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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京刑事 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種主觀心態(tài),應當從客觀行為進行推定。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根據一定的經驗法則或者邏輯規(guī)則推定行為的人主觀目的。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準確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難點,本文通過對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規(guī)范性文件再梳理和歸納,總結出可以普遍適用的司法認定規(guī)則,即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認定規(guī)則為,非法占有并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規(guī)則歸納的主要依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fā)[1996]32號)第二條對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規(guī)定,規(guī)定中關于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關鍵詞匯主要有,沒有履行合同能力、攜帶對方交付的財產逃跑、揮霍對方交付的的財產致使無法返還、使用對方交付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無法返還、隱匿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等等。(注:由于該司法解釋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規(guī)定內容較多,本文只對關鍵詞進行簡單歸納,請注意甄別。)盡管該司法解釋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廢止理由是“依據已被修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guī)定“,但這并不妨礙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認定的參考意義。 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詐騙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第二條規(guī)定,“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痹摷o要雖是針對金融詐騙罪的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多會參照紀要認定其他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四條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的解釋》(法釋〔2018〕19號)第六條規(guī)定,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guī)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jié)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guī)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通過對以上司法解釋和司法規(guī)范性文件的梳理,我們不難發(fā)現,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不僅要求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還要具有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的行為。對于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主要體現為非法占有財物行為后還具有攜款逃匿、隱匿財產、揮霍財產、將對方交付的財產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拒不返還財產、無法歸還財產、逃避返還(歸還)財產等行為,這些行為共同本質特征就是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據此,將上述行為進行概括,可以作為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認定規(guī)則:非法占有并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另需說明的是,本文所說的詐騙犯罪,并不限于詐騙罪一個罪名。 詐騙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認定規(guī)則 非法占有并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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