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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12日,被告李峰因生意周轉需要,向丁偉借錢。丁偉因手頭沒錢,便找到其女友原告王敏,由王敏向李峰出借人民幣兩萬元,并由李峰作為甲方、王敏作為乙方出具借條一份。同年5月15日,原告將錢以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至被告賬戶。2012年7月,王敏與丁偉登記結婚。同年10月25日,被告李峰向丁偉賬戶轉賬兩萬元,丁偉為其出具收到條一份,并署名王敏。庭審過程中,原告王敏提出,其沒有收到過被告的還款,也沒有授權丁偉出具收到條。王敏向法庭出具的短信內容顯示,其在2012年8月28日至9月16日多次向李峰催款,并提供賬戶。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9月25日,法院以雙方尚有和好可能為由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原告與丁偉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人物均為化名) 【分歧】 本案中對丈夫丁偉是否有權代理妻子王敏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xiàn)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基于家事代理權,丈夫有權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xiàn)。李峰在還款時,王敏與丁偉仍是夫妻關系,其有理由相信丁偉有權代王敏收取借款。李峰已將借款支付給丁偉,不論王敏是否認可,李峰不應該再次償還借款,故應當駁回王敏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丈夫無權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xiàn)。王敏向李峰的借款是王敏的婚前債權,丁偉代王敏收取婚前債權的行為,應當經(jīng)過王敏的本人授權或事后追認,現(xiàn)王敏否認丁偉的代收行為,故本案李峰的付款責任不應免除。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婚前債權婚后實現(xiàn)仍屬婚前財產。婚前債權雖然在婚后實現(xiàn),但在債權成立之時即已經(jīng)產生存在利益,此利益雖不能即時實現(xiàn),但卻已確定存在。且基于債的相對性,這種利益專門相對于債權成立時的債權人(債權轉讓除外),不因婚后實現(xiàn)而轉變?yōu)榉蚱薰餐敭a。因此,婚前債權于婚后實現(xiàn),仍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二,婚前債權的實現(xiàn)不適用家事代理。家事代理權在我國適用的法律依據(jù)來自于《婚姻法》第17條第2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將婚姻法該條規(guī)定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梢姡覈沂麓頇噙m用的范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前面已經(jīng)分析婚前債權于婚后實現(xiàn),仍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故家事代理權不適用婚前債權。 第三,被告的還款行為存在惡意。從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分析,借款是從原告王敏的賬戶轉給被告,被告出具的借條中出借方亦載明是原告,因此,被告在借款時,顯然已意識到該筆債權債務關系的相對方是原告。從原、被告互通短信內容來看,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要求被告將錢打到其賬戶,后又明確告知此筆借款是原告?zhèn)€人行為,然被告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卻故意告知原告已將錢還給丁偉,并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仍于10月25日將借款償還給丁偉,而不直接償還給債權人本人,顯然被告的還款行為具有惡意。原告主張未收到被告的還款,被告亦未提供原告授權丁偉代收債權,或丁偉將收到的借款本息轉交給原告的證據(jù),故被告的付款義務不應免除,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本息。 綜上,丈夫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債權的實現(xiàn),未經(jīng)妻子事前授權或事后追認的,代理行為無效。加之本案被告的還款行為本身存在惡意,因此,其應當償還原告王敏借款本金及利息。 ?。ㄗ髡邌挝唬荷綎|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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