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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澤暉 在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檢察機關聚焦法律監(jiān)督主責主業(yè),履行各項法律監(jiān)督職責,要貫穿于檢察辦案中,要做到在辦案中監(jiān)督,在監(jiān)督中辦案。司法辦案活動要有“靈魂”,檢察人員既要做司法辦案的“工匠”,更要做推進、實施社會主義法治的“大師”,要通過辦案彰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風尚。怎樣才能讓司法辦案更多地獲得人民群眾的認同,更好地滿足社會主要矛盾變化后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有必要對當前司法辦案活動進行檢視。筆者通過觀察,梳理出當前司法辦案的四個層級: 第一層級:學徒式辦案。如在法律文書制作、訊問犯罪嫌疑人、出庭支持公訴等辦案活動中,按照他人給定的模版或傳授的方法辦理案件。這是初涉司法職業(yè)學習辦案的階段,也是每一個辦案者成長的必經階段。該階段的主要特征是需要有人指點,需要“師傅帶”,尚無法獨立完成辦案任務。 第二層級:法條式辦案。此階段的辦案人員辦理案件時,先看法律規(guī)定,如果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再看有無司法解釋作出規(guī)定。如果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怎么適用法律,怎么得出有罪或無罪的結論,卻無從知曉。這一層級辦案人員的主要特征是對法律或司法解釋嚴重依賴,有了明確規(guī)定才敢得出結論。但現(xiàn)實生活與法律規(guī)定千差萬別,有時需要辦案人員對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再解釋,這對辦案人員來說是個極大的挑戰(zhàn),也是辦案人員成長的第二階段。 第三層級:推導式辦案。在法條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該層級的辦案人員往往會根據(jù)法律本來的涵義,推導出符合立法本意的法律適用,解決一些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疑難復雜案件。達到此一層級的辦案人員,能夠妥善處理大部分刑事案件,能夠完成辦案任務。 第四層級:大師級辦案,也可稱為“良心式辦案”。該層級是辦案的最高境界,是社會公眾對辦案者的最高期待。怎樣遵循內心良善來辦理案件?辦案人員應換位思考,把自己置于當事人的地位,或置于社會大眾位置,所辦案件既要實現(xiàn)法律層面的公平正義,還要通過案件辦理,倡導良善的社會價值觀,體現(xiàn)人民情懷,弘揚社會正能量。 當然,“良心式辦案”并不是辦案只講良心,不講法律規(guī)定。而是在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在罪刑法定原則下,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考慮社會公眾的價值追求,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說理要充分,才能得到社會認同,這也是讓老百姓從司法辦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舉措。否則,司法辦案就只能是自說自話,“曲高和寡”,不接地氣,難以為社會公眾所認同。 在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fā)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huán)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豐富內涵的需求,檢察機關有責任為人民群眾及時、精準提供更優(yōu)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這就需要辦案人員不斷提升自身辦案能力層級、水平,適應新時代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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