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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法: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總結 一、出資律師的所得稅 1、《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0]16號)規(guī)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停止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經營所得項目繳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49號)規(guī)定,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帳征收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23號)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yè)核定征稅辦法。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國發(fā)[1997]12號文件的規(guī)定精神,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5、《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fā)[1997]12號)規(guī)定,從1997年4月1日起,達到一定經營規(guī)模的個體工商戶和按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私營企業(yè)、個人租賃承包經營的企業(yè)要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全面建帳,稅務機關應對他們實行查帳征收。 6、新《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經營所得施行五級差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35%。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第三條規(guī)定,合伙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憑合法有效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guī)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而實際發(fā)生與業(yè)務有關的費用,經當事人簽名確認后,可再按下列標準扣除費用:個人年營業(yè)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8%扣除;個人年營業(yè)收入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6%扣除;個人年營業(yè)收入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執(zhí)行查賬征收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前款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zhí)行。 8、小結: 1)出資律師就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經營所得,繳納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2)若為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先分后稅。 3)一律查賬征收。 4)查賬征收的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可按標準直接扣除費用,可不憑票扣除。 5)律師事務所其他費用列支標準,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等文件執(zhí)行。 二、雇員律師的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49號)規(guī)定: 1)第四條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guī)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fā)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注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將比例調整為35%。但規(guī)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zhí)行。后續(xù)未見相關文件出臺) 2)第六條規(guī)定,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律師應于次月7日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兼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yè)的人員。 3)第七條規(guī)定,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了便于操作,稅款可由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代為繳入國庫。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yè)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第二條規(guī)定,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并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新《個人所得稅法》 1)第二條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的、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tǒng)稱綜合所得。 2)第三條規(guī)定,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3、小結: 1)除出資律師外,其他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所得,都是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新個稅法下納稅申報 1、《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4、小結: 1)出資律師需要按月或按季度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在次年三月三十一前辦理匯算清繳。 2)其他律師,由扣繳義務人(律師事務所)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歡迎探討,謝謝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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