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單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認定刑法總則常識 更新:2006-5-13 閱讀:155論單位一般自首的司法認定根據(jù)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與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樣,單位自首也應當以同時具備“單位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兩個要件,予以判斷與認定。?。ㄒ唬﹩挝灰话阕允椎臉嫵梢?br data-filtered="filtered"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1、單位自動投案 ?、僮詣油栋傅闹黧w 在刑法理論上,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歸案之前,自己主動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投案的行為,自動投案是歸案的方式之一?!白詣油栋笇τ谧允壮闪碚f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不妨說自動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質特征。”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chǎn)或經(jīng)費,能以自己名義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2單位本身沒有意志和意識,是無生命的社會組織,僅具有擬制人格,即僅僅是一種法律上人格化的組織,單位的一切活動都受單位中自然人控制,均須通過單位成員具體實施。因此,自動投案的主體不可能是單位本身,而只能是單位中的某些成員,且這些成員的自首行為須代表犯罪單位的整體意志。具體言之,單位的哪些成員可以代表單位實施自首行為,又如何判斷其行為是否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而非個人行為是判定單位自動投案的關鍵。 關于“單位的哪些成員可以代表單位實施自首行為”,由于單位成員的身份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具有獨立、實在人格的自然人;另一方面,其又是單位的一分子,使單位擬制人格的載體,單位成員所實施的行為性質,即究竟是單位成員的個人行為還是代表單位實施的單位行為,往往難以區(qū)分。筆者以為,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經(jīng)單位決策機構或決策者指派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單位成員,應為單位自動投案的當然主體。但對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首行為是否可以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在理論界一般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筆者以為,由于這部分成員是為了實現(xiàn)單位犯罪意圖而積極參與和實施犯罪的單位內部一般人員,其只是將單位意志付諸實施的實行犯,而不是單位意志的直接策劃、指揮者,并不能代表單位的意志,其行為只能成立個人自首。由于特殊情況,單位已被合并、分立或消滅的,代表單位投案的對象也會發(fā)生變化,本文不再贅述。3關于“單位投案人是否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關鍵是考察該單位成員的投案行為是否是經(jīng)單位決策機構或決策者決定實施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投案是經(jīng)單位集體研究決定;二是經(jīng)單位負責人決定。如該投案人的行為是經(jīng)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等決策機構或公司企業(yè)的經(jīng)理廠長等決策者決定實施的,即可認定該自首行為系代表犯罪單位的整體意志 ?、谧詣油栋傅膶ο?br data-filtered="filtered"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關于自動投案的對象,在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不同觀點,通說認為,對犯罪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是自動投案的對象,也有觀點認為,國家安全機關、紀檢部門、工商稅務等職能機關、甚至被害人都屬于自動投案的對象。筆者以為,對自動投案的對象,應作寬泛理解,以鼓勵犯罪單位投案自首,從而減少司法成本,有效實現(xiàn)刑罰目的。 ?、圩詣油栋傅臅r間 自動投案的時間是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包括單位犯罪被發(fā)覺前投案和犯罪被發(fā)覺后投案兩種情形。投案的時間是劃分該投案行為性質是自動投案還是被動投案的標準之一。在判定自然人自首時,如果已被傳訊或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則是被動投案,而非自動投案。這個判定標準統(tǒng)同樣適用于單位自動投案,稍有區(qū)別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單位采用的強制措施只有取保候審,且只能采用財產(chǎn)保證的方式。因此,只有在犯罪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依法傳訊,或者犯罪單位被采取取保候審之前投案的,才符合單位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 2、單位如實供述罪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如實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爸饕缸锸聦崱币话闶侵笓?jù)此事實能夠確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的事實?!叭鐚崱钡呐袛鄻藴?,一般體現(xiàn)在單位相關人員交待的犯罪情節(jié)和犯罪性質同單位已實施的主要罪行及犯罪過程基本相符,供述的犯罪性質必須如實,如不能將搶劫交待為搶奪;但并不要求同犯罪的細節(jié)全部吻合。有觀點認為,4單位自首交待的全部罪行或犯罪事實的范圍在理想要求或應然要求上應是單位的全部罪行或全部犯罪事實,而在實然要求上則是能據(jù)以確定單位行為的犯罪性質的主要主客觀事實。也就是說,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只要單位交待了能據(jù)以確定單位行為的犯罪性質的主要主客觀事實,就應作為自首的交代來對待。當然,由于單位犯罪是所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共同實施的,所有自動投案者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還必須如實交待其所知道的其他人員的犯罪事實,才能認定單位如實供述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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