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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全世界只有一個人能聽懂他的語言

 魚悠然9131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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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
設想這樣一個情景:一個兇殺案件,現(xiàn)場唯一的目擊證人看到了兇手行兇的整個過程,但他因患有先天性小兒麻痹癥,故雖頭腦清醒但表達卻有異于常人,只有日夜照顧他的母親能夠聽懂他說的話,并且他也不會寫字。問題來了:對這樣的目擊證人,能否以及如何提取其證言?



這種情況確實非常少見,但一旦遇到還是相當麻煩。十幾年來我只遇到過一次這么極端的情形,不過類似的情況卻曾經(jīng)聽其他同行說起過,比如證人的語言很難被一般人聽懂,只有和他經(jīng)常交流的幾個病友聽得明白。由于證人大多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在此種情況下,作證能力、取證方式以及證言證明力的高低問題都很有必要進行討論。

有無作證能力?

作證能力是從生理角度對證人作證資格的一個限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

法條鏈接
刑訴法、刑訴法解釋
刑訴法第六十條: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刑訴法解釋第七十五條:處于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tài),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jù)使用。

據(jù)此,證人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感知案件事實;其二,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其三,具有正確的表達能力。那么,前文所說的那位患病的目擊證人,是否屬于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從而沒有證人的資格呢?

個人認為該人具有作證能力,可以成為證人。所謂“正確表達”是指能夠對自己認識和辨別的事實存在與否、狀態(tài)如何以及性質怎樣進行正確的描述,描述的方式不限于口頭或書面,只要其想要表達的內容能夠被他人理解即可。至于能夠理解其表達的“他人”的數(shù)量多少則不應影響對其能否“正確表達”的判斷:正常人的表達可以被很多人所理解,個別人因患病導致其表達不能被很多人理解,但只要有人能夠理解,就不能認為其不具有正確表達的能力。當然,如果一個人的表達不能被世界上任何一個人所理解,該人當然不具有證作證資格,因為沒人知道其想表達的內容,作證的意義并不存在。

如何提取證言?

如果認為該人具有作證能力,那么緊接著的問題就是如何對他提取證言。

實踐中有一種通常的做法,即讓能夠理解其表達的人(比如前文所提案例中的患者母親)作為翻譯,本人所了解到的類似案例都是這樣提取的證言,并且法院判決也都采信了這樣的證據(jù)。

然而,上述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如果將能夠理解作證人語言的人作為翻譯,則其就應當受到回避條款的制約,倘若作證人不是證人而是被害人,則其近親屬依法不能作為翻譯,故這種思路并不能適用于一切類似情況;其二,此種情況下,能夠理解作證人語言的人與典型的翻譯人員有很大不同,后者具有替代性故而可以換人,但卻具有不可替代性,無人可換,這種特征使他們更像是證人,但司法機關顯然不能對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并讓他們互相翻譯。

總之,將理解作證人表達的人作為翻譯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障礙。個人認為,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作為替代取證方法:

1
直接將其母親作為證人
即司法機關不對目擊證人進行詢問,而直接針對其母親進行詢問,母親將其兒子的表達轉述給司法機關,如:“我聽我兒子說……” 這樣母親成為了證人,其證據(jù)屬于傳來證據(jù),但在合法性上并無問題。

2
對目擊證人的進行錄像并詢問其母親
在上一個解決方案的基礎上,還可以對目擊證人對案發(fā)經(jīng)過的描述全程錄音錄像,將該錄音錄像作為視聽資料,配合對其母親的詢問作為一組證據(jù)。這樣等于將對母親的詢問筆錄作為主證據(jù),將對目擊證人表達的錄音錄像作為補強證據(jù),以增強母親證言的證明力。

上述兩種方法取得的證據(jù),在合法性上都不存在問題,具有證據(jù)能力。

如何判斷證明力?

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是兩個問題,前者解決證據(jù)合法性,后者解決證據(jù)的可信性。上述情況下取得的證據(jù)僅僅是證據(jù)能力得到了保障,但證明力高低當然還需要進行判斷。

個人認為,與任何單個證據(jù)的證明力判斷方式一樣,此種情況下取得的證言也必須結合其它在案證據(jù)來衡量其證明力高低。當然,如果能夠理解證人表達的人并不唯一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多名“翻譯”分別詢問的方式,使得該組證據(jù)的整體證明力提高。比如當目擊證人的語言只能被與其共同生活的幾名家屬理解時,可以對這幾名家屬均進行詢問,讓他們分別轉述證人的語言,如果幾人所轉述的內容吻合,則整組證據(jù)的證明力肯定就具有了相當?shù)谋U稀?/span>

摘自:律法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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