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比分网-中国电竞赛事及体育赛事平台

分享

福州仲裁委員會新仲裁規(guī)則全文

 愛游泳的黑熊 2019-01-22

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

(2015年3月26日福州仲裁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guī)則的制定

為公正、及時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仲裁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名稱和組織

福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FUZHOU ARBITRATION COMMISSION,設在中國福建省福州市。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會日常事務。

本會根據(jù)需要設立的分會、仲裁院、特定專業(yè)或者行業(yè)仲裁中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規(guī)則的適用

當事人協(xié)議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的,適用本規(guī)則。當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項或者仲裁適用的規(guī)則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該約定無法實施或者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的除外。

當事人約定適用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未約定仲裁機構的,視為同意將爭議提交本會仲裁。

本規(guī)則未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本會或者仲裁庭有權按照適當?shù)姆绞酵七M仲裁程序,以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公正、及時解決。

第四條 仲裁員名冊

本會根據(jù)仲裁法規(guī)定的條件聘任仲裁員,設立仲裁員名冊。當事人應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

第五條 不公開原則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翻譯人員和指定的鑒定人、本會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

第六條 放棄異議權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規(guī)則或者仲裁協(xié)議中的任何條款未被遵守,仍參加或者繼續(xù)參加仲裁程序且在裁決作出前對該不遵守情況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七條 誠實信用原則

仲裁參與人在仲裁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仲裁協(xié)議

第八條 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是指當事人同意將已發(fā)生的或者可能發(fā)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九條 仲裁協(xié)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未生效、失效、被撤銷、轉讓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第十條 仲裁協(xié)議效力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xié)議后合并、分立或者死亡的,仲裁協(xié)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或者繼承人有效,但當事人訂立仲裁協(xié)議時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xié)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xié)議的除外。

第十一條 仲裁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本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當事人請求本會作出決定,該方當事人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又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會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該方當事人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又請求本會作出決定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仲裁異議提出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書面提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仲裁程序中止。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和本會對仲裁案件的管轄權。

第十三條 仲裁異議答辯

本會收到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書發(fā)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異議申請書后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本會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仲裁異議決定

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由本會作出決定。本會認為案情復雜的,可組成仲裁庭對該異議進行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決定。

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后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仲裁庭認為案情復雜的,可以對該異議進行審理后作出決定。

異議成立的,已受理的案件作撤案處理。異議不成立的,仲裁程序恢復。異議部分成立的,對異議成立部分駁回仲裁申請,對異議不成立部分恢復仲裁程序。

第十五條 仲裁異議決定形式及效力

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異議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仲裁異議裁定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裁定的,應向本會提交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證明材料。仲裁程序自本會收到證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中止。

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本會對仲裁案件無管轄權的,已受理的案件作撤案處理。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協(xié)議有效或者本會對仲裁案件有管轄權的,仲裁程序自本會收到裁定書或者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恢復。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七條 仲裁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

(一)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條款;

(二)載明下列事項的仲裁申請書:

1.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電話;

2. 具體、明確的仲裁請求和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并附證據(jù)清單;

(四)本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仲裁文書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證據(jù)材料以及其他書面文件,應當一式五份(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一式三份)。對方當事人超過一人的,增加相應份數(shù)。

當事人以電子文檔方式通過本會網(wǎng)站申請仲裁或者提出仲裁反請求的,本會審核通過后,按前款規(guī)定提交相應份數(shù)的書面材料。

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本會可以要求限期補正。未按規(guī)定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九條 仲裁費用繳納

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本會向當事人發(fā)出繳費通知,當事人應當按照繳費通知繳納仲裁費用。未按照繳費通知繳納仲裁費用的,視為自動撤回仲裁申請。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

當事人繳納仲裁費用后,本會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仲裁程序自案件受理之日開始。

第二十一條 指定辦案秘書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指定一名辦案秘書,負責案件程序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案件受理通知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發(fā)送雙方當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及證據(jù)材料等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答辯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本會收到答辯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發(fā)送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四條 反請求申請

被申請人有權依據(jù)同一仲裁協(xié)議提出仲裁反請求申請。反請求的當事人限于本請求的當事人范圍。

仲裁反請求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辯論終結前書面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逾期提出,仲裁庭認為必要的,由本會決定是否受理。

反請求申請案件受理后,與本請求案件合并審理。

第二十五條 變更請求或者反請求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應當在首次開庭辯論終結前書面提出。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導致爭議標的額增加的,應補繳仲裁費用。未補繳的,視為未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應當給予對方當事人答辯期、舉證期。

第二十六條 案件當事人變化

當事人依仲裁協(xié)議申請追加案件當事人或者因案件審理需要,當事人發(fā)生變化的,當事人可根據(jù)變化后的情形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開始。

第二十七條 財產(chǎn)保全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仲裁前財產(chǎn)保全或者財產(chǎn)保全。

當事人申請仲裁前財產(chǎn)保全或者財產(chǎn)保全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財產(chǎn)擔保材料。經(jīng)本會審查申請材料齊全后,出具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函,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蝗嗣穹ㄔ骸?/p>

第二十八條 仲裁代理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五名以內的仲裁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復印件。委托其他代理人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仲裁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權限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本會。已經(jīng)進行的仲裁程序不受影響。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的人數(shù)

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條 仲裁庭的組成

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無法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雙方當事人無法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一方當事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無法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一條 選定仲裁員的期間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二十日內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未在期限內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期間內,仲裁程序中止的,仲裁程序恢復后,選定仲裁員的期間連續(xù)計算。

當事人對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的期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組成通知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在五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發(fā)送雙方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guī)定會見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辦案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回避申請

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案件審理終結前提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前提出。當事人以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為由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jù)。

辦案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申請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回避決定

仲裁員、辦案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仲裁員更換

仲裁員因回避、死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從事仲裁工作或者履行職責,經(jīng)本會主任決定,應當更換。

被更換的仲裁員是當事人選定或者共同選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重新選定或者共同選定,逾期或者無法共同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被更換的仲裁員是本會主任指定的,由本會主任重新指定。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重新組成的仲裁庭決定。

第五章 證 據(jù)

第三十七條 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裁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舉證證明責任的,仲裁庭可以依據(jù)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

第三十八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交證據(jù)。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證據(jù)。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或者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jù)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另有約定的,經(jīng)仲裁庭同意,從其約定。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提出變更仲裁請求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證據(jù)。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證據(jù)。當事人不提交證據(jù)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本款與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存在重合的,以時間在后的期間屆滿日為截止日。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或者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jù)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并說明理由。是否延長以及延長的期限,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九條 證據(jù)提交

當事人可以提交證據(jù)的復印件、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但開庭審理時,應當出示證據(jù)的原件、原物。當事人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當事人提交證據(jù)應當分類、編號,并按證據(jù)名稱、證明對象制作證據(jù)清單,注明提交人及提交日期。提交份數(shù)與仲裁申請書或者仲裁答辯書相同。

當事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寄交或者托交的證據(jù)等材料,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仲裁庭調查取證

當事人申請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可以調查事實、收集證據(jù)。

仲裁庭認為需要當事人到場的,應當及時通知。經(jīng)通知,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到場的,不影響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證據(jù)。

仲裁庭調查事實、收集的證據(jù)應當發(fā)送雙方當事人,由當事人發(fā)表意見。

第四十一條 證據(jù)保全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jù)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的,應當提交證據(jù)保全申請書,并說明證據(jù)的存放處、證據(jù)的證明對象及作用。

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在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決定是否同意。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同意。

本會或者仲裁庭同意證據(jù)保全的,本會出具當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函,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蛔C據(j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條 鑒定

當事人申請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交由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協(xié)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

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規(guī)定的比例和期限預交鑒定費,當事人未在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內預交的,仲裁庭有權決定不進行鑒定。

當事人應當向鑒定人提供或者出示鑒定所需的文件、資料、財產(chǎn)或者其他物品。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應當發(fā)送當事人。當事人申請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參加開庭。

當事人申請重新或者補充鑒定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同意。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可以重新或者補充鑒定。

第四十三條 勘驗

當事人申請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可以組織對物證或者現(xiàn)場進行勘驗。仲裁庭組織勘驗,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到場的,不影響勘驗進行。

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員、當事人、勘驗人員、辦案秘書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記錄,但不影響仲裁庭對勘驗結果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或者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屆滿前向仲裁庭書面提出,并說明證人所要證明的內容,以及證人的姓名、年齡、職業(yè)、住所、通訊方法等。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或者仲裁庭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同意。

仲裁庭同意證人出庭作證,由申請證人出庭的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除出庭作證外,不得參加旁聽。

第四十五條 質證

仲裁庭可以在開庭前或者開庭后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開庭審理的案件,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交由當事人質證。在開庭前已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不再質證。

協(xié)議不開庭審理的案件,由仲裁庭核對證據(jù)的原件、原物后制作核對筆錄。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或者仲裁庭限定的期限屆滿后五日內以書面方式進行質證,當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書面質證意見的,不影響仲裁庭對證據(jù)的認定。

當事人當庭或者庭后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仲裁庭決定接受的,應當給予對方當事人合理的質證期。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質證。

第四十六條 認定

仲裁庭應當根據(jù)舉證、質證情況,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并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性等進行認定。

第六章 審理和裁決

第四十七條 審理方式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

當事人約定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必開庭審理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書面審理。

無論采取何種審理方式,仲裁庭均應公平、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辯論的合理機會。

第四十八條 開庭地點

開庭審理在本會進行。當事人申請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本會分支機構受理的案件在該分支機構開庭審理。當事人申請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可以在本會或者其他地點進行。

第四十九條 開庭通知

本會應當于首次開庭十日前將開庭通知書發(fā)送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于首次開庭二十日前將開庭通知書發(fā)送當事人。之后的開庭通知不受十日或者二十日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開庭通知書的發(fā)送可不受前款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書面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雙方當事人同意提前開庭的,是否提前,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

第五十條 缺席審理

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審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視為撤回仲裁反請求申請。

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異議進行開庭審理的,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庭審調查

開庭審理前,仲裁庭應核對當事人,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辦案秘書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庭審調查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項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答辯;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電子數(shù)據(jù),播放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六)出示仲裁庭調取的證據(jù);

(七)出示或者宣讀專家咨詢意見等。

經(jīng)仲裁庭同意,當事人可以向到庭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及專家提問。

仲裁庭可以根據(jù)案件審理需要調整庭審調查的順序。

第五十二條 庭審辯論

仲裁庭可以根據(jù)案件審理情況,歸納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進行辯論。當事人有權對除仲裁庭歸納的案件爭議焦點之外的問題發(fā)表辯論意見。

第五十三條 最后陳述

庭審辯論終結,仲裁庭應當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第五十四條 開庭筆錄

仲裁庭應當將庭審情況記入筆錄。開庭筆錄由仲裁員、辦案秘書、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五十五條 撤回仲裁申請

裁決作出前,當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作出撤案決定。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撤案決定。

第五十六條 合理費用

仲裁庭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裁決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方當事人因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差旅費、律師代理費等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 仲裁費用及相關費用

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處理費。仲裁費用、財產(chǎn)保全費、公告費、勘驗費、鑒定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的承擔由仲裁庭在裁決書中予以確定。

第五十八條 法律適用

當事人書面約定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可以選擇適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法律、商事慣例。仲裁庭也可以適用與爭議事項最為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商事慣例作出裁決。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選擇適用的法律僅指實體法。

第五十九條 審理期限

仲裁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經(jīng)本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

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申請的,審理期限自仲裁反請求申請受理之日起重新計算。

公告期間、仲裁協(xié)議效力或者仲裁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間、調解和解期間、鑒定期間以及其他中止仲裁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六十條 仲裁決定

本會或者仲裁庭應當對以下仲裁程序作出決定:

(一)仲裁協(xié)議效力或者仲裁管轄權異議;

(二)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

(三)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終結仲裁的;

(四)本會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其他決定。

仲裁庭作出決定的,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本會印章。對決定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在決定書上署名。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不署名的,不影響決定書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 仲裁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當事人向本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協(xié)議效力或者仲裁管轄權異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仲裁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仲裁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六)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應當中止仲裁的其他情形。

中止仲裁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恢復仲裁。

第六十二條 仲裁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仲裁: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繼承人、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繼承人、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仲裁權利的;

(二)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遺產(chǎn)或者財產(chǎn),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應當終結仲裁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組成前出現(xiàn)終結仲裁事由的,由本會作出決定。仲裁庭組成后出現(xiàn)終結仲裁事由的,由仲裁庭決定。

終結仲裁決定書應當發(fā)送當事人。

第六十三條 仲裁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財產(chǎn)保全費、公告費、勘驗費、鑒定費及合理費用的承擔和裁決日期。按照當事人的和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內容作出裁決,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

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本會加蓋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在裁決書上署名。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不署名的,不影響裁決書的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條 先行裁決和中間裁決

當事人申請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在最終裁決作出前,就已查明的事實先行作出部分裁決。該部分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為案件審理需要,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爭議問題作出中間裁決。仲裁庭在最終裁決時發(fā)現(xiàn)中間裁決確有錯誤的,應當糾正。

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決或者中間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和最終裁決的作出。

第六十五條 補正裁決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意見部分已經(jīng)作出判斷但在裁決主文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補正裁決。

當事人發(fā)現(xiàn)裁決書中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申請仲裁庭補正裁決。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調解書、決定書的補正參照本條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 仲裁裁決履行

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

第六十七條 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本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六十九條 重新仲裁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但當事人一致要求并經(jīng)本會同意的,可以重新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重新組成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七十條 仲裁程序重新進行

仲裁裁決作出前,已經(jīng)進行的仲裁程序確有錯誤的,可以重新進行。

第七章 簡易程序

第七十一條適用范圍

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爭議標的額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案件;

(二)爭議標的額雖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

(三)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書面同意的;

(四)當事人在申請仲裁前已經(jīng)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者調解協(xié)議,請求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或者調解協(xié)議作出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的。

仲裁請求的變更導致案件爭議標的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但不影響簡易程序進行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案件,本會根據(jù)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七十二條 適用異議

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逾期提出,視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仲裁庭組成前,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提出異議的,由本會決定是否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決定。

第七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人住所的,應當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七十四條 答辯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

第七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證據(jù)。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證據(jù)。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接受。

第七十六條 開庭通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本會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通知書發(fā)送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本會應當于開庭十日前將開庭通知書發(fā)送當事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經(jīng)當事人同意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開庭的除外。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期開庭的,應提前一日提出申請。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提前三日提出申請。

第七十七條 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經(jīng)本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

第七十八條 簡易程序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簡易程序審理:

(一) 當事人提出的適用簡易程序異議成立的;

(二)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不適用簡易程序的;

(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仲裁庭發(fā)現(xiàn)案件特別疑難復雜、社會影響力較大的;

(四)本會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終止簡易程序審理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終止簡易程序審理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與原仲裁員重新組成仲裁庭,原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選定仲裁員適用本規(guī)則第四章的規(guī)定。

已經(jīng)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重新組成的仲裁庭決定。

第七十九條 未規(guī)定事項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規(guī)定。

第八章 調解與和解

第八十條 調解

仲裁庭組成前,本會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指派仲裁員或者辦案秘書組織調解。

裁決作出前,仲裁庭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按照有利于達成和解的方式進行調解。

第八十一條 調解終止

在調解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者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的可能時,應當終止調解,及時裁決。

第八十二條 調解協(xié)議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申請,也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jù)協(xié)議結果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第八十三條 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本會加蓋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條 調解反悔

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八十五條 不可援引陳述

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申請的依據(jù)。

第八十六條 庭外和解

當事人可以書面向仲裁庭提出庭外和解的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限由仲裁庭決定。

第八十七條 和解裁決

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及和解協(xié)議,請求本會按照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本會應當組成仲裁庭對和解協(xié)議進行審查。

第九章 期間和送達

第八十八條 期間

期間包括法律、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期間和本會或者仲裁庭限定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當事人在期間屆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之日起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同意,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當事人的案件,參照本規(guī)則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所適用的期間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送達方式

仲裁文書可以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或者本會認為適當?shù)钠渌绞剿瓦_。當事人對送達方式、地址及效力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受送達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仲裁文書的送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民商案件司法文書送達的規(guī)定。

第九十條 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的,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

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可交由其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fā)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上述人員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代理人和代收人到達本會,但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簽名。

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仲裁文書,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一條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送達人可以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 郵寄送達

當事人申請仲裁或者答辯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向本會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供或認可的地址,可視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

當事人未向本會確認自己的送達地址,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身份證地址、經(jīng)常居住地、合同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合同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本會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為人所知的其他地址送達。

仲裁文書按照當事人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無人簽收的,或者曾經(jīng)郵寄受送達人成功,在之后的程序中郵寄同一地址無人簽收的,視為送達,文書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或者要求退回郵寄的仲裁文書的,視為送達,文書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當事人在仲裁結案文書送達之前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本會。因當事人自己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本會,導致無法送達的法律后果由作出確認的當事人承擔。

第九十三條 電子送達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并確認其準確的電子送達地址或者號碼。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采用電子方式送達并約定電子送達地址或者號碼的,可以采用電子方式送達。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tǒng)作為送達媒介。本會對應系統(tǒng)顯示的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發(fā)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與本會對應系統(tǒng)顯示發(fā)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準。

第九十四條 公告送達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按本章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經(jīng)當事人申請,可以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工作語言文字

本會使用的工作語言和文字為中文。

仲裁庭開庭時,如果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文字翻譯,由當事人提供譯員。

第九十六條 規(guī)則文本

本會公布的本規(guī)則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語文文本,均為正式文本。不同文本的表述產(chǎn)生岐義時,以中文文本的表述為準。

第九十七條 規(guī)則解釋

本規(guī)則由本會負責解釋。本規(guī)則條文標題僅具有指引作用,不用于解釋條文含義。

除非本會另有聲明,本會發(fā)布的其他文件不構成本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八條 規(guī)則施行

本規(guī)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規(guī)則施行前本會及分支機構受理的案件,適用受理案件時本會制訂的規(guī)則。

    本站是提供個人知識管理的網(wǎng)絡存儲空間,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不代表本站觀點。請注意甄別內容中的聯(lián)系方式、誘導購買等信息,謹防詐騙。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一鍵舉報。
    轉藏 分享 獻花(0

    0條評論

    發(fā)表

    請遵守用戶 評論公約

    類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