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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顯成 收集整理 監(jiān)委管轄的88個罪名的由來,其中檢察機關原反貪反瀆等劃轉過來的45個,原公安機關經(jīng)濟犯罪劃轉來13個(除管轄規(guī)定第十二條外的三個罪名與監(jiān)委共同管轄。其他十個罪名移由監(jiān)委單獨管,公安就不管了?;蛘哒f是公安轉來給監(jiān)委十個單獨管,這十個罪名分別是 13條5個,14條2個至15條3個由公安劃轉來的),與公安機關劃轉來共同管轄30個(加第一項與監(jiān)委共同管轄的三項,共33個?;蛘哒f公安轉來33個和監(jiān)委一起管即共同管轄) 劃轉后,監(jiān)委單獨管轄55個,監(jiān)委與公安共同管轄33個。講的是針對案件范圍的管轄,與監(jiān)察對象不是一個概念。針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或叫監(jiān)察對象的進條件時,由監(jiān)委行使管轄(單獨的管轄權或其他如公安在不符合前述條件時也管轄的共同管轄)。不符合不具備行使公權力這一事,加上公職人員或叫監(jiān)察對象這一人的“人+事”的條件下,由公安管轄第16條至17條以及第12條的三個罪名的案件范圍。下面的一至四即《管轄規(guī)定》的第12條至15條,五至六即第16條至第17條規(guī)定的內(nèi)容。 這88個罪名的劃轉來源看,14個是原反貪局查辦的貪污賄賂類犯罪案件,30個是原反瀆局查辦瀆職類犯罪案件,1個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13個是公安機關管轄的經(jīng)濟類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30個與公安機關共同管轄的犯罪案件中,29個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1個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中破壞選舉罪
- 一是貪污賄賂犯罪案件(17個),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私分罰沒財物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刑法所稱的)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刑法所稱的)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這17個罪名中,前面14個是原反貪局查辦的貪污賄賂類犯罪案件。后邊3個是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如果非公職人員涉嫌這3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 二是濫用職權犯罪案件(15個),包括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食品監(jiān)管瀆職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罪;打擊報復會計、統(tǒng)計人員罪;報復陷害罪。這15個罪名中,前面9個是原反瀆局查辦的案件劃轉而來,中間5個是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最后1個報復陷害罪是由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劃轉而來。
- 三是玩忽職守犯罪案件(11個),包括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 、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玩忽職守罪;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這11個罪名中,前面2個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后面9個是由原反瀆局查辦的案件劃轉而來。
- 四是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個),包括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chǎn)罪;非法經(jīng)營同類營業(yè)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走私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這15個罪名中,前面3個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后面12個是由原反瀆局管轄的案件劃轉而來。
- 五是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fā)生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案件(11個),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重大飛行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六是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發(fā)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個),包括破壞選舉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詐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chǎn)罪;違法運用資金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jù)承兌、付款、保證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其中的破壞選舉罪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犯罪案件之一。如前所述,五與六的30個,有29個是公安管轄劃轉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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