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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曾玭嬪訴胡陽新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原審答辯要點 答辯人:胡陽新,原審被告 答辯時間:2018年7月10日 1、關于原告出示的司法鑒定結論的答辯。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意見不合法,不能作為判決依據,不能采信,據此完全應該依法駁回原告方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司法依據全盤推翻: 第一,原告曾玭嬪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唯一合法的鑒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精神病司法鑒定委員會。 適用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第二十五條: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第二章:司法鑒定機構:第三條: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區(qū)、地 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準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 組,協助、開展鑒定工作。第四條:鑒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wèi)生機關的有關 負責干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第五條: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鑒定組,承擔具體鑒定工 作,其成員由鑒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鑒定組不得少于兩名成員參加鑒定。第六條:對疑難案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內難以鑒定的,可以由委托鑒定機關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第二十條:民事案件被鑒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一)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 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二)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動障礙 ,致使不能完全辨認、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三)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并無精神異常;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消失;3.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動具有明顯局限性,并對他所進行的 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和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4.智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綜合上述法律依據可以得出結論: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意見書,鑒定機構、鑒定標準、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均不合法,應依法推翻。 第二,該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第5頁附注2明確指出:此鑒定意見書僅作為被鑒定人曾玭嬪目前精神狀態(tài)、勞動能力及對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判定的標準。鑒定時間為2017年4月20日。由“僅作為目前......判定的標準”和生效日期2017年4月20日可知,該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判定生效日期以前原告方訴訟請求的司法證據,尤其不能證明原告在2013年至2016年的精神狀態(tài)、勞動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既然沒有是否證明原告在2017年4月以前是否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合法證據,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 宜昌市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非法定的勞動能力司法鑒定機構。 宜昌市優(yōu)撫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沒有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授權委托書。鑒定意見書所附司法鑒定許可證由湖北省司法廳頒發(fā)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授權,許可證上鑒定業(yè)務范圍僅限于“法醫(yī)精神病”,沒有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內容。因此,該機構雖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不能等同于該機構具有勞動能力鑒定資質,國家法律已經明文規(guī)定了法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法律至上是審案的原則,法律條文是定案的依據,在法律沒有作修改的情況下,法大于一切,法庭應該采信的是國家法律,湖北省司法廳只是法律的執(zhí)行機關,其頒布的司法鑒定許可證應該受制于國家法律。因此,該鑒定所既不是相應法定機構,又沒有相應授權委托書,充分證明該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不能采信,應予以駁回。 第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第二章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湖北省司法廳無勞動能力鑒定權,因此,沒有勞動能力鑒定委托權或授予權,其頒發(fā)的司法鑒定許可證不能作為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精神病法醫(yī)鑒定所具有勞動能力鑒定資質的依據,該鑒定所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意見書不受法律保護,不予采信。 第五,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十七、本決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法醫(yī)類鑒定,包括法醫(yī)病理鑒定、法醫(yī)臨床鑒定、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法醫(yī)物證鑒定和法醫(yī)毒物鑒定。依據《精神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任務如下: (一)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在進行民事活動時 的精神狀態(tài),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影響,以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確定被鑒定人在調解或審理階段期間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第十一條 確定各類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 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對侵犯行為有無辨認能力或者自我防衛(wèi)、保護能力。 第十二條 確定案件中有關證人的精神狀態(tài),以及有無作證能力。 這些規(guī)定中均不含勞動能力鑒定,湖北省司法廳給宜昌市優(yōu)撫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頒發(fā)的司法鑒定許可證上授權的范圍是:精神病法醫(yī)鑒定。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guī)定的司法鑒定任務非常明確,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再次推翻了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意見書。 2、關于原告用江月恒、鄧平平冒充曾玭嬪的假證問題的答辯,2017年5月22日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門診部出具的關于2013年6在宜昌市優(yōu)撫醫(yī)院檢查、住院署名為鄧平平的患者與本案原告曾玭嬪為同一個人的身份證明屬嚴重造假證據,應依法駁回。原告方在訴訟期間,冒用江月恒、鄧平平兩位患者的數張醫(yī)藥票據做證據充數,被發(fā)現后以種種借口謊稱是同一個人,并收買宜昌市優(yōu)撫醫(yī)院門診部工作人員出具假證蒙蔽了法庭,該證據必須依法駁回、撤銷。 第一,依據《中法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唯一能驗證認定公民身份的合法機關是公安部門,宜昌市優(yōu)撫醫(yī)院門診部沒有此權力認定四年前的鄧平平和曾玭嬪是同一個人。 第二,該證據是門診部辦事人員制作的,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蓋的是門診部的業(yè)務印章,沒有加蓋單位印章,沒有法律效力,不能采信。適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第一百一十五條明文規(guī)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第三,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及業(yè)務部門在該證據上特別備注:“此證僅作參考,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因此,由于該證據無法律效力,不能采信,所有署名鄧平平及其他人的一切票據包括門診癥斷書、治療費、住院費等應全部駁回撤銷。 第四,原告方辯稱是為了保密并通過QQ告訴過被告,可是,被告對當時住院、改名的事全然不知,現出示QQ號請法庭調查聊天記錄,上訴人的QQ號是743004156,原告曾玭嬪的QQ號是1033520819.其實,無論原告告知被告與否,都不能掩飾其早有預謀的不良動機。原告方稱“有時使用鄧平平這個姓名”,既然是保密,怎么有時用有時不用?難道有時保密有時又不保密?顯然已完全暴露真實動機了。 3、關于原告方司法鑒定費用的問題答辯。宜市精鑒所[2017]精鑒字第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所花的鑒定費4600元 由原告與被告共同承擔的判決不合法,應該駁回。 該司法鑒定是原告方向巴東縣人民法院申請、取證所花的費用,依法應該由原告方獨立承擔。沒有法律依據要被告方為原告方承擔取證費,誰申請誰付費。《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鑒定費、評估費。《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于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因此此證及與此 相關的一切票據和費用包括精神分裂癥診斷證明、司法鑒定、交通、醫(yī)藥、生活費等應全部作廢。 4、關于原告訴求武漢世紀國醫(yī)堂醫(yī)院門診治療費的問題答辯。2013年6月曾玭嬪在武漢世紀國醫(yī)堂醫(yī)院門診治療費4253.89元應該由原告方獨自承擔。因為,曾玭嬪此次治療既沒有精神分裂癥的診斷證明,也沒有法醫(yī)鑒定,更沒有勞動能力鑒定證據,而且沒有正規(guī)的醫(yī)藥費發(fā)票和農合醫(yī)療費報銷憑證。因此此次與此次治療相關的一切票據和費用包括 癥診斷證明、車票、醫(yī)藥票據、生活費等應全部作廢。 5、關于原告曾玭嬪在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及出院后的醫(yī)療費用問題答辯。2013年6月22日至2013年7月31日曾玭嬪在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住院支付的醫(yī)療費7503.99元及出院后至2016年7月曾玭嬪繼續(xù)門診治療開支的醫(yī)療費16679元應該由原告方獨自承擔。因為,大量票據上署名的是鄧平平,江月恒,非曾玭嬪本人,同時無曾玭嬪的正規(guī)發(fā)票收據和農合醫(yī)療保險報銷憑證(原告及監(jiān)護人明知有農合醫(yī)保政策可以報銷大部分住院治療費而有預謀的惡意放棄,為日后勒索原告上訴人作鋪墊),也沒有法醫(yī)鑒定,更沒有勞動能力鑒定證據。因此此次與此次住院相關的一切票據和費用包括精神分裂癥診斷證明、車票、醫(yī)藥票據、生活費等應全部作廢。 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11月25日曾玭嬪在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住院、農合醫(yī)療報銷后自付9221.20元的費用應該由原告方獨自承擔。因為此次醫(yī)療費雖有醫(yī)院門診部的精神分裂癥的診斷證明,但此證不能證明原告無獨立生活能力,雖有宜市精鑒所[2017]精鑒字第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但由于鑒定結論依據的材料不真實、缺乏病歷證據、標準不合法、鑒定機構不合法、只適用“目前精神狀態(tài)....”等,仍不能證明原告曾玭嬪訴訟請求期間是否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因此與此次住院相關的一切票據和費用包括精神分裂癥診斷證明、司法鑒定、交通、醫(yī)藥、生活費等應全部作廢。 7、 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4月原告曾玭嬪開支門診醫(yī)療費5579.17元應該由原告方獨自承擔。因為原告曾玭嬪已從宜昌優(yōu)撫醫(yī)院正式出院,2016年11月25日以后的費用因原告方及法庭沒有出示任何適用的法律依據與本案無關,而且此項費用沒有正規(guī)的醫(yī)院收費發(fā)票和農合醫(yī)療報銷憑證,因此此次與此次住院相關的一切票據和費用包括交通、醫(yī)藥、生活費等應全部作廢。 由于上述1至8的上訴事實與理由, 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間原告生活費40000元整應該由原告方獨自承擔。 8、關于原告訴訟時效超過法定期限問題的答辯。原告訴訟請求屬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或逾期變更的訴訟請求均不合法,被告基于新的法律依據和證據,強烈抗辯,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訴訟請求 。 原告的兩次訴訟請求都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定的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兩年,特殊情況為一年,第一次庭審期間原告的訴訟請求涉及的時間段為2012年至2016年共計四年,第二次庭審期間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時間段變更為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共計四年。因此,2015年5月以前的訴訟請求內容屬于原告已經主動放棄的權利,應該駁回。適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明文規(guī)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特殊情況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上訴人基于基于新的證據“原告提交給法庭的所有記錄為2015年5月以前的所有醫(yī)療費、診斷費票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能夠證明原告方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上訴人特此提出抗辯,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訴訟請求。 適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4條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5條規(guī)定了舉證期屆滿后能提出訴訟請求變更的唯一條件是: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據此規(guī)定,原告變更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應該駁回。第三,原告變更的訴訟請求中2016年10月13日以后時間段的內容即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5月不在法庭受理的時間段內即2016年10月13日以前,原告和法庭以“需繼續(xù)治療”為借口的辯駁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支持,應該駁回。(相關法律條文見附1附2) 9、關于原告病因的問題答辯。原告的病因非先天父母遺傳、非父母離婚前造成,而是父母離婚后,原告隨法定監(jiān)護人(原告的母親曾凡英)生活期間,監(jiān)護人不從心理健康上履行監(jiān)護責任,言語粗暴、灌輸仇恨、溫室式管理、錯誤的價值導向給原告帶來的后果。與原告沒有直接關聯。第三,被告人作為非法定監(jiān)護人,一直在竭盡全力通過電話、QQ等網絡方式關心、安慰、引導、鼓勵原告走出心理陰影。 10.關于離婚后小孩撫養(yǎng)期限的問題答辯。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撫養(yǎng)期限,無論原告有無獨立生活能力,都已經超過了法定20年的期限(原告已經26歲),原告無需對原告承擔任何法定撫養(yǎng)義務。 適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span>。另外,.原告訴訟的生活費撫養(yǎng)標準,事實不清楚,依據不充分,應該駁回。原告和法庭均沒有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當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的任何證明依據。 11、關于原告提供的虛假票據問題的答辯。原告提交的所有票據缺乏嚴格審核,導致大量虛假票據被濫竽充數,甚至重復計算。醫(yī)藥票據中有大量的署名為其他人姓名的沒有排除,長陽榔坪衛(wèi)生院、野三關衛(wèi)生院、私人藥店及其它非正規(guī)精神病院的無法證實真?zhèn)涡缘钠睋怀鋽?,大量沒有醫(yī)院正規(guī)發(fā)票的醫(yī)藥收據被充數,爭端為精神分裂癥之前的大量票據被充數、沒有農合醫(yī)療報銷憑證的醫(yī)藥票據被充數,重復提交的票據被充數、非用于曾玭嬪本人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的百分之八十的車票被充數。不切實際的高標準消費的票據被充數,如5000多元的車票中沒有一張火車票、全是不能核實身份可以造假的大額長途汽車票、沒有一張城內公共汽車票,全是專車的士票,要么造假、要么說明原告完全有獨立生活能力可以高標準消費。 總之,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法律適用依據錯誤 ,主觀隨意性、不公平性強,法庭若采信假證,勢必會產生縱容原告繼續(xù)懶散、依賴、仇恨、無休止不勞而獲、心靈日益扭曲、病情日益惡化的嚴重后果;勢必會縱容原告監(jiān)護人繼續(xù)詐騙、激化矛盾、加重孩子心理負擔、惡化孩子病情、甩包袱、丟負擔,不履行監(jiān)護責任(不從精神上真正走進孩子心靈,把經理放在引導孩子學會做人、走向健康發(fā)展的道路上,不從物質上教會孩子獨立、幫孩子辦理保險、低保、扶貧、農合醫(yī)療等享受國家給予的優(yōu)惠政策)的嚴重后果。被告懇請巴東縣人民法院從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駁回原判,公平公正地重新審理。 謹呈 恩施土家族廟組自治州巴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陽新 2018.年7月8日 附1:關于舉證的法律條文 舉證期限的延長,是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不能或未能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完成應該進行的舉證行為,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決定延長的舉證期間。舉證期限的延長應具備如下兩個要件:一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此處確有困難指當事人及其律師因客觀的、無法克服的困難,不能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證據。當事人須在舉證延長申請書中寫明舉證不能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證明材料。二是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此謂舉證期限延長的形式要件,舉證期限的延長以當事人申請為限。當事人不能按期主張證據,而導致期間的延誤原因大致可分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案中,李某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李某出具的收條這份證據,也就視李某放棄舉證權利,且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意味著李某根本不可能在庭審中出示趙某出具的收條這份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李某對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本案中,李某既沒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也沒有參加庭審進而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供證據。因此,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逾期提交證據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后開庭審理前這段時間內提交證據才算是逾期。本案中,李某并不是逾期提交證據,因為李某是在庭審結束后才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所以此款并不適用本案。 綜上所述,李某雖有證據支持其已經償還所欠甲借款的主張,但由于其既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也沒有參加庭審進而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供證據,所以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應判決支持甲的訴訟請求,因為不能以犧牲程序公正為代價來實現實體正義。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ㄒ唬┮粚彸绦蛑械男碌淖C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fā)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 '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不能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舉證時限,最長不能超過十五天。人民法院限期當事人舉證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但當庭告知的,可以記錄在卷,不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是否準許延長以及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當事人超過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或者庭審結束后提交的證據,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證據收據上注明收到的時間,但對該證據可以不予審核。如提交的證據經審核認為足以改變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實,應當重新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補償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fā)生(如發(fā)生戰(zhàn)爭、大規(guī)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xù)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fā)生,如在之前發(fā)生的不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fā)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附2:關于訴訟時效延長的適用條件一.訴訟時效延長什么意思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guī)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我國《民法通則》對于訴訟時效的延長也有明文規(guī)定,訴訟時效延長具有不同于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特點。 具體表現在,它是發(fā)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觀情況予以掌握。 二.訴訟時效延長的適用條件 訴訟時效延長的適用條件 1.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職權確認的,因為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guī)定。所謂法院“依職權”是指,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為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法律規(guī)定的不足。而所謂特殊情況而不指權利人由于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于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當延長一定的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均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而最長訴訟時效則僅適用延長的規(guī)定,卻不適用中止和中斷。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實的發(fā)生(如發(fā)生戰(zhàn)爭、大規(guī)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xù)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6個月內容發(fā)生,如在之前發(fā)生的不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fā)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于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后,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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