查組長指派一名辦案人員擔任依法辦案監(jiān)督員。根據(jù)市紀委《依紀依法辦案監(jiān)督員工作職責》要求:辦案監(jiān)督員的職責為:負責陪護值班安排;會同案管室駐點人員,共同對談話對象進點前例行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清點談話對象的隨身物品,并妥善保管,對有安全隱患的物品(皮帶、戒指、項鏈等)必須進行暫收保管;負責管理被談話對象的送飯、理發(fā)等日常事務;從我們辦案實際來看,安全員缺位或履職不到位的現(xiàn)象比較明顯。 三是風險管控不全面。有的談話前摸底評估不細不實,掌握對象不充分,對談話對象身體、心理、性格、家族等情況知之甚少,甚至一無所知就倉促上陣。在此過程,就有一定的概率存在一個互不知底、相互猜忌的過程,我們以為調查對象就是一般性違紀,在安全防范上就會掉以輕心,調查對象以為紀檢部門全部掌握其違紀甚至違法的行為,再加上談話時,辦案人員經常會說,你以為你不交待問題,我們就不了解你做的壞事,再加上一大堆佐證材料,可能會造成談話對象心理壓力大,就會有小概率走極端的行為發(fā)生。有的審批程序不嚴格,存在談話調查隨意性大,對象范圍難掌控等風險。有的檢查人員簡單打個電話,通知被調查人到紀委談話,不說原因、不講政策。有的安全檢查走過場,對象將手機等物品帶入談話室。有的談話中安全防范不嚴密,對象身體情緒、就餐如廁、突發(fā)情況處置等全鏈條管控有漏洞。有的談話后沒有履行“手遞手”交接程序,對象沒有陪護單獨離開。 四是方法不當。走讀式談話不同于“兩規(guī)”審查,不少審查人員在政策把握、節(jié)奏控制、方式方法上還存在偏差。有的在談話期間只圖突破,不重視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有效化解被調查人心理上的“疙瘩”。既要給調查對象一定壓力,又要讓其看到希望,這都需要辦案人員長期的經驗積累,因案、因人予以適當處置。(余文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