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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民事訴訟代理工作規(guī)范化、程序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所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實踐,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律師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其職責是:在委托信授權范圍內,參加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三條 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秉公辦案,仗義執(zhí)言。 第二章 收案 第四條 收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1.委托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或原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3.本案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4.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及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委托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的,應有合法證明。 5.不接受委托人無權訴訟和明顯無理的案件。 第五條 收案程序 1.先由接待人員向當事人問明案情的基本情況,分析事實和證據(jù)的可靠程度,明確該案是否符合收案條件。 2.對符合收案條件的,向該部的部長介紹,由該部部長指派承辦律師,如部長本人承辦需經主任、副主任審批。 3.承辦律師,應及時與委托人面談,掌握案件的基本情況,然后進行收案登記,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六條 收案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協(xié)議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審判監(jiān)督程序已經決定再審的條件,律師事務所才能接受當事人的委托。 2.在當事人沒有委托代理人時,可以由本所視情況指派兩名律師擔任同一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但須明確主要代理人。兩位代理律師對案件認識不一致時,不準向當事人透露,應通過律師事務所主任、副主任研究決定后統(tǒng)一口徑。 3.當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發(fā)現(xiàn)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時,應與該代理人交換意見,如意見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則,應向委托人講明情況,由其任選一名代理人或就不同事項,分別授予不同權限進行委托。 第三章 訂立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條 收案后由承辦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委托人簽定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辦律師附卷。 第八條 代理權限是確定律師代理委托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范圍,檢驗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據(jù)。因此,雙方在訂立委托代理合同時,必須對代理權限做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不應籠統(tǒng)地填寫含義不明的“全權代理”、“一般代理”或“訴訟代理”。 第九條 代理權限有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兩種。 一般代理是根據(jù)委托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jù)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fā)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zhí)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全權代理是根據(jù)委托人的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托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的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訂立委托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接受全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 第十條 委托人為法人的,雙方所簽委托代理合同還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四章 閱卷 第十一條 承辦律師憑本人執(zhí)業(yè)證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閱卷宗。閱卷一般應在法院進行;遇有特殊情況需將卷宗攜出法院,應經法院有關人員同意。 第十二條 閱卷要認真細致,弄清當事人起訴或答辯的事實,訴訟請求或答辯的事實,訴訟請求或辯駁、反訴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和法律政策的規(guī)定,重點分析判斷證據(jù)及其來源是否合法、確實、充分。 第十三條 閱卷應作好記錄。記錄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況,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點摘錄。摘錄材料要注明卷號、頁碼,摘錄卷內材料不應斷章取意,要保持其聯(lián)貫性、完整性,不改變愿意。 第五章 調查 第十四條 通過閱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辦律師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并經委托人提供證據(jù)和有關情況仍不能解決上述問題的,還應親自進行調查。調查前要擬好調查提綱。 第十五條 調查應持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一般由兩人進行,如系一人調查,應有一名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第三者在場;被調查人是未成年人的,應請其監(jiān)護人在場。 第十六條 調查要作好記錄。調查筆錄要與被調查人陳述內容相一致,經被調查人閱讀或對其宣讀無誤后,由調查人、記錄人、被調查人和在場人簽字蓋章。如摘錄其單位保存的有關資料,則應注明資料名稱和卷、期、頁碼,并請該單位審核加蓋印章。 第六章 代理意見的形成 第十七條 承辦律師查明案情之后,對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問題,可以寫出代理詞,由所在部部長審閱,部長承辦案件的代理詞由主任審閱。 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對于本案的某些問題的認定自己沒有把握或查不到有關法律政策依據(jù)時,應向部長匯報,集體討論確定代理意見。 第十九條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經律師事務所集體討論,確定代理詞的基本觀點。 第七章 出庭前的準備 第二十條 承辦律師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應做好以下準備: 1.擬出向證人等發(fā)問提綱; 2.就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對代理詞反駁的問題,擬出答辯提綱; 3.準備好擬在法庭上宣讀、出示和引用的證據(jù); 4.進一步熟悉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一條 承辦律師在法院開庭前應與委托人交換意見,以便在法庭審理時進行配合。 第二十二條 對于委托人在訴訟請求或答辯中的非法和無理部分,應耐心進行解釋,勸告其放棄;如委托人不采納律師意見,在法庭上應由委托人自己陳述 第二十三條 律師應按時出庭,并要服裝整潔、舉止大方,文明禮貌。 第二十四條 沒有特殊約定,承辦律師與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離婚案件,必須由委托人共同出庭。 第八章 參加法庭審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律師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規(guī)則,發(fā)言文明,態(tài)度謙虛,說明透徹有據(jù),堅持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就本案的疑點,按提綱向對方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發(fā)問,協(xié)助法院核實案情和證據(jù);必要時申請通知新證人出庭,調查物證;重新簽定或勘驗,將新證據(jù)提交法庭。 第二十七條 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認真發(fā)表代理詞,無論擔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應根據(jù)法庭調查情況對自己的代理詞或代理意見做及時必要修改、充實,律師在法庭審理結束后,盡快整理出完整的書面代理詞,打印或抄寫后將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檔。 第二十八條 法庭對案件調查,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說明委托人接受法院的合理調解方案,盡力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二十九條 律師參加庭審活動要做出簡要的出庭筆錄,能反映出法庭審理的程序和內容,重點是反映出律師本人的活動情況。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三十條 代理一審訴訟活動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師應說明委托人服判,當事人堅持上訴的,律師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當,律師應向委托人講清裁判文書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當事人是否上訴由其自己決定。如果委托人決定上訴,并繼續(xù)委托律師代理的,原承辦律師可繼續(xù)提供其代理人,參加第二審訴訟活動,并另辦委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律師代理第二審訴訟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應說服委托人服判,按判決書或裁定書的要求執(zhí)行;如果二審法院的裁判違法或顯失公正的,可告訴委托人按民事訴訟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和申訴。 第三十二條 結案后,承辦律師應按律師業(yè)務立卷歸檔要求,及時將卷宗裝訂、歸檔。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和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均可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注意的幾個問題: 1.律師事務所受理的民事(包括經濟)代理案件,不論爭執(zhí)標的大小,收費多少,都同等對待。 2.對于“三養(yǎng)”案件中孤苦困難的原告人的委托,應優(yōu)先收案,并可免費代理訴訟。 3.律師不得接受當事人的禮品,不得在當事人家中食宿。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所的兼職律師和特邀律師。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經所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于____月____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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