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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婚姻法律上認嗎?

 gzdoujj 2019-01-07

經(jīng)濟上相對獨立的“AA”制婚姻模式

使得夫妻雙方對對方的

財務狀況并不完全了解

在這種情況下

夫妻一方對外舉債

到期不能償還

另一方是否應當共同分擔債務呢?

案例索引

白領夫妻約定財產(chǎn)“AA”制

第三人不知情夫妻共同償還

80后夫妻小麗和王海結(jié)婚前,在雙方父母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財產(chǎn)AA制協(xié)議”,約定雙方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經(jīng)濟分別獨立,各自的債務由個人償還,互不干涉。2014年,小麗辭職自己獨立創(chuàng)業(yè),因為開店需要以個人名義向一位好友李強借款20萬元,約定一年以后還清。后因經(jīng)營不善,小麗無法按期歸還借款,李強無奈將小麗和王海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償還20萬元借款。

在庭審中,王海以自己和小麗“財產(chǎn)AA制”為由進行答辯,認為這20萬元是以小麗個人名義借的,屬于其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不同意償還。

對于王海的答辯意見,小麗表示認可,承認這屬于自己一個人的債務,應該由自己一個人承擔。但同時,小麗也認可自己在借款時并沒有向李強說自己和王海夫妻之間實行“財產(chǎn)AA制”,李強不知情。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小麗和王海雖然約定雙方財產(chǎn)AA制,但是李強作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這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小麗和王海共同償還。

法官說法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所有的方式,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strong>


所以,該案中小麗和王海之間有關“財產(chǎn)AA制”的約定,對他們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間有關財產(chǎn)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第三人是否知道”是關鍵。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進行約定,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的。在此情況下,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約定為由而對抗第三人。

關鍵看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即使未在借條上簽字的夫妻配偶

也要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是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未在借條上簽字的夫妻配偶

就不承擔還款責任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xié)議》,并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xié)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jù)“家事代理制度”,對于日常家事范圍內(nèi)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于債務是否屬于日常家事范圍,應結(jié)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tài)(如雙方的職業(yè)、身份、資產(chǎn)、收入、興趣、家庭人數(shù)等)和當?shù)匾话闵鐣盍晳T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于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于引導債權人對于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xiàn)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xiàn)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于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來源:江西法院,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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