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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基于請求權基礎方法的案例練習報告 ——對于一起交通事故糾紛的法律適用(上)

 wlhxzt 2016-12-16

葛云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研究領域: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法、票據(jù)法、非營利組織法

本文發(fā)表于《北大法律評論》2015年第2期

為方便閱覽,微信端略去腳注,特此說明。感謝作者授權轉載!


摘要 請求權基礎方法,是將民事實體法適用于具體個案的方法。在法學院的案例練習課程中訓練請求權基礎方法,可以有效地訓練檢索法律以及法律資料的能力、發(fā)現(xiàn)法律解釋上的問題并進行解決的能力,實質性地提高法律技能。本文以一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為例,演示了請求權基礎方法在一個較為復雜的疑難案件中的運用,并在分析過程中,對于《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強險條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了解釋。本文還簡要地介紹了請求權基礎方法與民事訴訟的關系、請求權基礎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驟解決的三個主要問題(請求權的發(fā)生、請求權的消滅、被請求人的抗辯權),以及該方法對于養(yǎng)成清晰的法律思維的意義、對于法律實務工作的價值。


關鍵詞 請求權基礎方法 法律技能 民法案例研習 一般侵權行為 機動車交通事故 


目錄


緒言 2

壹、丙對A公司的請求權 4

一、《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違法侵權)(結合《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上的請求權 5

(一)《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一般解釋 5

(二)請求權的發(fā)生 6

(三)請求權的消滅 10

(四)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10

(五)小結 11

二、結論 11

貳、丙對甲的請求權 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前段上的請求權 11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前段的基本解釋 11

(二)請求權的發(fā)生 14

(三)請求權的消滅、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15

(四)小結 15

二、《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狹義侵權)上請求權 15

(一)《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條第2句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關系 15

(二)請求權的發(fā)生 16

(三)請求權的消滅、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17

(四)小結 17

三、《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違法侵權)(結合《交強險條例》第2條第1款)上的請求權 17

(一)請求權的發(fā)生 18

(二)請求權的消滅、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20

(三)小結 20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后段上的請求權 20

五、結論 20

叁、丙對乙的請求權 20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前段上的請求權 20

(一)《侵權責任法》第52條第1句分析 20

(二)請求權的發(fā)生 22

(三)請求權的消滅、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22

(四)小結 22

二、《侵權責任法》第52條第1句上的請求權 22

(一)侵權責任法》第52條第1句的基本解釋 22

(二)請求權的發(fā)生 24

(三)請求權的消滅、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25

(四)小結 25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后段上的請求權 25

(一)請求權的發(fā)生 25

(二)請求權的消滅、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26

(三)小結 26

四、結論 26

肆、案件結論 27

一、本案結論 27

二、本案涉及的實體法解釋問題的總結 27

伍、簡要的總結 28


緒言

   

請求權基礎方法,是德國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基礎方法。法科學生則須在接受法學教育的過程中反復練習,以達致完全熟練的程度。[1]這一方法最初通過臺灣的王澤鑒教授的著作[2]在中國大陸的出版,而被大陸的法律工作者所了解,并且隨著該著作影響的不斷擴大,以及此后一些譯介作品的發(fā)表,[3]在法律界逐漸廣為人知。一些民法學者還進一步發(fā)表了一些著述,[4]并運用這一方法將中國現(xiàn)行法適用于具體案例。[5]


筆者曾撰文呼吁法學教育的改革,將案例練習課程視為教學改革中的核心問題之一。[6]從2012年起,筆者與同事許德峰副教授、劉哲瑋副教授一起在北京大學法學院開設了“民法案例研習”課程,探索如何將該方法運用于中國。[7]


請求權基礎方法的意義何在?可能有兩種不妥當?shù)挠^點。有人可能過分夸大其價值,仿佛一著在手,就獲得了一把金鑰匙,從此天下再無難題;還有人則可能過分貶低其意義,視其為刻板、僵化的公式套用,無助于解決現(xiàn)實問題,尤其是“疑難案件”(hard case)。


本文是筆者在課程中使用的一個教學案例。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介紹作者對請求權基礎方法的理解,以就教于方家,另一方面,由于本案涉及許多法律解釋上的難題,本文試圖通過自己的分析,說明請求權基礎方法在“疑難案件”中的運用。當然,本文也希望對這些法律問題本身提出意見,以供司法中參考。


本文將首先對案件的民事實體法適用問題進行分析,然后在文末簡單總結一下對請求權基礎方法的理解。

 

案情如下

   

甲購買了一輛摩托車,已經(jīng)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在A保險公司投保,該公司具備從事交強險業(yè)務的資格)將于2013年4月1日到期。2013年3月25日,甲向A公司要求繼續(xù)投保,可是A公司向其表示:摩托車交強險業(yè)務虧損嚴重,如果甲不同時投保商業(yè)險,就不同意為其承保交強險。雙方協(xié)商無果。甲因為很快要到外地出差三周,遂按照平日做法將摩托車停在住宅樓下的車棚,計劃等出差回來后再處理交強險投保事宜。


4月10日晚,甲的家門被小偷乙撬開。乙行竊時,發(fā)現(xiàn)桌子上的摩托車鑰匙(具有遙控功能)。乙到樓下按鑰匙上的按鍵,很快找到了摩托車。乙騎上摩托車、攜帶所盜物品逃離現(xiàn)場。


在逃離過程中,乙的駕駛仍然相當謹慎,沒有違反交通規(guī)則。但是,有某丙突然違章橫穿馬路。因為事發(fā)突然,乙雖然采取了必要的制動措施,仍然撞倒了丙,導致丙腿骨骨折。摩托車撞向護欄,乙也受了傷,隨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丙花去醫(yī)療費6萬元并經(jīng)治療后痊愈。其中有1萬元是醫(yī)院進行緊急處置的階段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其余5萬元是后續(xù)治療的其他費用。丙所攜帶的價值1萬元的高檔數(shù)碼相機被完全損壞,此外還發(fā)生了2萬元的誤工損失。


在丙的要求下,A公司向丙支付了1000元,但是拒絕支付更多的金額。


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乙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責任,丙應承擔全責。另:乙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丙向法院起訴了甲、乙、A公司。法院認可了上述事實,并采納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乙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過錯。


請問:(1)丙對A保險公司的請求權;(2)丙對甲的請求權;(3)丙對乙的請求權。[8]

 

與本案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gu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2011年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兩次修改)(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交通事故司法解釋》”)。


以下分別回答上述問題。


壹、丙對A公司的請求權

   

A公司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任何牽連。但是,假如A公司為甲承保,丙就有可能獲得A公司的賠付。丙與A公司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唯一可能主張的是侵權責任。


一、《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違法侵權)(結合《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上的請求權


(一)《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一般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边@是關于一般侵權行為(過錯責任)的基本規(guī)定。關于該款,國內的學說和司法實踐在解釋上觀點分歧。本款中的“民事權益”,在該法第2條第2款中已經(jīng)給出定義,包括各種“人身、財產(chǎn)權益”,通說認為不僅包括絕對權,而且包括其他權益(債權和其他利益)。這樣,從第6條第1款的文義來看,侵害絕對權和其他權益(包括債權)的,只要有過錯,也就是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將絕對權和其他權益進行平等保護,因抽象輕過失而侵害任何類型的民事權益均應承擔民事責任,將導致侵權責任過分泛濫,對于行為自由形成過度的限制。最主要的問題在于,對于非因侵害絕對權而導致的財產(chǎn)損失(理論上所謂“純粹經(jīng)濟損失”),包括侵害債權,應如何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是《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延續(xù),其實質內容基本一致。從關于《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各級法院歷來沒有采取過如此寬泛的觀點。人與人在社會上高度依存,互相之間發(fā)生著各種有利或者不利的影響。但是,只有加害人對于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人損害能夠預見時,法律上才應當使其負擔避免該損害的義務,并在其因為過失而導致該損害時,使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絕對權具有對世性,第三人均可方便查知,自然可以預見到其行為的后果。法律具有公開性,可以為眾人所知,對于那些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不論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絕對權還是保護其他權益,行為人對于自己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將導致他人發(fā)生損害,都可以預見。因此,因過失而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致人損害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此之外,債權和其他純粹經(jīng)濟利益不具有公開性,第三人難以了解其存在,因此應當僅在故意違反善良風俗而損害他人的該利益時,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分析并不涉及特殊侵權行為。


因此,《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文義解釋將導致過分寬泛的結果,應當依法律目的而加以限縮。應當認為,可以將該款所規(guī)定的一般侵權行為解釋為包括三種獨立的請求權基礎:(1)因過錯侵害他人絕對權而致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狹義侵權”);(2)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致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違法侵權”);(3)故意違反善良風俗致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背俗侵權”)。[9]


上述解釋,已經(jīng)獲得司法解釋上認可?!督煌ㄊ鹿仕痉ń忉尅返?9條第1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持起草該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解釋該條的含義時,明確表示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解釋為上述三種具體類型。并進而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投保義務,是保護他人的法律。因此,投保義務人違反該義務而導致的損害(具體范圍是:按照已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式計算出來的金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0]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適用時,并不能以該司法解釋為請求權基礎,而是應以《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結合《交強險條例》第2條第1款)[11]作為請求權基礎。[12]該司法解釋的意義在于,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解釋為包括了“違法侵權”這一具體類型,并且將《交強險條例》第2條第1款的規(guī)定,解釋為保護他人的法律。


本文這里將要分析的是丙對A公司的請求權。丙的人身傷害和所有權侵害,顯然并非A公司所導致,因此顯然并不存在狹義侵權。A公司拒絕承保而使得丙無法獲得保險金的賠付,其行為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之下的違法侵權。為此,需要分析違法侵權的構成要件,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考察A公司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某個“保護他人的法律”。


(二)請求權的發(fā)生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所包含的第二種侵權行為類型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侵權行為(“違法侵權”)。該請求權基礎在解釋上應當具備幾個要件:(1)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行為;(2)該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或者利益;(3)發(fā)生損害;(4)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5)違法性;(6)行為人的過錯。[13]以下分別分析。


1.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行為。


A公司是否違反了某個“保護他人的法律”?


《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A公司甲提出續(xù)保要求時予以拒絕,顯然違反了該規(guī)定。


該條例以及其他法律均未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違反該義務時是否應當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督粡婋U條例》第38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jiān)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限制業(yè)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或者吊銷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所以,在侵權法上,只有當?shù)?0條第1款被解釋為保護他人的法律,違反該款規(guī)定之義務的保險公司才應當基于《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之下的違法侵權,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該款所規(guī)定的承保義務的性質問題的解釋工作,需要考慮《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guī)定。


《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0條規(guī)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蛘哌`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睆钠湮淖謥砜?,似乎在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的情況下,[14]受害人無權請求保險公司賠償,而只能向投保義務人請求賠償,進而投保義務人有權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起草該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認為,《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關于保險公司的義務的規(guī)定,屬于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應當導致保險公司對投保義務人承擔《合同法》第42條之下的締約過失責任,但是,這僅僅是締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債的相對性不能突破。所以,受害人無權請求保險公司直接賠償。[15]


這一見解存在多方面的問題。在保險公司和投保義務人之間,將保險公司的締約義務理解為先合同義務,似有未妥。限于主題,這里暫不討論相關問題。問題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向違法拒絕承保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并非試圖“參加到保險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16]而完全可能是基于《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之下的違法侵權,只要《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屬于保護他人的法律。


而不論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0條,還是起草法官的個人意見,均未明確否定《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屬于保護他人的法律。因此這一問題仍有討論余地。


交強險制度設置的一般目的以及《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本身的目的,顯然在于試圖讓社會上的一般人均可獲得交強險的保護,以使其在萬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能獲得相應的賠付。社會上的一般人要獲得交強險的賠付,取決于兩個因素:投保義務人的主動投保,以及保險公司的依法承保,缺一不可?!督煌ㄊ鹿仕痉ń忉尅返?9條已經(jīng)將關于投保義務的規(guī)定解釋為保護他人的法律,很難想象的是,關于保險公司的承保義務的法律規(guī)定,卻不是保護他人的法律。


上述解釋,與《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guī)定并無矛盾。從其文字來看,并未明確規(guī)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權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從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個人意見來看,該條僅僅規(guī)定的是,針對保險公司因為拒絕承保而應對投保義務人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42條),交通事故受害人無權向保險公司主張,這一點大體可資贊同,但是這一觀點并不妨礙受害人另行基于《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請求保險公司賠償。特別是,有關作者并未明確否定《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是保護他人的法律,因此,將該規(guī)定解釋為保護他人的法律,與其觀點并不沖突。[17]


綜上,應當將《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解釋為保護他人的法律,違反承保義務的保險公司,可能應基于《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而承擔賠償責任。[18]


2. 該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或者利益。


對于該要件,在解釋上應認為,必須受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而且,受益人屬于該法律所保護的范圍(理論上所謂“人的保護范圍”),并且受侵害的法益屬于該法律所保護的范圍(理論上所謂“物的保護范圍”)。


該款規(guī)定之下的“人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也就是那些原本可以通過交強險獲得賠付的人。該款規(guī)定之下的“物的保護范圍”,顯然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原本可以從保險公司那里獲得賠付的金額。


本案中,丙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屬于《條例》第10條第1款所保護的人的范圍?!稐l例》第10條第1款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的權利。丙所發(fā)生的損害,應屬于該款所保護的物的范圍。


3. 損害與因果關系。


關于因果關系的含義與判斷標準,國內的學說上不無爭論。我國多數(shù)學者認為,應當主要借鑒德國法上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該理論認為,應當區(qū)分兩個階段來考察因果關系:(1)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條件關系),即,被告的行為是損害發(fā)生的不可或缺的條件;(2)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相當性),即,被告的行為實質上增加了損害發(fā)生的客觀可能性。[19]


丙所發(fā)生的損害共有9萬元。但是,這只是丙因為交通事故而發(fā)生的損失,并非A公司違反承保義務而導致的損失。兩者的金額并不必然相等?!督粡婋U條例》第10條第1款的目的是,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夠獲得本應獲得賠付的金額。因此,應當探討的是,假如A保險公司依法承保,那么受害人可以獲得的賠付金額。這一金額才是丙所發(fā)生的、可能可以獲得賠償?shù)膿p害。換一個角度看,只有這一金額才與保險公司違反承保義務之行為之間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條件關系)。


《交強險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薄暗缆方煌ㄊ鹿实膿p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钡?2條第1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笨梢?,對于已經(jīng)投保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并非無條件地全額賠付,而是:(1)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失的,不予賠償;(2)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3)如果屬于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僅限于墊付搶救費用,而不賠償其他損失。[20]


因此,應當基于上述規(guī)定來分析:假設A公司依法承保,那么,在發(fā)生了本案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丙可以從A公司獲得的賠償金額。


本案中,丙花去醫(yī)療費6萬元(其中有1萬元是醫(yī)院進行緊急處置的階段所收取的各種費用),發(fā)生財產(chǎn)損失(相機)1萬元以及2萬元的誤工損失。這些損害并非丙自己故意造成的,因此《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款不適用。由于肇事車駕駛人乙是盜竊人,基于第22條第1款的規(guī)定,不應適用第21條第1款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而應根據(jù)第22條第1款,由保險公司賠償搶救費用。


《交強險條例》第6條第1款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tǒng)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jiān)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北1O(jiān)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jiān)法[2006]71號)第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保險公司經(jīng)營交強險業(yè)務應執(zhí)行全國統(tǒng)一的條款和費率方案。嚴禁擅自變更保險條款;??”也就是,交強險的保險合同雖然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但是,其合同條款卻受到法律的高度管制,保險合同雙方并無另行約定的余地。因此,受害人原本可以獲得的交強險賠付的條件和金額,可以依照保監(jiān)會統(tǒng)一制定的條款來決定。


由中國保險業(yè)協(xié)會制定、經(jīng)保監(jiān)會批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7條的規(guī)定,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yī)療機構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chǎn)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北景钢斜蛲裙枪钦鄱朐褐委煟诰o急處置階段發(fā)生了1萬元的費用。腿骨骨折雖然不會危及生命,但是,若不緊急處置則可能導致殘疾或者器官功能障礙,或者病程明顯延長,因此應屬于搶救費用。


根據(jù)《交強險條例》第22條第1款的規(guī)定,即便是搶救費用,保險公司也僅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還應分析,假如本案發(fā)生在正常投保的情形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是多少。


根據(jù)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2008年1月11日),“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薄氨槐kU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與被保險機動車對于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有關。所謂“有責任”或者“無責任”,在解釋上應指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否有過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第104號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46條第1款,就是按照當事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是否有過錯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jù)。[21]也就是,關于“有責任”與“無責任”的判斷,應當僅僅針對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駕駛行為而言,與駕駛人的身份無關(車主、合法借用或者租賃機動車的其他人、盜搶人)。本案中,乙的駕駛行為并無過錯,因而應屬于“無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也是如此。


所以,上述關于“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本案。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7條(見上文),搶救費用屬于醫(yī)療費用。因此,“無責任”時的分項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中,只適用其中的醫(yī)療費用限額1000元。也就是,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是不超過1000元的搶救費用。


可見,如果本案中A公司依法承保,那么在發(fā)生了本案交通事故時,丙就其發(fā)生的1萬元搶救費用,享有向A公司請求賠償1000元的債權。丙現(xiàn)在無權基于交強險向A公司請求支付這一金額,這一損失(未取得該債權)與A公司的違反承保義務的行為之間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那么,A公司對承保義務的違反,與丙的損害(1000元)之間,是否具有相當性(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許有人認為,甲的摩托車被盜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很小概率的事件。但是,這里所需要判斷的因果關系的相當性,并非關于機動車被盜并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與A公司的拒不承保之行為之間的關系。其實,不論機動車是否投保,都不會明顯增加或者減少其被盜搶、并且在此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在相當性問題之下需要分析的是,在A公司拒絕承保的情況下,如果機動車被盜搶后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獲得交強險賠付的可能性是否明顯上升。具體到本案這類情形,這里不僅僅是可能性上升,而是會100%地發(fā)生。


從因果關系所涉及的法規(guī)目的來看,一般的交強險的目的,就是要為各種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包括盜搶車肇事的情形(盡管此時的賠付范圍縮小,但是仍然在提供保障),因此,《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關于承保義務的規(guī)定,顯然應當解釋為其目的在于使得未投保的機動車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相同程度的保護。因此,丙應當獲得的保障程度,應當與假如肇事車被正常投保時,其所原本可以處于的財產(chǎn)狀況相一致。因此,認為A公司拒絕承保的行為與丙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符合該規(guī)范的目的。


總之,丙發(fā)生了與A公司的違反承保義務之行為具有因果關系的損失1000元。


4.違法性。本案中,A公司對于自己未承保的行為,并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5.過錯。本案中,A公司明知或者應知自己有承保義務而拒絕承保,并且,顯然可以預見到其拒絕承保將導致涉案摩托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受害人將無法獲得交強險賠付,因此顯然有過錯。


綜上所述,A公司拒絕承保交強險的行為,滿足了《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之下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對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具體金額為1000元。


(三)請求權的消滅


《合同法》第9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該規(guī)定應可類推適用于其他債務。也就是,債務人履行了其債務的,債務消滅。


本案中,A公司向丙支付了1000元,已經(jīng)全部履行了其義務。因此,A公司的債務消滅。


(四)被請求人的抗辯權


由于A公司的債務已經(jīng)消滅,無須考慮抗辯權問題。


(五)小結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違法侵權)(結合《交強險條例》第10條第1款),丙有權請求A公司賠償1000元,但是該債務已經(jīng)消滅。現(xiàn)在,丙對A公司沒有請求權。


二、結論


丙對A公司沒有請求權。

(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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