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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狐惑陰陽毒病脈證治第三 第6條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導讀:《金匱要略》編輯按照劉渡舟編著《金匱要略詮解》中分類方法,按照第幾章第幾條標注。注釋多選清代、近現(xiàn)代醫(yī)家著作,受個人認知所限,不免有所偏頗,讀者需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結合臨床,注重自我理解。歡迎大家留言補充名家論述或者發(fā)表自己的注解! 子恒試注 百合病月久未解,陰虛內熱灼耗津液,故見口渴。肺主皮毛,其氣相通,可百合洗方外洗,以求滋補肺陰,清瀉肺熱之功。 清·尤怡《金匱要略心典》 病久不解而變成渴,邪熱留聚在肺也。單用百合漬水外洗者,以皮毛為肺之合,其氣相通故也,洗已食煮餅。按《外臺》云,洗身訖,食白湯餅,今馎饦也,本草粳米、小麥,并除熱止渴,勿以咸豉者,恐咸味耗水而增渴也。 清·吳謙《醫(yī)宗金鑒》 【注】 百合病本不渴,今一月不解,變成渴者,外以百合湯浸洗其身,通表瀉熱;內食煮餅,勿以鹽豉,不致引飲,而渴自止也。 清·黃元御《金匱懸解》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是金被火刑,津枯而肺澡也。百合洗方,潤皮毛而清肺燥也。 清·曹穎甫《金匱發(fā)微》 病至一月不解,則肺陰傷于里而皮毛不澤,脾陽停于里而津液不生,內外俱燥,遂病渴飲。此非水氣停蓄,阻隔陰液而不能上承,不當用豬苓、五苓之方治治之。仲師主以百合洗方,洗已,食以不用咸豉之蒸餅,其意與服桂枝湯后之啜熱粥略同。蓋食入于胃,營氣方能外達,與在表之衛(wèi)氣相接,然后在表之藥力,乃得由皮毛吸入肺臟,而燥熱以除,所謂營衛(wèi)和則愈也。其不用咸豉,以百脈既病,不當走血故也。 清·沈明宗《張仲景金匱要略》 此病久不解,變渴之方也。一月不解,邪火偏熾而郁于胃,消耗津液,肺胃熱燥,所以變渴。邪氣不隨營衛(wèi)流行,痹著胃中,又非百合病之常治矣。病雖在胃,始終百脈一宗而為治法之綱,故用百合漬水灌洗皮毛,以清氣血統(tǒng)領之帥,而助清肅之令,令遍行臟腑,俾木火漸平,諸證自瘳。食以煮餅而調養(yǎng)其胃,勿以鹽豉,恐其引入血分故也。 清·陳修園《金匱要略淺注》 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熱壅皮毛,皮毛為肺之合也。以百合洗方主之。 劉渡舟《金匱要略詮解》 本條是論百合病變證的治法。由于心肺陰虛內熱,一月不解,陰津虧損,虛火亢盛,故見口渴,只用百合地黃湯藥力不足,配用百合洗方,以百合漬水洗身。外洗皮表,其氣通肺,以清肺熱。內服外洗,共收養(yǎng)陰清熱之效。洗已汗出而胃知饑,則食以煮餅,益氣養(yǎng)津,清熱止渴。勿以鹽豉佐食,恐其味咸傷血,耗津增熱而變渴。 胡希恕《胡希恕金匱要略講座》 百合病得了一個月沒好,渴了,也不敢大用寒涼的藥,虛嘛。他說以百合洗方主之。足見這個百合是甘寒,去熱的、滋陰的力量都有,但他這個渴不厲害,你看注解就看出來:以百合一升、以水一斗,漬之一宿以洗身。就拿那個百合,拿水泡了,洗身,這個百合擱一升,一升就是一碗。洗己,食煮餅,勿以鹽豉也。這個鹽豉,促人喝水呀,就是免去他的痰飲而渴,用煮餅就是不擱咸的、不擱鹽、用淡水,所以這就說明他的渴的不甚,就用外邊洗洗就可以好,戒點鹽就行了。 這戒鹽還有一個道理,鹽能走血呀,凡失血的人是少吃鹽的,他雖然沒有外失血,但是血虛。 ![]() 繼承和發(fā)揚中醫(yī),是我們的責任! 版權說明 版權說明:本文部分內容摘自《金匱要略詮解》,作者/劉渡舟;《胡希恕金匱要略講座》,講述/胡希恕。轉載旨在傳播中醫(yī)文化知識,版權歸相關權利人所有,如存在不當使用的情況,請隨時與我們聯(lián)系協(xié)商。文中《子恒試注》部分為原創(chuàng)內容,轉載請說明出處。 ![]() 全章內容 第1條:論曰:百合病者,百脈一宗,悉治其病也。意欲食復不能食,常默默,欲臥不能臥,欲行不能行,飲食或有美時,或有不用聞食臭時,如寒無寒,如熱無熱,口苦,小便赤,諸藥不能治,得藥則劇吐利,如有神靈者,身形如和,其脈微數(shù)。每尿時頭痛者,六十日乃愈;若尿時頭不痛,淅然者,四十日愈;若尿快然,但頭眩者,二十日愈。其證或未病而預見,或病四五日而出,或病二十日,或一月微見者,各隨證治之。 第2條:百合病發(fā)汗后者,百合知母湯主之。 第3條:百合病下之后者,滑石代赭湯主之。 第4條:百合病吐之后者,百合雞子湯主之。 第5條:百合病不經吐、下、發(fā)汗,病形如初者,百合地黃湯主之。 第6條: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第7條:百合病渴不差者,栝蔞牡蠣散主之。 第8條:百合病變發(fā)熱者,百合滑石散主之。 第9條:百合病見于陰者,以陽法救之;見于陽者,以陰法救之。見陽攻陰,復發(fā)其汗,此為逆;見陰攻陽,乃復下之,此亦為逆。 第10條:狐惑之為病,狀如傷寒,默默欲眠,目不得閉,臥起不安,蝕于喉為惑,蝕于陰為狐,不欲飲食,惡聞食臭,其面目乍赤、乍黑、乍白。蝕于上部則聲喝,甘草瀉心湯主之。 第11條:蝕于下部則咽干,苦參湯洗之。 第12條:蝕于肛者,雄黃熏之。 第13條:病者脈數(shù),無熱,微煩,默默但欲臥,汗出,初得之三四日,目赤如鳩眼;七八日,目四眥黑。若能食者,膿已成也。赤豆當歸散主之。 第14條:陽毒之為病,面赤斑斑如錦紋,咽喉痛,唾膿血,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主之。 第15條:陰毒之為病,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五日可治,七日不可治,升麻鱉甲湯去雄黃蜀椒主之。 ![]() 熟讀成誦 第6條:百合病一月不解,變成渴者,百合洗方主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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