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文章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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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尋 法 律 適 用 的 精 義 用 邏 輯 和 經 驗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溫 度 往期文章精選 1.最高院判例|| 上市公司提供“暗?!钡姆尚Яθ绾握J定 2.最高院:輪候查封不屬于正式查封,債務人以輪候查封超標的額為由而提出異議時不予支持 3.最高院判例|| “簽字蓋章”與 “簽字、蓋章”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區(qū)別 4.最高院: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銷售抵押物的情況下,抵押權消滅 5.最高院判例|| 當他項權證記載的債權數(shù)額與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不一致時真的應當以他項權證記載的債權數(shù)額為限優(yōu)先受償嗎? 6.最高院:在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消費者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對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7.最高院指令江蘇高院再審判例 || 未按照《貸款通則》規(guī)定辦理展期手續(xù)的展期不成立,保證人對于延期后的還款義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8.最高院:銀行為收回貸款而虛假陳述其債務人的經營狀況騙取過橋資金轉嫁風險的行為構成侵權 9.最高院:經法律文書確認的不動產物權所有人即使未經過戶登記亦可對抗針對名義物權所有人的強制執(zhí)行 10.最高院:執(zhí)行標的流拍后即使申請執(zhí)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債,該標的財產也并不因此而喪失可執(zhí)行性 11.最高院:小區(qū)車位在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成為專有部分時應當屬于業(yè)主共有 裁判主旨 公司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提供擔保,會出現(xiàn)受讓股權的股東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時,由公司先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轉讓款,導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形成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抽回出資的情形,有違《公司法》關于不得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 案例索引 《郭麗華、山西邦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671號】 爭議焦點 公司能否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提供擔保?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根據(jù)《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就是說,并不禁止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但要經法定程序進行擔保;同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而如果公司為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提供擔保,就會出現(xiàn)受讓股權的股東不能支付股權轉讓款時,由公司先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轉讓款,導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形成股東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抽回出資的情形,有違《公司法》關于不得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本案中,按照案涉《公司股權轉讓及項目投資返還協(xié)議》的約定,由邦奧公司對郭麗華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則意味著在郭麗華不能支付轉讓款的情況下,邦奧公司應向鄭平凡、潘文珍進行支付,從而導致鄭平凡、潘文珍以股權轉讓方式從公司抽回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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