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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拒絕“被負債”:漫談夫妻離婚債務的認定及處理

 昵稱jaA8u5RL 2018-09-19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了,選擇離婚未嘗不是一種解脫。但是情債易斷,錢債難清,尤其是在涉及到財產分割、債務清償?shù)臅r候,總會生出諸多事端。相對弱勢方往往會想著盡早一拍兩散,互不虧欠,沒成想?yún)s會因為“被負債”,導致糾葛數(shù)年難有結果。

新浪微博上曾經有一篇文章,標題叫《結婚有風險,領證需謹慎》,這篇文章的閱讀量在短時間內達到了六百余萬。據(jù)該文所述,自稱婚前是211重點大學優(yōu)秀畢業(yè)生、中級會計師、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外企財務分析師的王女士,在經歷了一段不到兩年的婚姻后,陸續(xù)接到法院傳票,最終需要面對高達三百余萬元債務的共同償還責任。而這一切,都源于其前夫在外大量舉債用于償還前夫父親的債務。

類似于上述這樣的情況,大多數(shù)都是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對外欠下了巨額債務?!氨回搨闭哂信揭灿心蟹?,實際生活中則是女方較多。與此種狀況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因素,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標準當為其中之一。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原有認定標準及存在問題

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span>

但是,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具體訴訟中,又由誰來舉證證明呢?

在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span>

從上述規(guī)定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如為共同生活所負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不是為共同生活所負,但是債權人主張按共同債務處理的,夫妻一方需要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否則,按共同債務處理。 

如此規(guī)定,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然更為方便。但在司法實踐上,由夫妻一方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將債務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舉證的難度顯而易見,倘若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將一方個人舉債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毫不知情的另一方來說,這樣的認定極其不公平?,F(xiàn)實中一直有較大的呼聲,認為在有的離婚糾紛中,一方對另一方在外舉債的情況完全不了解,也沒有從中獲利,卻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債務。


二、關于權益保護的價值之爭

如前所述,被負債者把矛頭指向了第二十四條。那么,第二十四條真的是條惡法嗎?恐怕不能簡單斷言!

多數(shù)情況下,夫妻關系比債務關系更為可靠。第三方往往在狀況之外,沒有充分的信息判斷對方借錢的真實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曾解釋第二十四條出臺的背景時說,“出現(xiàn)一個情況,夫妻雙方聯(lián)合對付債權人,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債務。這種現(xiàn)象在沿海經濟發(fā)達地區(qū)比較突出,欠發(fā)達地區(qū)也有所反映?!彼裕槍@一情況經反復討論,傾向于保護債權人權利的第二十四條出臺,且效果顯著。

但是,隨著我國城鄉(xiāng)居民家庭財產的結構、類型、數(shù)量、形態(tài)以及理財模式等發(fā)生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尤其是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高發(fā),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眾多的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現(xiàn)象。 

債權人的債權和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均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如何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中做出平衡,做到既避免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又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的事情發(fā)生,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和細化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繼續(xù)完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在個案處理中,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


三、最新司法解釋及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于2018年1月18日開始實施,解釋從司法裁判權行使的角度,對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適用進行了細化完善,進一步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標準。

解釋第一條,開宗明義,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明確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三條作出規(guī)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最大的變化在于: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主張應按共同債務處理的,夫妻一方需要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否則按共同債務處理;新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否則按個人債務處理。

然而,在新規(guī)定的執(zhí)行中仍會面臨新的問題。

比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標準是什么?怎么理解家庭日常生活的含義?不同經濟層次的家庭、不同消費習慣的家庭,其日常生活需求必有不同,而且很可能存在巨大差別。所以,實踐中需要法官自由心證去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斷。比如:借條寫明夫妻一方借款五千元,用于購買洗衣機,這顯然屬于日常生活所需,無需再行舉證;但實踐中往往借條不夠清晰,只寫借款若干元,而未能寫明用途,那么,這時款項是否用于日常生活,由債權人舉證還是夫妻舉證?該規(guī)定并不清晰,必然會造成司法實踐上的千差萬別。


四、“被負債”的判決已經生效,或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了,應該怎么辦

在《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之后,今年2月7日,最高法院專門下發(fā)了《關于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在審案件以及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如何處理作出指引。對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毫無疑問要適用《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審理。

而對于已經生效的或者已經進入執(zhí)行程序的判決,“被負債”方權利如何救濟?具體而言,大致包括如下情形:

一是,如果案件已經生效,尚未超過六個月,可以申請再審。

二是,超過六個月的再審期限,可以嘗試通過法院申訴啟動再審。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申訴沒有六個月的期限限制,對于已經超過六個月再審期限的案件,可以考慮將逾期的再審申請?zhí)峤环ㄔ荷暝V。通過申訴,由法院內部來審查案件是否足以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如果達到再審條件的,進而轉入由法院內部啟動再審程序。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

三是,對于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如果已經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部門可以通過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的方式,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予以保護。顯然,如果能夠在執(zhí)行程序中將夫妻債務糾紛予以妥善化解,不僅能免去當事人的訴訟之累,而且能夠極大節(jié)約司法資源,同時,也能有效避免進入后續(xù)的執(zhí)行回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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