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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5〕41號:個人以股權對外投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稅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股權轉讓中,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的,現金部分應優(yōu)先用于繳稅;現金不足以繳納的部分,可分期繳納。 ·個人在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以非貨幣資產性投資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yōu)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對部分轉讓股權且取得的現金不足以一次結清稅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繼續(xù)分期繳納。 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于取得被投資企業(yè)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xù): (1)《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2)納稅人身份證明; (3)投資協(xié)議; (4)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 (5)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資300萬元成立A公司。為促進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王、李兩位與B公司達成重組協(xié)議,B公司以發(fā)行股份并支付現金補價方式購買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權。其中,分別向兩位發(fā)行價值3000萬元的股份、支付300萬元的現金,在此過程中兩人各自發(fā)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0萬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應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應如何分期繳納稅款? ·答案: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580萬元【(3000+300-300-100)×20%】。 ·兩人在此次交易過程中各自取得的300萬元現金補價,應優(yōu)先用于繳稅。剩余的280萬元,可分期繳納。 ·王先生在辦理280萬元分期繳稅手續(xù)后的第3年,仍有200萬元稅款尚未繳納。此時他轉讓了部分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換取的股權,如果取得的稅后轉讓收入超過200萬元,那么他應一次結清稅款;如果取得的稅后轉讓收入不超過200萬元,假設為160萬元,那么,剩余的40萬元可以繼續(xù)分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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