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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

 安安Jane 2018-09-26

前幾天廈門稅務在做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申報知識問答的時候,有這么一段話引起了廣大讀者朋友的討論。


廈門稅務: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比如單位9月發(fā)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


糾正方法: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并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fā)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很多人表示沒看懂,為什么要補一次零申報?why?


其實這個事情,小編帶大家從頭來看,你就非常清晰了。


 

假設小編公司2018年1月初成立經營了,公司成立后去稅務做了信息補錄,然后核定了稅種,從2018年2月開始進行納稅申報。


公司1月份就開始計薪,但是也是采用的當月工資次月發(fā)放,1月的工資2月發(fā),以此類推。我們以3個月的賬務處理和申報來演示一下。



為了方便,小編這里假設社保、公積金都是以8000為標準購買的,個人社保和單位承擔社保數據如下圖。



注意,分錄明細科目能簡化都簡化,為了方便演示。



1月賬務處理


為什么要計提工資,這個很簡單,就是會計核算的權責發(fā)生制,屬于當期的費用不管 是否支付都應該在當期列支。


1、計提1月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8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8000


2、計提1月單位承擔社保公積金等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積金 3217.2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217.20


1月份稅務申報處理,由于公司1月份成立,1月核定稅種,從2月開始申報,1月不需要申報。



2月賬務處理


1、計提2月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7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7200


2、計提2月單位承擔社保公積金等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積金 3217.2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217.20


3、發(fā)放1月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65.80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1792

貸:銀行存款:6042.20


發(fā)放工資時候代扣個人所得稅,為什么是時候發(fā)放時候代扣?因為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很清楚,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2月稅務處理


這個是問題關鍵點,因為開業(yè)就核定了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代扣代繳,那么2月肯定要申報的,申報的是稅款所屬期是1月的稅。


這個其實大家都清楚,比如增值稅,我們都是次月申報上月的,個人所得稅也是這樣,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在次月15日之內繳入國庫。


但是1月沒有實際發(fā)工資,1月所屬期我并沒有代扣稅金,分錄也看的出來,那么我只有進行一次零申報。如圖,我在2月7日進行1月所屬期的申報,是零申報。




3月賬務處理


1、計提3月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84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8400


2、計提3月單位承擔社保公積金等

借:管理費用-社保、公積金 3217.2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217.20


3、發(fā)放2月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7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85.80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1792

貸:銀行存款:5322.20


3月稅務處理


3月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當然是申報稅款所屬期是2月的,也就是2月實際發(fā)放時候扣下的個人所得稅165.80。


注意,這里可以看出1月的工資,2月發(fā)放,實際申報都是3月份了。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165.80

貸:銀行存款 165.80



所以,記住稅款所屬期并不是你的工資勞動所屬月份,而是你的工資實際發(fā)放,實際取得期間。


整體來看,我們的工資核算和發(fā)放以及納稅申報是這樣的。



所以你可以看到,正常情況下,從2月開始申報,會有一個零申報,因為1月實際并沒有發(fā)放工資,2月申報1月稅款所屬期時候就是零申報。


但是目前很多人一開始就沒有進行零申報。2月申報的時候,直接以實際2月發(fā)的1月的工資數據進行了申報。以此類推,每個月都是以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的。


那么實質上,你就是“提前申報了”,步子邁大了一步。


其實這個在平時到沒有誰刻意去注意這個,但是在這次3500調整到5000的過渡期,就存在一個問題。


你快了一個月,那么,別人10月申報的是9月所屬期的稅款(9月發(fā)放的8月的工資),你在9月就把它已經申報了。


那么,這種情況到10月。


10月發(fā)工資時候按規(guī)定是可以按5000扣的,如果這個時候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tǒng),如果還沒有調整這個“起征點”,那么你十月發(fā)的按5000扣了個稅,你當月在提前申報的時候,系統(tǒng)可能沒法滿足你的按5000扣,那么你實際發(fā)的和你申報的就差了。


當然系統(tǒng)具體怎么調,會不會考慮很多企業(yè)這個因素,現在不得而知。如果10月申報期結束后系統(tǒng)才升級調整,那么你會陷入尷尬的境地,按5000給員工扣,但是卻有沒法在10月申報。


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廈門稅務建議你零申報一個月,不之前跨步走的哪一步縮回來,保持步調一致,就肯定沒問題了。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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