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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閱讀往期熱點文章: 史上最奇葩:因給法官寫信要求介紹案源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 關于將羈押場所劃歸司法部管轄徹底禁絕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的再次建議 案情 王某是吉水一公司職工,單位交電話費時發(fā)現(xiàn)上月話費驟增8000多元,單位領導召開會議通報了此事。李某看到領導對此非常重視,主動找領導承認自己在單位值班時經(jīng)常偷打“情感熱線”。后經(jīng)電信部門核實,李某打色情電話的費用共計8215元。 分歧 對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王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單位的電話費為目的,客觀上采取秘密盜打單位電話,使單位損失了數(shù)額較大電話費,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理由是王某是公司的職工,王某是利用自己在單位值班職務上的便利偷打“情感熱線”,致使單位的電話費損失8000余元。王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的構成要件。 評析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兩罪在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可以使用秘密的方式進行。但兩罪的區(qū)別主要是主體范圍不同,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限于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另外兩罪在客觀行為上也不同,職務侵占罪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在所在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一定工作,直接或者間接地主管、經(jīng)手、管理或者保管單位財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侵占單位財物的具體行為方式包括侵占、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其犯罪手段不僅包括將本人基于職務或業(yè)務關系合法持有、保管的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返還這一不作為的方式,還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積極的作為方式實施的秘密竊取、騙取單位財物的行為。如果僅是利用自己在單位工作,接觸生產(chǎn)資料、勞動工具等財物的方便,乘機竊取、騙取單位財物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王某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要是利用其長期在單位值班的機會,趁別人不在單位只有他一個人的機會進行,屬于秘密竊取行為。如果沒有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他就沒有打電話的機會。如果王某是在上班的時候打“情感熱線”,則也不屬于秘密竊取行為。王某是公司的職工,其主觀上是為滿足個人私欲而故意私打單位電話,其實施犯罪行為是利用在單位值班的便利條件,客觀上其行為造成單位8000余元的經(jīng)濟損失。因此,李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不構成盜竊罪。 故,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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