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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害公共安全類罪名中,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兜底罪名。雖為兜底罪名,但不能成為“口袋罪名”。也就是說,本罪名需要規(guī)制的是,在本章內(nèi)除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其他危險方式。 這個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單純的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輕微后果,而必須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行為相當?shù)奈:π?。而且其他危險方式必須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并且形成一種必然性、現(xiàn)實性、緊迫性的具體危險。 由于刑法條文對于“其他危險方式”并未明確列舉,因此司法實踐中必須依靠司法人員的主觀判斷來決定法律適用問題。由于互聯(lián)網(wǎng)加速信息的傳播,一些涉及群體利益的事件被媒體傳播擴大,現(xiàn)實中會出現(xiàn)對“其他危險方式”做擴大解釋的趨勢。 比如在給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程度威脅的偷盜井蓋、破壞高速公路隔離設(shè)施等行為,原來多以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其他罪名處理,但有些卻聽從民眾的呼聲按照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 法納君搜索了廣東省“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用案例方式歸納本罪中“以其他危險方式”的具體行為方式。 駕駛機動車沖撞人群 廣東省“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89個有效案例,其中有103宗案件行為人實施的“其他危險方式”就是駕駛機動車沖撞人群,占本罪總數(shù)的35%。 而這一類型案件又可以根據(jù)行為人的行為原因、行為目的分成以下幾類: 01 程志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號:(2018)粵0607刑初78號 被告人程某成與他人在酒吧門外發(fā)生爭執(zhí),后不顧車前有多人的情況下,駕駛汽車向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的人群沖撞。后沒有駕車離開現(xiàn)場,而是在路口斑馬線位置掉頭再次沖向人群,來回企圖沖撞人群直到被逼停。期間,造成了被害人李某1、梁某、陸某1受到不同程度損傷。經(jīng)鑒定,陸某1、李某1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法院最終認定程某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02 鐘世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號:(2015)穗中法刑一終字第13號 被告人鐘某明酒后駕駛小型轎車碰撞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黃某甲駕駛并搭載被害人黃某乙的1輛自行車尾部,造成被害人黃某甲死亡、被害人黃某乙輕傷一級及兩車損壞。后被告人鐘某明駕車逃離上述事故現(xiàn)場,行駛約1公里初時,與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某駕駛的1輛自行車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張某死亡及車輛損壞。被告人鐘某明再次駕車逃離第二次事故現(xiàn)場時,撞停在該現(xiàn)場以西約200米附近的土坡上無法繼續(xù)前行,后被趕至現(xiàn)場的公安人員抓獲。 法院認為鐘某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鐘某明在交通肇事后駕車逃逸過程中再次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 03 李文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案號:(2018)粵1802刑初360號 被告人李文思吸食毒品氯胺酮后,駕車搭載陳某2外出,途徑清遠市清城區(qū)大學(xué)西路、金某等路段時多次違反交通規(guī)則行駛。后駛至清遠市清城區(qū)交界路口時,被告人李文思駕車與肖某1、陳某1和劉某1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致使被告人李文思、陳某2受傷,四輛汽車受損,道路交通設(shè)施損壞。經(jīng)鑒定,陳某2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肖某1的車物損失人民幣25950元,陳某1的車物損失人民幣1100元,劉某1的車物損失人民幣25765元。 法院最終認定李文思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04 全建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盜竊一案 案號:(2018)粵52刑終180號 被告人全建忠與譚某實施盜竊后駕乘1輛黑色本田牌小轎車逃離現(xiàn)場,途經(jīng)揭陽市榕城區(qū)黃岐山大道和環(huán)市北路交匯處時,揭陽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巡警大隊民警及聯(lián)防隊員布控后進行攔截。此時,該輛小轎車周邊車輛和行人眾多,全建忠不接受檢查,且不顧周邊群眾和行人安全,駕駛小轎車加速撞向停放在前方的摩托車企圖逃走,摩托車被撞倒后卡在小轎車底盤處,全建忠加大油門駕車推動摩托車前行,后撞上停放在路邊的白色本田牌小轎車后無法行駛而被迫停下,巡警再次上前攔截并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隨后,全建忠打開車門并撿起巡警掉落的伸縮警棍拒捕反抗。當全建忠逃至東陽街道辦事處尖石村村道時被巡警及群眾抓獲。 法院最終認定全建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05 許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案號:(2018)粵1881刑初281號 被告人許某駕車與譚某貨車亂停發(fā)生爭吵,雙方扭打在一起。后許某被譚某交來的幫手打了一巴掌。被告人許某將車倒至距離天天大排擋門口10多米處后,突然加速向前行駛撞向圍觀群眾,并撞入了為民商店門口攤位,導(dǎo)致被害人袁某1、藍某1、譚某2、毛某1、馬某1、彭某1、譚某1敏等8人被撞傷,為民商店老板譚某3擺放在店門口的貨架及貨物被撞爛、摩托車被撞壞。經(jīng)鑒定,有相關(guān)財物損失,且造成四人輕傷、兩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 法院最終認定許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公交車方向盤 日前,多起因搶奪正在行駛的公交車方向盤,或者毆打公交司機造成嚴重事故被新聞報道。法納君發(fā)現(xiàn),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型案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早有先例,廣東省目前就10宗類似案例。 何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號:(2016)粵03刑終2294號 被告人何某與其母親一起搭乘長途客運大巴車前來深圳市。期間,何某懷疑其母親攜帶的現(xiàn)金被車上乘務(wù)人員偷走,遂與乘務(wù)人員發(fā)生爭吵。大巴車行駛至深圳市寶安區(qū)廣深高速路段時,何某不聽勸阻,持一把折疊小刀吵鬧,并持刀威逼正在駕駛車輛的戴某停車未果。之后,何某仍不聽勸阻,用腳踢車輛的變速器,并用小刀將前來勸阻的鐘某捅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鐘某所受的損傷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何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點燃(或威脅點燃)煤氣瓶(罐)等易燃易爆物 這類點燃(或威脅點燃)易燃易爆物危害公共安全在本罪中也較為常見,廣東省共有類似案件33宗,也占總數(shù)的11%。而點燃(或威脅點燃)煤氣瓶(罐)的案例就有28宗,占該類型案件的85%。 張某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號:(2017)粵0112刑初1288號 被告人張某武系百世快遞公司蘿崗水西分部員工。2017年8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武駕駛電動三輪車送快遞到廣州市黃埔區(qū)蘿崗街水西路敏捷廣場時因入口問題與保安發(fā)生爭吵,在得知保安欲扣留其電動三輪車時,遂將電動三輪車留在原地獨自返回百世快遞公司蘿崗水西分部,將該分部的一個煤氣瓶搬到敏捷廣場銷售中心并打開瓶閥任煤氣泄露長約10分鐘,同時手持打火機以點火威脅保安歸還其電動三輪車,后被保安控制。 關(guān)于本案定性問題,法院作出了詳細的分析:由于被告人張某武尚未點燃打火機即被安保人員制服且案發(fā)現(xiàn)場沒有其他火源,故沒有實際起火、爆炸,因此也無法判斷被告人張某武是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還是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直接認定為放火罪或爆炸罪。而被告人張某武主觀上對危害后果持放任心態(tài),客觀上實施了打開煤氣閥門并釋放一定時間的煤氣這一危險行為,足以構(gòu)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應(yīng)當認定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對人群隨意開槍射擊 梁超鋒、張文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案 案號:(2017)粵0904刑初895號 被告人梁超鋒因與楊某4有矛盾,為報復(fù)楊某4,其伙同張文強等9人持刀具及槍狀物駕駛3輛摩托車尋找楊某4實施報復(fù)。后發(fā)現(xiàn)楊某4的小車停在其房屋門口,楊某5房屋鐵皮棚處有多人在喝茶,誤以為楊某4在其中喝茶,被告人張文強停下摩托車,手持自制散彈槍走向人群,并舉槍向喝茶的地方開了一槍,后與其他8人逃離現(xiàn)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超鋒、張文強、張錫斌等人持槍向人群開槍,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二年七個月不等刑期。 公共場所自焚 魏錦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案號:(2013)梅中法刑終字第116號 被告人魏錦清伙同其兄魏錦添攜帶相關(guān)材料和汽油,從廣東省東莞市乘車到廣州火車站再乘火車進京。抵京后,被告人魏錦清和魏錦添兩人乘坐北京市20路公交車,到達北京天安門廣場旁邊時,被告人魏錦清打開公交車的后車窗戶,向外散發(fā)材料。隨后,又將隨身攜帶的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機,車上的乘客和魏錦添見狀呼叫并紛紛下車。備勤特警發(fā)現(xiàn)后立即上車制止,被告人魏錦清遂用打火機點燃身上的汽油,特警迅速將被告人魏錦清推拉下車,后在其他民警的協(xié)助下將火撲滅,因此造成劉凱、吳龐業(yè)及被告人魏錦清身體不同程度燒傷、公交車輕微燒壞的后果。 法院認為魏錦清在營運中的公交車上故意縱火自焚,給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由于特警及時處置,才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高空墜物 李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號:(2017)粵01刑終441號 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區(qū)某小區(qū)某單位801房,將煤氣罐、鐵錘、曲線鋸、戒紙刀等物隨意扔向樓下,致停放在樓下的小型普通客車、小型轎車各1輛均被砸壞。 法院認為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沖撞加油站或(威脅)點燃加油槍 余龍、陳佳宏搶劫、搶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號:(2017)粵19刑終199號 余龍、陳佳宏、管某、申某實施搶劫后,公安人員經(jīng)偵查后在東莞某加油站對四人實施抓捕并用車輛前后圍堵余龍駕駛的小汽車,公安人員向余龍等人表明警察身份并命令其四人下車接受檢查。余龍則突然啟動正在加油中的小汽車撞開前方一攔截車輛企圖駕車逃跑,致使所駕車輛失控撞上1部加油機,并造成汽油泄漏。 法院認為余龍駕駛正在加油中的車輛在加油站以沖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財產(chǎn)受損及汽油泄漏,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公共場所持刀追砍路人或者潑硫酸等強腐蝕物 魏創(chuàng)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案號:(2016)粵03刑初45號 被告人魏創(chuàng)興因瑣事產(chǎn)生報復(fù)社會念頭,伺機選擇不特定人作為侵害目標。魏創(chuàng)興駕駛一輛電動車在深圳市寶安區(qū)等地尋找作案目標,先后持西瓜刀將被害人沈某、黃某、代某、韋某頭部砍傷。經(jīng)鑒定,韋某頭皮創(chuàng)口,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代某頭皮創(chuàng)長9.5cm,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后魏創(chuàng)興變更作案手法,先后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某商場段向被害人詹某、陳某面部潑硫酸,致使其面部、頸部等多處部位嚴重燒傷。經(jīng)鑒定,詹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傷殘等級五級;陳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面部傷殘等級七級、頸部傷殘等級九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創(chuàng)興無視國家法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傷,三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魏創(chuàng)興采取向無辜路人持刀砍擊和潑硫酸的方式發(fā)泄不滿情緒,導(dǎo)致被害人嚴重傷害后果,并造成社會恐慌,量刑時應(yīng)著重考量。最后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隨意丟棄有毒危險性物品 孫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號:(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85號 被告人孫某去到廣州市荔灣區(qū)黃沙大道如意坊電器城門口,將一袋用綠色編織袋裝著的磷化鋁粉末隨意丟棄在上址附近的一個垃圾桶內(nèi)。同日15時許,環(huán)衛(wèi)工人被害人劉某甲在清運上述垃圾桶時,上述磷化鋁發(fā)生爆炸,致被害人劉某甲當場被炸傷(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無證駕駛飛機 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號:(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05號 被告人黃××在無向相關(guān)航管部門申報航線的情況下,駕駛1架“貝爾206”型直升飛機從廣東省惠州市淡水區(qū)石橋臨時機場飛往普寧市高埔鎮(zhèn)維平機場。途中將飛機降落在揭陽市地都鎮(zhèn)停留約20分鐘,后直升飛機從揭陽市地都鎮(zhèn)飛往汕頭市南澳島的過程,嚴重擾亂民航航班秩序,潮汕機場當時不得不實施航空管制,導(dǎo)致航班延誤1架次,改線1架次;嚴重干擾某空軍部隊的作戰(zhàn)戰(zhàn)備訓(xùn)練,部隊不得不終止飛行訓(xùn)練;黃××等人當天在飛機上所拍照片涉及部隊重要軍事和地方經(jīng)濟建設(shè)目標,存在較大泄密隱患。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與同案人未向有關(guān)部門進行飛行計劃申請和空域及航線使用申請,擅自駕駛飛機飛行,其行為侵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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