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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代購、居間介紹、居中倒賣的再區(qū)別

 昵稱38839077 2018-07-15


毒品代購、居間介紹、居中倒賣的再區(qū)別


學習筆記:毒品大連會議紀要、武漢會議紀要中出現跟中間人有關系的多個用詞,比如“代購”、“居間介紹”、“居間倒賣”,這里面含義各有不同,須仔細甄別。我們以“吸毒者”---“中間人”----“毒品上家” 進行分析,并結合浙江省三家的會議紀要進行梳理:


1、代購:代購會涉及到毒品的轉手,也就是中間人幫忙代理購買,毒品會從上家流轉到代購者手中,再從代購者手中流轉到吸毒者手中。


但這里,有個關鍵問題,如何更細致的定義代購?實踐中涉及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吸毒者已經與毒品賣家聯(lián)系后委托代購者前去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第二種是,吸毒者雖未與賣家聯(lián)系但委托代購者到其指定的毒品賣家處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第三種是吸毒者未和賣家聯(lián)系也未指定賣家,而直接向中間人求購,中間人辯稱幫忙聯(lián)系相關賣家代購。


針對這三種情況,浙江省三家出臺了文件,規(guī)定了第一種、第二種情況才能稱為“代購”,代購者如果沒有牟利的,可以不以販賣毒品罪認定,當然如果毒品數量大的,不排除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種情況則不屬于“代購”,第三種情況下,即便中間人沒有牟利,也要構成販賣毒品罪,因為第三種情況被浙江省規(guī)定排除在“代購”的含義之外,顯然它更接近于居中倒賣,不以實際牟利為要件。


2、居間介紹和居中倒賣


居間介紹是中間人牽線搭橋促成上下家達成交易的行為,居間介紹者不轉手毒品,居間介紹買賣毒品必然要在買賣雙方之間牽線搭橋,原則上,居間介紹者受哪一方交易主體委托,與哪一方存在犯罪共謀,并有更加積極、密切的聯(lián)絡交易行為,就認定其與哪一方構成共同犯罪。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lián)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間介紹者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托為其介紹聯(lián)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間介紹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體,在交易中處于中間人地位,對促成毒品交易起幫助作用。居中倒賣者雖然處于毒品交易鏈條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但在每一個具體的交易環(huán)節(jié)中都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體,在上一交易環(huán)節(jié)其扮演下家的角色,在下一交易環(huán)節(jié)其又扮演上家角色,對交易的發(fā)起和達成起決定作用。


居間介紹者對毒品交易主體的買賣毒品行為起幫助作用,在處理上往往認定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賣者與前后環(huán)節(jié)的毒品交易主體不是共犯關系,而是上下家關系,對于上家而言是下家,對于下家而言是上家。


居間介紹者不以牟利為要件,獲得的報酬也不是通過“吃差價”來實現,而是來自交易一方或者雙方支付的酬勞。居中倒賣者必然要從毒品交易中獲利,而且是通過低價買進、高價賣出“吃差價”來實現牟利,當然實際有沒有獲利不是構成要件,甚至實踐中存在虧本也在所不問,因此一旦被認定為“居中到賣”的,居中者即便辯解無獲利或者為朋友幫忙帶帶,只要吸毒求購者未明確上家,不被嚴格認定為“代購”行為的,就會被以販賣毒品罪認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

關于辦理毒品案件中代購毒品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浙高法〔2018〕40號, 2018年3月22日印發(fā))

 

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有效打擊毒品犯罪,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對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的行為進行了專題研究,并達成共識,紀要如下:


一、行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資并給付毒品的,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的行為。確屬為吸毒者代購毒品且未從中牟利構成其他犯罪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的代購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與毒品賣家聯(lián)系后委托代購者前去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雖未聯(lián)系但委托代購者到其指定的毒品賣家處購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購者未從中牟利的行為。


二、行為人提出系代購毒品未從中牟利的,應當提供具體線索或者材料。偵查機關應當對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三、代購者向托購者收取必要的交通、食宿等開銷,不屬于從中牟利。但代購者應當如實供述毒品來源、價格、食宿地點、交通路線、交通方式及具體開支等,提供相關材料,以供核查。


根據前款查證屬實的交通、食宿等證據,證明代購者運輸了毒品且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代購者、托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代購者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以及其他費用的,或者從中截留、獲取部分毒品的,應視為從中牟利,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四、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并運輸毒品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沒有證據證明托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托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本紀要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如有新的規(guī)定,按照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刑事實務辦案技能與疑難解析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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