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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璽印中有豐富的職官、地理、姓氏等方面的材料,可以補史書之闕,糾史書之謬,或給史書記載不明之處一個清晰的解釋,對研究漢代的政治、經(jīng)濟、軍事、文化均有不可忽視的價值,因而長期以來一直為廣大學(xué)者所重視,出現(xiàn)了許多著錄、考釋漢印的論著,成績相當(dāng)可觀。但由于史料上的模糊、欠缺,有關(guān)漢代負責(zé)刻制官印之官、官印的管理和使用等問題都還沒有弄清楚,而這些問題都是漢印研究的重要課題,不能避而不談。近世以來地下簡牘文書大量出土,為解決其中的某些問題帶來了希望,而文獻中的模糊文字通過考辨工作也可以搞清楚。本文即試圖利用文獻記載,結(jié)合新的考古發(fā)現(xiàn),對這三個問題作些粗淺的、不成熟的考察,不當(dāng)之處希望能得到專家學(xué)者的批評和指正。 一、刻印之官 官印的制作當(dāng)有專職人員。漢代與刻印有關(guān)的官吏是印曹侍御史、蘭臺令史,另有印工,是負責(zé)刻印的工匠。 《通典》卷二四《職官》六云:“二漢侍御史所掌凡有五曹,……二曰印曹,掌刻印。”從這條材料可知,漢代的侍御史中設(shè)有印曹,是專掌刻制官印的職官。這一事實在《漢書》中也有所透露,《王莽傳上》元始四年(4年),王莽上書說:“臣請御史刻宰衡印章曰:‘宰衡太傅大司馬印’,成,授臣莽,上太傅與大司馬之印?!蓖趺ё嗾埌炎约旱奶蹬c大司馬之印更換為宰衡太傅大司馬印,而新的官印要由御史刻制,他說的御史即侍御史。侍御史負責(zé)刻制官印,這正與《通典》所說相符合。 印曹侍御史掌刻印,當(dāng)然不會是由侍御史親執(zhí)刀鑿刻制,具體說來,官印先由蘭臺令史書署好印文文字,然后由印工依書寫好的印文鑿刻。對此,還需要作些材料上的辨析工作。首先,關(guān)于蘭臺令史,史書中有這樣三條材料: 1.《后漢書·班固傳》注引《漢官儀》:“蘭臺令史,六人,秩百石,掌書劾奏。”
以上三條材料都敘述了漢代蘭臺令史的職掌,需要說明的是第三條即今本《續(xù)漢書·百官志》的記載是有錯誤的,而章懷注所引的《續(xù)漢志》(即章懷所見到的《續(xù)漢書·百官志》及《漢官儀》的記載是正確的。首先,說蘭臺令史秩六百石與漢制不能吻合?!稘h官儀》云:“能通《蒼頡》、《史篇》,補蘭臺令史,滿歲補尚書令史,滿歲為尚書郎。”由蘭臺令史而尚書令史而尚書郎,顯然是一個秩級逐步提升的過程,漢代尚書郎秩四百石,尚書令史秩二百石,比二者職別皆低的蘭臺令史怎么會是高達六百石之官?又《續(xù)漢書·百官志》敘述東漢諸職官,例皆先具官名,次注其員額,再次為其秩別,等等,無一例外,唯獨此“蘭臺令史”一條缺其員額。此絕非司馬彪當(dāng)初之疏漏,因為章懷為《后漢書》作注時見到的《續(xù)漢志》就有這項內(nèi)容,章懷注引《續(xù)漢志》“蘭臺令史,六人,秩百石”,不僅在體例上與今《續(xù)漢志》記述其它職官的體例完全相同,而且在制度上也與由蘭臺令史經(jīng)尚書令史升至尚書郎的過程相符,知今本《續(xù)漢志》脫去了“人”、“秩”二字,使“六人,秩百石”變成了“六百石”。 這一事實,由《班固傳》注引《漢官儀》“蘭臺令史,六人,秩百石”,可得到進一步的證明。其次,說蘭臺令史“掌奏及印工、文書”也有問題。印工是篆刻官印的工匠,是人,而文書是物,“奏”字若作名詞講,則不僅與“文書”含義重復(fù),而且將奏、印工、文書三者錯雜并舉,不加分類部居,于史書體例不相類;若把“奏”字作動詞解,則語義模糊,不明所奏為何,且漢代臣民上書也并不是要蘭臺令史奏入的??傊癖尽独m(xù)漢志》此條記載在文字上很難通釋。而章懷注所引《續(xù)漢志》則沒有這個問題,“掌書劾奏及印,主文書”,這句話的語義甚為明晰,其中云“掌書劾奏”,也與《班固傳》注引《漢官儀》的記載完全相合,知章懷所見《續(xù)漢志》固非今人之所見。今本《續(xù)漢志》此條既脫去“書”、“劾”二字,復(fù)以缺筆訛“主”字為“工”,使“掌書劾奏及印,主文書”誤作“掌奏及印工、文書”。有鑒于此,討論蘭臺令史的職掌只能以章懷注所引《續(xù)漢志》為依據(jù),不宜引用今本《續(xù)漢志》的記載。根據(jù)章懷注引《續(xù)漢志》,蘭臺令史的職事有三:一曰書劾奏,二曰書印,三曰主文書。主文書即負責(zé)文書檔案的立卷歸檔與保存管理工作,蘭臺是漢宮中的檔案庫之一,所以主文書成為蘭臺令史的職責(zé)。書劾奏即繕寫劾奏。御史中丞屬下有侍御史,“掌察舉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 凡郊廟之祠及大朝會、大封拜,則二人監(jiān)威儀,有違失,則劾奏。”郊廟祠祀、朝會、封拜儀式上,侍御史當(dāng)場對舉止有違失者劾奏,可能只是以口頭陳劾,來不及以書面形式上奏,其它的劾奏恐怕要以文書形式奏上。侍御史欲劾奏,先起草奏文,交由蘭臺令史繕寫,經(jīng)復(fù)查核對,無文字脫衍訛誤,即封印奏上,所謂“書劾奏”應(yīng)指此。蘭臺令史之于侍御史,正如尚書令史之于尚書郎。其實,蘭臺令史在西漢本來就隨從御史命名曰御史令史,反映出它和侍御史之間的關(guān)系?!稘h書·藝文志》提到“御史令史”,注引韋昭曰:“若今蘭臺令史”,知蘭臺令史舊名為御史令史。蘭臺令史之另一職掌是“書印”。所謂書印,是指在刻鑄官印前由蘭臺令史將所要制作的官印的印文署書好,以便印工照其所書印文摹刻。蘭臺令史的三項職事,兩項與寫字有關(guān),這不是偶然,本來,選任蘭臺令史時主要就是課試其識字與寫字能力。前引《漢官儀》云:“能通《蒼頡》、《史篇》,補蘭臺令史。”《藝文志》也說:“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xué)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御史史書令史?!庇妨钍芳刺m臺令史以能善為六體書而得選,其職事自然與寫字有密切關(guān)系。 印曹侍御史主管刻印,而由蘭臺令史書署印文,印工執(zhí)刀鑿刻,以職事關(guān)系,國家有鐫刻之事,往往要調(diào)遣侍御史、蘭臺令史、印工負其責(zé)。例如,建武三十二年(56年)籌劃舉行封禪大典,按封禪禮,需用“玉牒書”藏壇上方石之內(nèi),玉牒厚五寸,長尺三寸,又有玉檢?!独m(xù)漢書·祭祀志上》記此事說:“時以印工不能刻玉牒,欲用丹漆書之;會求得能刻玉者,遂書。書秘刻方石中,命容玉牒。二月,上至奉高,遣侍御史與蘭臺令史,將工先上山刻石?!庇」2勹徔讨?,故在找人刻封禪玉牒時,首先考慮到印工。但漢代自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后,唯皇帝與皇后璽用玉,皇帝璽代代相傳,不予銷毀,也不用新刻,皇后玉璽大概也是如此。印工雖以鑿刻官印為職業(yè),但所刻全是金銀銅官印,從無刻玉的經(jīng)驗與技術(shù),故不能刻封禪玉牒。這里書玉牒文者,可能仍是蘭臺令史,此由其后蘭臺令史復(fù)以職事故,與侍御史將工(此工是石工)先上泰山刻石可以推知。 二、有關(guān)偽寫印、亡印與棄毀印的律令
《史記·貨殖列傳》說有些人在貨利誘惑之下無所不敢為,“舞文弄法,刻章偽書,不避刀鋸之誅?!薄稘h書·淮南王安傳》載,劉安欲謀反,“令官奴入宮中,作皇帝璽,丞相、御史大夫、將軍、吏中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蓖瑫€記載衡山王劉賜、江都易王劉建為準備謀反,亦私作官印。此則皆出于爭權(quán)奪利的政爭需要。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偽造官印,皆損害了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破壞了政權(quán)的穩(wěn)固,因此,很早便列為國家律令打擊的對象?,F(xiàn)知在秦律中已有“偽寫印”之罪,云夢秦簡《法律答問》:“‘僑(矯)丞令’可(何)?。ㄒ玻繛橛兄葌螌懫溆榇髥莘??!薄氨I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备鶕?jù)秦律,低級官吏偽造官印,冒充大嗇夫,罪名曰矯丞令,實際是偽寫印行為之一。關(guān)于偽寫印,《唐律·詐偽律》“諸偽寫官文書印”條下注:“寫,謂仿效而作,亦不錄所用?!薄妒枳h》解釋說:“謂仿效為之,不限用泥用蠟等,故云不錄所用,但作成者?!敝灰略斐闪?,大小相差不懸殊,無論是用何等材料刻制,都是偽寫印。唐律對偽寫印的定義很可能是從漢律傳下來的。漢代對偽寫官印者是如何處置的?史料記載表明,即便是諸侯王,偽造皇帝璽或朝廷百官印也要以犯大逆無道之罪處死,如膠西王劉端議淮南王劉安罪時說:“其書、印、圖及它逆無道事驗明白,當(dāng)伏法。”處以死刑。《貨殖列傳》中也提到“刻章偽書”者,要受“刀鋸之誅”。可見對偽寫官印懲罰很嚴厲?!短坡伞ぴp偽律》對偽寫印的懲辦態(tài)度與漢律有一致性,規(guī)定偽造皇帝印信,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印信及其它官文書印者分別處以斬、絞、流放二千里的重刑。 偽造官印是偽寫印,盜用官印也是偽寫印。戰(zhàn)國時,魏國李悝著《法經(jīng)》,規(guī)定“盜璽者誅”。后來商鞅在秦國變法,以《法經(jīng)》為藍本為秦制定法律,吸收了這方面的內(nèi)容。出土秦簡《法律答問》說,“盜封嗇夫”者,“廷行事以偽寫印”論決,即按成例以偽造官印行為定罪。“盜封嗇夫”,整理小組注云:“疑指假冒嗇夫封印”。此解釋尚不很明確,此實指盜取嗇夫官印來封印文書,即《唐律·詐偽律》所說“諸盜寶、印、符、節(jié)封用,即所主者盜封用及以假人、若出賣;所假及買者封用,各以偽造、寫論?!辈桓嬲堉鞴芄儆〉娜耍阶匀〕龉儆》庥∥臅?,或把盜取出的官印假借、賣與人以封印文書,皆以偽寫印之罪論處。這可以作為此條秦簡律文的注腳。唐律還對主管官印而未發(fā)現(xiàn)官印被盜用者,根據(jù)情節(jié)不同予以分別的處罰。唐律源于漢律,漢律則承秦律,唐律與秦律遙相銜接的源流關(guān)系在這條律文中很好地得以體現(xiàn)。與秦律比較,唐律更為成熟完備,如“盜封”官印在秦尚按“廷行事”處理,未列入正式律令,至唐已成為律令明文。漢律在秦律、唐律之間承上啟下,也必有類似的規(guī)定。
亡失官印也要追究責(zé)任,量刑定罪。漢代關(guān)于亡失官印的處罰條文收在《賊律》中,《晉書·刑法志》引陳群等《魏新律序》云:漢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chǎn)及諸亡印……故分為《毀亡律》?!睗h的“諸亡印律”、魏之《毀亡律》今已俱佚,無由得見律文的本來面貌。幸運的是出土秦律中尚可見有關(guān)這方面的蛛絲馬跡,而遠承漢律的唐律中也可發(fā)現(xiàn)此類律文收在了《雜律》中,借此二者約略可知漢代亡失官印律令之大概。
云夢秦簡《法律答問》有一條說:“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累),已坐以論,后自得所亡,論當(dāng)除不當(dāng)?不當(dāng)?!惫t即官印,秦統(tǒng)一以前,無論官私尊卑,其印皆可稱璽,統(tǒng)一之后,獨天子印稱璽。此處稱百官官印曰璽,當(dāng)是統(tǒng)一前制定的律文,在統(tǒng)一之后仍沿用未改。據(jù)簡文,秦時亡失官印要受論處,已受論處的,后來雖把亡印找回,亦不予免罪。換言之,未受論處之前找回亡印可以不予論罪。唐律的規(guī)定頗有相似處,《雜律》云:“諸亡失器物、符、印之類,應(yīng)坐者,皆聽三十日求訪,不得,然后決罪。若限內(nèi)能自訪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后得者,追減三等?!薄妒枳h》補充說:“三十日限外得者,追減三等。若已經(jīng)奏決,不合追減?!北容^唐律與秦律,在這條律文上有同有異,二者之繼承與發(fā)展關(guān)系至為明顯:一、秦律、唐律對亡失官印而能在判決之前找回者,皆可減免罪,之后才找到者則不減免,此其共同之處;二、所不同的是,對判決前減免罪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唐朝更細致,它把判決前的時間以三十日為界分開,三十日內(nèi)找到失印可免罪,三十日之外得之者則追減三等。這與秦律只強調(diào)判決前、判決后之別是不同的。秦律對在判決前復(fù)得所失官印者大概皆予以免罪。但這并不能說明在此問題上秦律比唐律更寬大,相反,亡失官印行為被發(fā)覺后隨時都可驗治定罪,未必能能拖到三十日之后才處理,反使亡失官印者得不到充分的補救機會,這正是秦律苛酷的表現(xiàn)。漢律在初期全部繼承秦律,亡失官印的律文內(nèi)容當(dāng)與秦律同,后來可能有所修改完善,再經(jīng)長期因革,成為唐律的樣子。亡失官印應(yīng)受懲處,竊盜官印者更要判以重刑。秦簡《法律答問》提到一個人盜書丞印逃亡,被論處耐刑;《唐律·賊盜》則規(guī)定盜官文書印者要服徒役二年。估計漢律中也會有相似的內(nèi)容。
唐律另對棄毀官印立有專門條文:“諸棄毀符、節(jié)、印及門鑰者,各準盜論,亡失及誤毀者,各減二等?!奔礂墯Ч儆?,徒二年,誤毀則徒一年。漢律可能亦有這種條文,因為《漢書·王子侯表上》記載祝茲侯劉延年“坐棄印綬出國,免?!绷泻顥売【R離開封國要免其侯爵。漢代官員的印綬需隨身佩戴,棄印綬不隨身佩戴是被禁止的。
三、用印制度 漢代官印可分兩大類,一為吏員印,一為官署印。吏員印是二百石以上官吏佩戴使用的官印,專官專印。官署印則是各個官署所有掾史等百石以下少吏共同使用的官印,這種印應(yīng)是由專門的監(jiān)印官吏監(jiān)管,使用時需白請,用畢交回。二百石以上長吏是國家統(tǒng)一選舉除調(diào)的,故有專門頒授的官?。话偈韵律倮粲筛鞴偈鹱孕斜俪?,非國家任命,故無專授官印。漢初吏員印與官署印在形制上無嚴格區(qū)別,皆為方寸印。武帝元狩四年,為嚴格百官印的等級劃分,對官印制度作了改革,其中規(guī)定吏員印為方寸印,即通官印,官署印大小為通官印之半,名半通印,又名小官印。自此,官印有了通官印與半通印之別。官印是官府用來封印官文書或者其他物件的,漢代官府對通官印和半通印是怎樣使用的,在史書中缺乏記載,但出土漢簡文書卻提供不少信息。下面利用漢簡對這個問題試作探討。 漢代官吏使用官印封印文書,只能用本官印,即長吏用所佩戴的通官印,少吏用官署里的小官印。先說長吏用印。漢簡中有這樣幾條簡文: 1.地節(jié)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謂候長光……(下略)(《居延漢簡釋文合?!?,以下簡稱《合?!罚?·7A) 印曰張掖肩候 2.□□□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陽翟邑獄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第臨自言取傳之居延,過所縣邑侯國勿苛留,如律令。(《合?!?40·1A) 3.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過所縣道河津關(guān):遣亭長王豐以詔書買騎馬酒泉、敦煌、張掖郡中,當(dāng)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合?!?/span>170·3A) 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合校》170·3B) 4.元延二年八月庚寅朔甲午,都鄉(xiāng)嗇夫武敢言 褒葆俱送證女子趙隹張掖郡中,謹案戶 5.當(dāng)為傳,敢言之。八月戊子匽師丞熹移縣邑(《合?!?34·40A) 章曰匽師丞印(《合?!?34·40B) 6.九月戊辰居延都尉湯、丞 謂甲渠,如律令(《居延新簡》,以下簡稱《新簡》,EPT50:16A) 以上六條簡文,皆為業(yè)已處理過的文書。按漢代處理文書的慣例,折封時要把封泥印文照寫在該文書的封檢上或文書簡的背面,上舉諸簡簡背的“印曰某”、“章曰某”、“某印”、“某章”,皆是照封泥印文寫下的。核對各支簡正面的文書,知簡1的發(fā)文者為肩水候,而印文正曰“張掖肩候”;簡2的發(fā)文者為陽翟邑獄守丞,印文亦曰“陽翟獄丞”;簡3的發(fā)文者為居延令,印文亦曰“居延令印”;簡4的發(fā)文者為居延丞,印文曰“居延丞印”;簡5的發(fā)文者為匽師丞,印文亦曰“匽師丞印”;簡6的發(fā)文者為居延都尉,印文曰“居延都尉章”。顯而易見,封印這些木簡文字的印信全為發(fā)文官吏所佩戴的官印,從而也就知道發(fā)送文書的候、令、丞及都尉等長吏都是用自己的通官印封印文書。 二百石以上長吏若兼攝秩別比自己高的職官,代其行文書事,使用的官印也是其本任職官官印,不用(也未授予)所兼攝職官的官印。這一點通過下一例簡文可得到很好說明: 7.元鳳三年十月戊子朔戊子酒泉庫令安國以近次兼行太守事、丞步遷謂過所縣河津請遣□官持□□□錢去□□取丞從事金城、張掖、酒泉、敦煌郡乘家所占畜馬二匹,當(dāng)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合?!?/span>303·12A) 十月壬辰卒史解 章曰酒泉庫令?。ā逗闲!?03·12)在這一例漢簡文書里,酒泉庫令安國兼行太守事,以太守的名義頒發(fā)了這件傳,封傳時使用的卻不是他兼攝的酒泉太守的印章,而是他自己的本任職官官印“酒泉庫令印”。事實上安國也并未被授予“酒泉太守章”,否則他就不是兼行太守事,而是守太守或真太守了。 上面這兩種情況表明,二百石以上的長吏封印文書,只能使用自己佩戴的通官印。居延漢簡中還有不少候或別的長吏用私印封印文書的例子,舉兩條以為說明: 8.二月丙子,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言之郭(《合校》10·4) 9.□年八月甲戌,甲渠守塞尉黨以私印封敢(《新簡》EPF22:620) 這兩支簡分別是候、守塞尉以私印封文書的例子。塞尉秩二百石,相當(dāng)于縣丞、尉;候秩比六百石,相當(dāng)于縣令,都是長吏[3],他們應(yīng)有隨身佩戴的通官印,為何不用通官印,卻用私印封印文書呢?我們推測可能是邊郡情況特殊,新除任官員之后,刻鑄頒授官印不能及時,新官持任命牒書到任所,暫時未領(lǐng)到官印,只能以私印替代。但發(fā)生這種情況時必須在行文中首先作出說明,故上面所舉的兩例木簡文書,皆有“以私印行事”、“以私印封”之語。
10.閏月庚申肩水士吏橫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長承書從事下當(dāng)用者如詔書(《合?!?0·31) 11.元康二年六月戊戌朔戊戌肩水候長長生以私印行候事寫移昭武獄如律令(《合?!?0·11) 這兩條是候長、士吏攝行候事發(fā)送文書時以私印印封文書之例。候長、士吏并為秩比二百石之官,應(yīng)是長吏,他們也當(dāng)有國家頒授的通官印,居延漢簡43·12可以證明,此簡是一件行路過關(guān)津用的傳,出自A[,32]金關(guān)遺址,簡的正面是該傳的傳文,簡的背面是守關(guān)者啟封時照寫下的封泥印文,曰“□□□候長印”,知該傳是某候長所頒發(fā),封印時用的是“某候長印”,此為候長有官印之證。此諸候長、士吏不用本任職官官印,而多用私印封印文書,究其原因,或與前面說過的候、塞尉以私印行事相同。 因故需要由百石以下少吏封印文書時,則用小官印。居延簡云: 12.謂甲渠候官寫移書到會五月旦毋失期如律令(《合校》42·20A) 章曰居延(《合?!?2·20B) 13.元年十一月壬辰朔甲午肩水關(guān)嗇夫光以小官印兼行候事敢言之。(《合?!?99·1A) 簡12當(dāng)是居延都尉府下達給甲渠候官的文書,封泥印文僅“居延”二字,知非都尉印章,是小官印。當(dāng)時都尉府屬吏行都尉事發(fā)送了這份文書,故鈐印時只能用官署里的小官印。簡13是肩水金關(guān)上奏都尉府的文書。關(guān)嗇夫為百石少吏,文書在行文時首先說本文書是由關(guān)嗇夫兼行候事發(fā)送的,用的是小官印。此可證明少吏封印文書用的是小官印。然而,與前文討論的長吏以私印行事相似的現(xiàn)象是,少吏在兼攝長吏行文書事時也有不少用私印而不用小官印的,比如下面的簡文: 14.閏月庚子肩水關(guān)嗇夫成以私印行候事(《合?!?0·6) 15.六月戊子甲渠第八隧長敞以私印行候事敢言,謹寫移敢言之。(《新簡》EPT56:67) 16.七年二月乙丑朔乙亥甲渠隧長嘉以私?。ā缎潞啞稥PF22:379A) 掾譚(《新簡》EPF22:379B) 簡16正面“以私印”后的文字殘缺,據(jù)簡背面文書吏所簽署的“掾譚”二字,知所缺應(yīng)是“行候事”等字。漢簡職官,只有候以上官員的屬吏之中才有掾[4]。此三例漢簡文書為關(guān)嗇夫或隧長以私印攝行關(guān)候或鄣候事,皆未取用小官印。推測其緣由,殆候官雖有小官印,然因以私印行文書事亦可,少吏們?yōu)榱朔奖闶∈拢话渍堄眯」儆?,徑取私印印封文書。這樣推測是有一定依據(jù)的。如肩水金關(guān)有小官印,見于簡199·1A,而簡10·6里面的金關(guān)嗇夫卻未使用之,此事似可說明這一問題。 總結(jié)上面的討論,可得出兩點結(jié)論:一、漢代官吏無論是以本任職官還是以兼攝別的職官的名義行文書事,一般要各用其所應(yīng)使用的官印,長吏用頒發(fā)給自己的通官印,少吏用官署中的小官?。ò胪ㄓ。?。我們還未見到有長吏用小官印,少吏用通官印的例子。二、漢簡文書用印情況又表明,官吏無論是行本職之事還是攝行別的職官,在封印文書時皆可以私印替代官印,唯須在行文中首先作出說明。此亦是過去在文獻中所不及見者。允許以私印行官府文書事,是居延漢簡反映出的漢代官吏用印制度的一大特色。不過,官吏用私印行文書事也不可避免的會帶來不少弊端,比如有人就可以很方便地假造官文書而一時難以覺察:
17.□有也□□皆不□□□□□叩頭以私印封行事容奸宜有禁□ □□□以私印行事□□□猥請印宜有禁如延壽頃言吏□(《新簡》EPT52:119) 這支簡的文字殘損厲害,從僅存的文字看,這是一份關(guān)于官文書用印的建議,它提到當(dāng)時“以私印封行事”產(chǎn)生了“容奸”的問題,建議禁止使用私印行文書事。此簡的時間不明,從中無法獲知這個建議是何時提出的。無論怎樣,它表明漢人已漸發(fā)現(xiàn)允許以私印封印官文書是不妥當(dāng)?shù)?,他們正在設(shè)法完善官印使用制度。 漢印中另有一類比較特殊的印,即臣妾印,這種印在傳世漢印和封泥中為數(shù)不少。臣妾印有少數(shù)單獨作鈕,僅一面有印文曰“臣某”、“妾某”,如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的“臣平”印[5]。大多數(shù)則為兩面印,一面刻“臣某”或“妾某”,一面刻姓某名某,如《吉金齋古銅印譜》著錄的“張得”、“臣得”雙面印,“王廣”、“臣廣”雙面印等。臣妾印概不言姓。關(guān)于這類印的使用,王獻唐認為是“以有臣字一面施于上行文書”,他的看法有道理,但也應(yīng)注意,這種印并非用于所有的上行文書。
秦代,臣下奏書于皇帝皆稱“臣某”,不稱氏?!妒酚洝で厥蓟时炯o》李斯等上始皇書云“丞相臣斯”,上二世書云“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皆于官銜后接以“臣某”。此制為漢所繼承。《后漢書·鮑昱傳》注引《漢官儀》說漢代“群臣上書,公卿、校尉、諸將不言姓?!弊C諸史籍碑刻,漢代凡臣民奏書皇帝,無一不稱“臣某”,只言名不言姓。如《漢書·高后紀》“丞相臣平言:謹與絳侯臣勃、曲周侯臣商、潁陰侯臣嬰、安國侯臣陵等議?!薄峨`釋》卷一《孔廟置守廟百石孔和碑》:“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本矶斗銖?fù)華下民租田口算碑》:“弘農(nóng)太守臣毅頓首死罪上尚書?!边@都是公卿群吏上書稱臣某的例證。平民上書亦均稱臣。《漢書·梅福傳》記載壽春人梅福在成帝時多次上書言事,在所上書里皆自稱臣。刑徒上書皇帝亦稱臣?!独m(xù)漢書·律歷志下》劉昭補注引蔡邕戍邊上章云:“朔方髡鉗徒臣邕稽首再拜上書皇帝陛下。”女子上書則稱妾。《漢書·刑法志》載淳于公之女緹縈上書文帝,《后漢書·班超傳》班超妹班昭上書和帝,于奏書中皆多次自稱“妾”如何如何。既然臣民上書皇帝必須卑稱曰臣曰妾,以示自己對皇帝的臣屬關(guān)系,其封印此文書的印文勢亦不得不曰“臣某”、“妾某”,故而當(dāng)時有大量的臣妾印?!斗饽嗫悸浴肪硎?/span>有19枚這樣的封泥,俱為陳介祺藏品。據(jù)悉,《考略》一書所收封泥以關(guān)中、巴蜀兩地出土為主,則此19枚臣妾印文的封泥皆當(dāng)出自關(guān)中之長安,是西漢時臣民上書皇帝的封泥遺物。
漢初,諸侯王國“宮室百官同制京師”,權(quán)力較大。此時,上書稱臣之制不僅用于朝廷,而且推行于全國,不僅王國內(nèi)群臣吏民上書諸侯王時自稱臣,王國外吏民對不管轄自己的諸侯王也自稱臣。較典型的例子如《史記·淮陰侯列傳》記載,高祖六年(前201年),楚王韓信廢為淮陰侯,居洛陽,“信嘗過樊將軍噲,噲跪拜送迎,言稱臣,曰:‘大王乃肯臨臣’。”樊噲從未隸屬于韓信,只因韓信曾為諸侯王,今雖降為列侯,噲仍稱其為大王,而自稱臣。又如《漢書·文帝紀》周勃、陳平擁代王劉恒即天子位,上勸進書稱:“丞相臣平、太尉臣勃、大將軍臣武、御史大夫臣蒼、宗正臣郢、朱虛侯臣章、東牟侯臣興居、典客臣揭再拜言大王足下:……愿大王即天子位。”這一條記載表明漢初雖朝廷百官對諸侯王上書亦要自稱臣。近世于臨淄西漢齊國官署故址附近出土不少封泥,其中有臣印四枚,分別是“臣光”(《臨淄封泥文字敘目》)、“臣說”、“臣充世”(《齊魯封泥集存》)、“臣級”(《續(xù)封泥考略》),這四枚封泥顯然應(yīng)是齊國或其他郡國吏民上書齊王時封印文書的泥封遺物。 漢初吏民對諸侯王稱臣,除此時諸侯王的權(quán)力很大以外,或與秦及漢初人的稱謂習(xí)慣有一定關(guān)系。這一時期人與人之間稱臣是一種謙辭。《史記·高祖本紀》中呂公對劉邦說過“臣少好相人”的話,《集解》引張晏曰:“古人相與語多自稱臣?!眲町?dāng)時只是個亭長,呂公雖是平民,卻為縣令的座上客,身份地位至少是相仿的,呂公對劉邦自言臣,可見臣字作為稱謂,在早期的使用確實還是較寬泛的。《漢書·婁敬傳》:“漢五年(前202年),戍隴西,過雒陽,高帝在焉。敬脫挽輅,見齊人虞將軍曰:‘臣愿見上言便宜?!庇輰④娕c婁敬僅是將卒關(guān)系,并沒有君臣名分,而婁敬亦自稱臣,這同樣可證漢初對何人稱臣尚無嚴格界限。 這種情況未持續(xù)多久,隨著中央集權(quán)和等級制度的加強,漢朝對王國權(quán)力予以抑制削奪,國家至少已經(jīng)禁止王國外之人對諸侯王稱臣了,違者棄市。《漢書·王子侯表上》有利侯劉釘,“元狩元年(前122年),坐遺淮南王書稱臣,棄市。”武帝元狩元年十一月,淮南王劉安、衡山王劉賜謀反之事被發(fā)覺,從淮南王府中沒收了不少文書[6],有利侯劉釘給劉安的文書也一定包括在內(nèi),漢朝為劉釘定罪的重要證據(jù)就是他在文書中對劉安稱臣。這說明至遲到武帝之時,王國外的吏民包括列侯已不許向諸侯王稱臣了,違者被視為附益王國,叛逆漢朝,處以死刑。臣妾稱謂使用范圍的變化,必然影響到封印文書的臣妾印的作用,王國外的吏民奏書給諸侯王不再稱臣,亦不以臣妾印封印文書。至于王國內(nèi)的吏民則仍對諸侯王稱臣。 《漢書·武被傳》云:“淮南王陰有邪謀,被數(shù)微諫,……被曰:‘……今臣亦將見宮中生荊棘,露霑衣也’?!贝耸麓蠹s與有利侯之事在同時,是時伍被為淮南中郎,他諫阻淮南王,說明他還未像后來那樣幫助淮南王謀劃反計,伍被于言語中對淮南王稱臣,因為他是淮南王屬下的官吏。換言之,王國內(nèi)的官吏這時對諸侯王仍是君臣關(guān)系,要自稱臣,其上奏諸侯王的文書無疑當(dāng)用臣妾印封印。 總之,漢代奏給皇帝的文書用臣妾印封印;奏給諸侯王的文書,在初期全都用臣妾印封印,后來大概只有王國內(nèi)的吏民才在上奏諸侯王文書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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