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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由于官場中存在各種利益和榮譽,主動申請退休者是少數(shù),更多則戀棧不去,于是采取強制退休的方式,主要做法是將退休制度與考核制度相結合。例如明朝對“老”“病”官員就有強制退休的制度規(guī)定。退休待遇與考核掛鉤,不稱職或有過錯者則以原品級退休,如果發(fā)現(xiàn)犯罪則要追究相應責任;對退休時九年考滿沒有過錯者嘉獎,給予升兩級退休的優(yōu)厚待遇。退休前考核,激勵與警示并存的效果很明顯,在拓寬制度渠道的基礎上,引入賞罰機制增加了制度的權威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增強在職官員對行為的預期。 在古代官制中還將退休制度與銓選制度相結合,因特殊需要可從退休官吏中選拔人才,使其再次回到官場任職。宋代的起復制度,為退出官場的官員提供了再次供職的渠道。明代銓選中因“急才”和“需缺”進行的“起廢”“添注”的任用方式給退休官員重新回到官場帶來機會。退休官吏被起復任職,從積極意義上講,可以為那些因忤逆權貴、直道難容、志向未遂等各種非年齡原因離開官場的賢能之人,提供再次發(fā)揮才能的機會,為選賢任能提供更廣泛、更具有彈性的制度保障,但從消極意義上講,起復退休官員為各種奔競之徒打開方便之門。對這一制度的用舍行藏,也體現(xiàn)了執(zhí)政者的政治智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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