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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由吳曉光承擔其所應支付的律師服務費20萬元;2.二審訴訟費用由吳曉光承擔。事實和理由:1.現(xiàn)有關于律師費承擔規(guī)定僅適用于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jù);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quán)利,而不是必須行為,法院不應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jié)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3.我國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統(tǒng)一,且當事人和委托律師之間可自行協(xié)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由吳曉光承擔其所應支付的律師費20萬元。 吳曉光辯稱,一審判決李強承擔律師費合法有據(jù),請求駁回李強的上訴請求。 楊娟、楊璐、曹忠、光輝公司、安銘公司未作答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何標準計算?(下略)吳曉光的律師費1171028元應否支持?楊璐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應否對李強、楊娟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下略) 關于吳曉光主張的律師費1171028元應否支持的問題?!督栀J合同》還約定了如李強、楊娟違約,吳曉光采取維權(quán)措施所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diào)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強、楊娟承擔。吳曉光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其應支付的一審律師服務費20萬元,實際支付10萬元。李強、楊娟、楊璐認為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未開具發(fā)票,不應支持吳曉光的該項訴請。一審法院認為,《借貸合同》中約定了如李強、楊娟違約應支付吳曉光維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律師費等費用。吳曉光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一審代理費用為20萬元,委托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雙方簽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已經(jīng)履行了代理職責,吳曉光亦應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代理費。故吳曉光主張的律師費1171028元無事實依據(jù),但20萬元律師費有合同依據(jù),應予支持。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判決李強、楊娟承擔律師費是否正確。 根據(jù)本案各方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約定,如李強、楊娟違約,吳曉光采取維權(quán)措施所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diào)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強、楊娟承擔。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各方當事人應誠信履行。吳曉光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提起本案訴訟而與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吳曉光需支付律師費20萬元,該20萬元為吳曉光根據(jù)約定所必須負擔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審判決李強、楊娟承擔20萬元律師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李強上訴主張律師費不構(gòu)成訴訟的必然成本,不應由其承擔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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