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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也就是明天,交通運輸部將在深圳召開船舶排放控制區(qū)方案落實現場推進會。下面,“中國海事”微信帶您快速了解船舶排放控制區(qū)的那些事—— 1 船舶排放控制區(qū)是干什么用的? ![]() 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qū)主要目的是通過控制在排放控制區(qū)內航行、停泊、作業(yè)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來改善沿海和沿河區(qū)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huán)境空氣質量,推進船舶節(jié)能減排和綠色航運發(fā)展。 2 為什么要控制船舶排放大氣污染物? ![]() 相關研究顯示,船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主要來源于船舶動力系統(tǒng)產生的廢氣、運輸貨物揮發(fā)、船上焚燒等,產生的大氣污染物以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為主,同時含有一定量的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Cs)等大氣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CO2)為主的溫室氣體等。目前,國內外對船舶大氣污染防控的研究主要聚焦在SO2、NOx和PM。其中,SO2是由船舶燃料中的硫轉化而來,因此SO2的排放量與燃料類型、燃油質量及消耗量等因素直接相關;NOx主要是空氣中的氮氣在急劇燃燒和高壓過程中發(fā)生氧化而產生,其排放量與發(fā)動機及其運行工況密切相關;PM10和PM2.5等顆粒態(tài)污染物包括直接排放的黑碳、重金屬等一次顆粒物,以及經過化學反應轉化生成的硫酸鹽、硝酸鹽、二次有機物等二次顆粒物,SOx和NOx等均會轉化形成顆粒物。控制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是減少船舶發(fā)動機運行中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的有效手段,也是當前國內外針對船舶大氣污染采取的主要控制方式。 3 船舶排放控制區(qū),國外也有哦! 據了解,國外已設立6個排放控制區(qū),其中波羅的海海域、北海海域、北美海域和美國加勒比海域排放控制區(qū)由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簡稱“IMO”)批準設立,歐洲海域排放控制區(qū)和美國加利福尼亞排放控制區(qū)分別由歐盟和美國自行設立。 1 波羅的海排放控制區(qū) 波羅的海海域是由IMO批準設立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qū),于2010年7月正式生效。該區(qū)域系指波羅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亞灣、芬蘭灣和波羅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峽中斯卡晏角處的北緯57°44.8′為界,控制區(qū)具體位置及范圍見下圖。 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附則VI,自2010年7月1日起,行駛至該區(qū)域的船舶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與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廢氣清洗系統(tǒng),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 IMO設立的排放控制區(qū)位置及范圍示意圖 2 北海排放控制區(qū)(含英吉利海峽) 北海海域是由IMO批準設立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qū),于2010年7月正式啟用。該區(qū)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限之內的海域: (a)北緯62°以南和西經4°以東的北海海域; (b)斯卡格拉克海峽,南至斯卡晏角東北緯57°44.8′; (c)英吉利海峽及其西經5°以東和北緯48°30′以北的入口處。 根據MAPROL公約附則VI,自2010年7月1日起,行駛至該區(qū)域的船舶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與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廢氣清洗系統(tǒng),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 3 北美排放控制區(qū) 北美排放控制區(qū)是由IMO批準設立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區(qū),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啟用。該區(qū)域位于美國和加拿大海岸附近,包括下列海域: (a)美國和加拿大太平洋沿岸外的海區(qū); (b)美國、加拿大和法國(圣皮埃爾密克隆)大西洋沿岸外的海區(qū)以及美國墨西哥灣; (c)夏威夷島、毛伊島、瓦胡島、莫洛凱島、尼豪島、考艾島、拉奈島卡霍奧拉維島等夏威夷島嶼沿岸外的海區(qū)。 根據MAPROL公約附則VI,自2012年8月1日起,行駛至該區(qū)域內的船舶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與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廢氣清洗系統(tǒng),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關于氮氧化物排放,MAPROL公約規(guī)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行駛至該區(qū)域內的船舶應使用符合MARPOL公約附則VI第13款規(guī)定的“三級”標準的船舶柴油引擎。 4 美國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區(qū) 美國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區(qū)是由IMO批準設立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區(qū),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區(qū)域位于波多黎各自由邦和美屬維京群島大西洋及加勒比海岸附近。 根據MAPROL公約附則VI,自2014年1月1日起,行駛至該區(qū)域內的船舶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燃油,2015年1月1日起,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此外,如果船舶使用與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廢氣清洗系統(tǒng),可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關于氮氧化物排放,MAPROL公約規(guī)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行駛至該區(qū)域內的船舶應使用符合MARPOL公約附則VI第13款規(guī)定的“三級”標準的船舶柴油引擎。 5 歐洲海域排放控制區(qū) 歐洲海域排放控制區(qū)由歐盟通過立法設立,于2010年1月正式啟用。該區(qū)域范圍為所有歐盟港口,但不包括亞速爾群島、馬德拉群島、加那利群島。 根據歐盟法令(EU Low Sulphur Directive 2005/33/EC、82/714/EEC等),自2010年1月1日起,成員國應保證在歐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錨泊)時間超過2小時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燃油(不適用于靠泊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此外,如果船舶通過使用LNG等燃料或采用其他減排措施,使其硫氧化物的排放等效于使用低硫燃油,歐盟成員國可以允許該船舶免除低硫燃油使用要求。關于氮氧化物,歐盟各國管轄水域范圍(包括沿海及內河)的船舶應分別于2014年1月和2019年1月執(zhí)行歐盟階段4和階段5規(guī)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6 美國加利福尼亞排放控制區(qū) 美國加利福尼亞排放控制區(qū)由美國加利福尼亞空氣資源委員會設立,于2012年8月正式啟用。該區(qū)域范圍為美國加利福尼亞沿岸24海里海域、港口以及一些島嶼(見圖2)。 根據美國加利福尼亞空氣資源委員會法規(guī)(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 Titles 13 and 17),自2012年8月1日起,行駛至該區(qū)域內的船舶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 m/m的船用輕柴油或硫含量不大于0.50% m/m的船用柴油,2014年1月1日起,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 m/m的船用輕柴油或船用柴油。該區(qū)域內不接受采用廢氣清洗系統(tǒng)作為低硫燃油的等效處理方法。關于氮氧化物,自2009年1月1日起,美國管轄水域內的船舶應執(zhí)行MARPOL公約附則VI第13款中階段3規(guī)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商業(yè)柴油發(fā)動機應執(zhí)行階段4規(guī)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美國加利福尼亞排放控制區(qū)域示意圖 4 2016年,我國設立三個船舶排放控制區(qū) 包括珠三角、長三角、環(huán)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qū),具體如下: (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qū)。 海域邊界:下列A、B、C、D、E、F六點連線以內海域(不含香港、澳門管轄水域)。 A:惠州與汕尾大陸岸線交界點 B:針頭巖外延12海里處 C:佳蓬列島外延12海里處 D:圍夾島外延12海里處 E:大帆石島外延12海里處 F:江門與陽江大陸岸線交界點 內河水域范圍為廣州、東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門、肇慶9個城市行政管轄區(qū)域內的內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區(qū)內的核心港口區(qū)域為深圳、廣州、珠海港。 圖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qū)示意圖 (二)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qū)。 海域邊界:下列A、B、C、D、E、F、G、H、I、J十點連線以內海域。 A:南通與鹽城大陸岸線交界點 B:外磕腳島外延12海里處 C:佘山島外延12海里處 D:海礁外延12海里處 E:東南礁外延12海里處 F:兩兄弟嶼外延12海里處 G:漁山列島外延12海里處 H:臺州列島(2)外延12海里處 I: 臺州與溫州大陸岸線交界點外延12海里處 J:臺州與溫州大陸岸線交界點 內河水域范圍為南京、鎮(zhèn)江、揚州、泰州、南通、常州、無錫、蘇州、上海、嘉興、湖州、杭州、紹興、寧波、舟山、臺州16個城市行政管轄區(qū)域內的內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區(qū)內的核心港口區(qū)域為上海、寧波-舟山、蘇州、南通港。 圖2 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qū)示意圖 (三)環(huán)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qū)。 海域邊界:大連丹東大陸岸線交界點與煙臺威海大陸岸線交界點的連線以內海域。 內河水域范圍為大連、營口、盤錦、錦州、葫蘆島、秦皇島、唐山、天津、滄州、濱州、東營、濰坊、煙臺13個城市行政管轄區(qū)域內的內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區(qū)內的核心港口區(qū)域為天津、秦皇島、唐山、黃驊港。 圖3 環(huán)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qū)示意圖 5 我國船舶排放控制區(qū)的控制要求 (1)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應嚴格執(zhí)行現行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guī)關于硫氧化物、顆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區(qū)內有條件的港口可以實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現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qū)內的核心港口區(qū)域靠岸停泊期間(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下同)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3)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區(qū)內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4)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qū)應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5)2019年12月31日前,評估前述控制措施實施效果,確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動: 1)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qū)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擴大排放控制區(qū)地理范圍; 3)其他進一步舉措。 (6)船舶可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 更多內容,請點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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