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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 融資租賃糾紛的30個實務要點

 昵稱22551567 2017-08-31


 

近年來,融資租賃業(yè)在我國呈現(xiàn)持續(xù)高速發(fā)展的態(tài)勢,融資租賃公司的數(shù)量持續(xù)快速增長,融資租賃業(yè)務總量和糾紛數(shù)量也呈爆炸式增長。筆者結合自身執(zhí)業(yè)經(jīng)驗,總結了融資租賃領域中的30個疑難知識點,供各位交流。


1、融資租賃具有融資和租賃的雙重特性。融資租賃的出租人通過讓渡租賃物的使用權獲取承租人的租金,而承租人通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獲取租賃物的使用權。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并不是租賃物客觀的市場租金價格,而是其融資的對價。即,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租金并不是使用權所獲得的對價,而是出租人為了收回前期所投入的租賃物購買款及相應的合理利潤在融資租賃期內攤銷的價格。


2、融資租賃合同兼有融物與融資的特點,在認定是否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應當緊扣“融物”是否真實存在,司法實踐中因缺少租賃物或租賃物未成立買賣關系而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案例并不鮮見。認定租賃物是否客觀存在的主要證據(jù)包括:買賣合同、匯款憑證、發(fā)票、權屬登記證書、所有權轉移證書、出賣人的相關聲明或承諾等。


3、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支付租金,負責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并負責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4、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應具備適合租賃的特性,即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該租賃物應當具有能夠返還原物的可能性。若按租賃物的特性,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期限屆滿時已經(jīng)無返還可能性的,則客觀上無法作為租賃關系的標的物,相應法律關系不得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比如商品砼,依其屬性,在裝修完畢后即附合于不動產,從而成為不動產的成分,喪失其獨立的物的特性,不再具有返還原物之可能性,因此商品砼則無法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相關法律關系也不應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


5、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必須滿足如下四點:第一,租賃物應為依法可以流通之物;若租賃物為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之物,將必然影響到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基礎。第二,無形資產不得單獨作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第三,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比如貨幣,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無法分離,則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第四,租賃物應當是非消耗物。所謂消耗物,即使用一次之后就會滅失或品質發(fā)生根本變化或原有狀態(tài)會改變,比如燃料,由于燃料在使用后就消失或狀態(tài)改變,出租人最根本的物的擔保不復存在,融物特性無法體現(xiàn),因此出租人的權利無法保障。


6、為了防范融資租賃款項無法收回的風險,出租人應當審慎確定租賃物。一般來說,應當盡量選擇具有流通性較好、保值性較強、價值較大的租賃物。特別提醒融資租賃公司注意,在以海關監(jiān)管、關稅減免的物品作為租賃物時,一般應要求承租人提供海關部門出具的同意融資租賃的證明或要求承租人提供海關部門同意解除監(jiān)管的證明,或由出租人向海關部門申請成為享受關稅優(yōu)惠的主體。


7、法律上的融資租賃與財務上的融資租賃并不等同。法律上的融資租賃主要體現(xiàn)在《合同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財務上的融資租賃主要見于《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6)》。


8、根據(jù)《合同法》我們可以將租賃分為一般租賃和融資租賃;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06)》我們可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jīng)營租賃。此外,根據(jù)融資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的處理方式是留購還是退租,我們又可以再次將融資租賃細分為融資性融資租賃和經(jīng)營性融資租賃兩類。留購的是融資性融資租賃,退租的是經(jīng)營性融資租賃。


9、在會計處理上,直接貸款所獲得的資金是直接記入借款人負債的;而融資性的融資租賃則是將應付租金記入長期應付款,在融資租賃期內分期攤銷;經(jīng)營性融資租賃直接將租金列入費用,不記入負債表,直接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列明即可。


10、因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涉及多個法律關系、多份合同、多個法律主體,所以,我們應當根據(jù)委托人的訴訟請求區(qū)分是否屬于融資租賃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或借款合同糾紛,并據(jù)此確定如何列明原被告及管轄法院。


11、依據(jù)出租人設立審批和監(jiān)管機構的不同,我們一般將融資租賃公司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受《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調整;第二類為內資試點類融資租賃公司,受《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規(guī)調整;第三類為外商投資類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受《外商投資租賃業(yè)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調整。


12、在當前融資租賃市場上,融資租賃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廠商融資租賃、委托租賃、聯(lián)合租賃、杠桿租賃、風險租賃,但歸根結底,最為基本的融資租賃交易方式只有兩種: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其中,直接租賃是最典型、最常見的融資租賃方式;杠桿租賃是目前國際上采取比較廣泛的一種融資租賃方式。


13、售后回租式融資租賃方式(又稱融資回租賃)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在該情形下,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買受人也是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出賣人也是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融資租賃合同兼有融物與融資的功能,但融物的目的是為了融資,回租賃合同所表現(xiàn)出來的功能更側重于融資,符合融資租賃的特征,受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規(guī)范調整。


14、售后回租式融資租賃業(yè)務模式下的租賃物是在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租賃物必須有明確的、能夠獨立處分的。非物權法上“獨立的物”、“確定的物”,無法單獨轉讓,出租人根本無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因缺少“融物”特征而不能認定為融資租賃。由于售后回租式融資租賃業(yè)務與高利貸借款之間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所以,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售后回租的監(jiān)管要求比直接租賃高很多,比如要求有明確的租賃物,要求租賃物出賣人(即承租人)真實擁有租賃物所有權,且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權屬未有任何爭議。


15、承租人應當結合標的物的性質、雙方合同約定之內容、款項的支付金額與流向等區(qū)分委托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屬于售后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對于名為融資、實為借貸之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借貸糾紛/借款合同糾紛起訴。


16、相對于直接租賃而言,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方式更加不容易監(jiān)管資金,出售人(即承租人)將購買人(即出租人)支付的租賃物購買款挪作他用的可能性更大;其次,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方式難以確認租賃物的所有權,往往還需要融資租賃公司核查租賃物的原始購買合同、付款情況、購買發(fā)票、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


17、融資租賃交易框架下的租賃物在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一定名義貨價(即象征性的留購價格)后,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因此,對于出租人而言,其應收租金已有租賃物作為擔保。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承租人同意以房產、土地再為前述租金辦理抵押登記的可能性較小。


18、在融資租賃項目中,出租人向租賃物出售人支付的租賃物購買款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保證金之間的差額被稱之為融資租賃風險敞口。融資租賃風險敞口越小,出租人的風險就越小,承租人所實際融資款就越少。


19、基于使用租賃物需要取得特殊證照,出租人直接授權將租賃物辦至承租人名下,再由承租人將租賃物辦理抵押登記至出租人名下的,由于我國法律并未禁止權利人將自己名下的物抵押至自己名下,所以,不能僅以此否定雙方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0、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現(xiàn)已廢止)第6條之規(guī)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經(jīng)營范圍,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從取代該規(guī)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內容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在態(tài)度上予以了放開。即,融資租賃公司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經(jīng)營范圍,并不必然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1、在審查當事人是否因超越經(jīng)營范圍而導致所訂立的合同無效時,應當嚴格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之規(guī)定,超越經(jīng)營范圍所訂立的合同,并不必然無效。只有當承租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經(jīng)營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業(yè)務時,才會導致對外簽訂的合同無效。比如,毒品、強制、文物等都是國家明令禁止個人經(jīng)營或交易的業(yè)務,因此,與此相關的業(yè)務合同應屬無效。


22、融資租賃合同與銀行貸款合同最大的區(qū)別在于:當承租人或借款人未按期還款構成嚴重違約時,貸款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清償全部借款本息;而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出租人只能在解除合同與收取全部租金中擇一進行。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解除合同所對應的就是收回租賃物,若出租人主張收回租賃物,承租人自然無需支付未到期租金。


23、由于融資租賃登記平臺所開展的登記服務只是為了公示融資租賃物權利狀況,避免因融資租賃物占有與所有分離導致的租賃物權屬沖突。所以,對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融資租賃合同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平臺進行登記的,并不應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24、融資租賃公司在形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后,應當就合作項目進行財務審查和法律合規(guī)審查。在財務核查上,經(jīng)常采用函證、實物盤點、數(shù)據(jù)復盤、納稅推算等方法,有時也使用趨勢分析和結構分析等工具。在合規(guī)審查上,需要核查承租人、出賣人以及擔保人的相關身份以及特許行業(yè)準入證、資格證等文件,需要對租賃物的合法性、權屬瑕疵進行核查。


25、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的確認直接關系到融資租賃交易結構的選擇,關系到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最終還會關系到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應有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對于出租人而言,準確認定租賃物所有權人是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基礎和關鍵。否則,極有可能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支付的租賃物購買款以及合理利潤無法實現(xiàn)回報。


26、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后,并不代表融資租賃公司已完成全部工作。嚴格意義上說,租后管理工作是融資租賃公司賺取收益的最重要環(huán)節(jié)。如果租后管理工作較差,出租人的收益將直接受到影響。所以,在出租人支付融資租賃本金后,應當為租賃物購買保險,并嚴密跟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


27、在確定所涉糾紛屬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我們應當首先關注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問題。合同是否成立屬于事實判斷,合同效力屬于價值判斷。在認定融資租賃合同效力時,我們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所體現(xiàn)出來的“促進交易、規(guī)范發(fā)展”的精神,減少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28、在判斷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時,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09]40號)第16條之規(guī)定進行裁決,應當綜合法律法規(guī)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guī)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guī)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fā)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guī)定規(guī)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guī)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


29、無效融資租賃合同具有違法性、不履行性、國家干預性和自始無效性。所謂不履行性,即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得履行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且無需承擔應不履行該無效融資租賃合同所產生的違約責任。


30、我國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并未禁止所有權人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物品以他人名義進行登記,而且,作為物品所有權人,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在名義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進行登記本身也是物權自由處分和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所以,《民事案由規(guī)定》中有返還原物、確認所有權等糾紛類型。因此,在實踐中,為了方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尤其是涉及到重型卡車、天然液化氣運輸車等需要上牌的車輛時,出租人往往會直接將租賃物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的,承租人并不能以登記否認出租人的所有權身份,也不能僅以承租人系登記權利人而否定該交易模式屬于融資租賃。

 

 

編排/李九如

責編/孫亞超  微信號: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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