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吳娟萍 盧春陽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作者向無訟閱讀獨家供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來源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諸多實踐問題進行規(guī)定,解決了很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迷惘。但仍有些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繼續(xù)探討并不斷完善。筆者將在辦理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過程中查知的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各地高院的審判指導意見,以及相關爭議的通說觀點,進行歸納、總結、探討,與大家分享,以對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在解決糾紛中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如何確定“物權登記地”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對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物權登記地是本次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提出的一個新概念,對此,產生了擔保物登記地應該是登記機關住所地還是登記行為發(fā)生地兩種不同的觀點與做法。
舉例討論,比如某市的房產管理局負責當地的房產抵押登記工作。該局的行政辦公地址位于某市的A區(qū),同時,該局在在當地的行政服務大廳設立窗口,負責辦理抵押登記事宜,而行政服務大廳位于該市的B區(qū)。此種情形如向通過向“登記地”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是A區(qū)人民法院還是B區(qū)人民法院?
更絕對一點的例子,應收賬款質押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通過網絡渠道完成登記,該系統(tǒng)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該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的直屬事業(yè)單位,注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目前在全國31個省和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征信分中心。所以,對應收賬款質押如何確定“擔保物權登記地”?是此類案件都由浦東區(qū)法院管轄還是可以選擇由各省、直轄市所設的征信分中心法院管轄?
我們認為“登記地”是既帶有行為屬性,又帶有身份屬性的概念,本著更利于確定管轄,便于解決糾紛的原則,通說一般認為應著重“登記地”的身份屬性,負有登記職責的機構住所地更具有確定性,而登記行為發(fā)生地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行為處于變化過程中,所以,應以登記機構住所地基層法院負責管轄為妥。
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因各個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均設立分中心,且該系統(tǒng)一般由申請者(多為金融單位)在通過分中心提交資料審核通過后,給予辦理登記的身份,所以,應以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人(一般為質權人辦理)取得可辦理質押登記身份的分中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妥。
為了落實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各地紛紛設立不動產登記局(多為省級設立,作為國土資源廳的下屬的二級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有的地方由當地的房產交易中心代行相應的職責。對于前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者代行職責的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的不動產抵押登記的“登記地”法院如何確定?是否簡單的以該等中心所在基層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我們認為,本著嚴謹的原則,需要對該等中心的法律地位進行分析,一般認為該等中心是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委員會)或國土資源管理局下屬,但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事業(yè)單位,其履行的行政登記、備案等工作系受行政機關委托而進行。所以,如果以行政訴訟糾紛來看,對該等中心作出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應以其授權行政機關為被告,因此,該等中心作出的登記行為應以授權的行政機關住所地管轄更為符合法律原則。
二.如何確定動產質押(權利憑證質押)的擔保物所在地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24條規(guī)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所以,這類具有權利憑證的財產權的質押無需登記,無法以登記地確定管轄,只能根據擔保物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
那么此類案件如何確定管轄呢?匯票、本票、支票、銀行存單、倉單、提單是一種權利憑證,持有該權利憑證即獲得提取對應的資金或貨物的權利,因此,該等權利憑證本身即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該等權利憑證一定程度上可視為“出質物”,所以,《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確定了以權利憑證的所在地作為確定此類案件的管轄法院的原則。但權利憑證容易攜帶更換所在地,所以《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規(guī)定,此類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視為該等權利憑證所在地,此類權利憑證質押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同理,很多動產質押也存在此類問題,比如玉器、黃金首飾等動產質押,擔保物也相對容易攜帶,如果嚴格按照“擔保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則非常容易導致“管轄法院”的隨意性。所以,對此類容易移動的動產質押也應參照前述權利憑證質押的原則,以出質動產持有人(即質權人)住所地視為擔保財產所在地。
三.登記僅具有對抗第三方效力的擔保物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物權法》同時規(guī)定,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前述《物權法》規(guī)定的抵押即是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成立,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則使該等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因為此類擔保物權與常見的不動產抵押擔保有所區(qū)別,物權登記不具有創(chuàng)設物權的法律效力,僅產生對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在此種情況下,是否還應以“登記地”作為管轄法院之一?實踐中均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類擔保物權并沒有做特別區(qū)分,雖然擔保物權以抵押合同生效作為成立標志,但不影響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選擇登記地法院或擔保物所在地基層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申請。
四.專門人民法院是否可作為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條規(guī)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該規(guī)定解決了困擾實務中海事法院作為“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別的法院,是否屬于“基層法院”并受理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問題。
那么何種與實現擔保物權相關的糾紛屬于海事法院管轄呢?根據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fā)布的《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與擔保物權有關的管轄規(guī)定具體如下:(1)船舶所有權、船舶優(yōu)先權、船舶留置權、船舶抵押權等船舶物權糾紛案件;(2)港口貨物、海運集裝箱及港航設備設施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3)海洋、通??珊剿蜷_發(fā)利用設備設施等財產的所有權、留置權、抵押權等物權糾紛案件;(4)提單轉讓、質押所引起的糾紛案件。
除海事法院外,我國在2014年在北京、上海、廣州新設知識產權法院。該等特別法院的級別也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北京市轄區(qū)內、上海市轄區(qū)內以及廣東省轄區(qū)內所有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均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以,該等區(qū)域的知識產權質押糾紛,我們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應由當地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為妥。
五.對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否可提出管轄異議
管轄異議程序是普通訴訟程序中的一項基礎異議制度,用以糾正管轄的錯誤。而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以效率作為基本原則的一項非訴訟司法審查制度,并以1個月作為期限限制。所以,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不適用管轄異議制度。當事人認為管轄有錯誤的,可作為正常異議提出,并由法院自行審查管轄的正確與否。當事人堅持提出管轄異議的,法院一般向其作出釋明,并無需以裁定方式予以處理。
六.同一債權有多個擔保物權,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對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另一個角度解讀該規(guī)定,發(fā)生此類情形時,選擇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全部擔保物申請實現特別程序,法院也應該受理。
重慶高院發(fā)布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對于擔保物為多個動產且分散在數個法院轄區(qū)內的,如果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strong>
七.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受理費收取標準
目前司法實踐中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收費五花八門,至少有三種做法:一、不收費;二、按件收費,但每件收費標準卻不同,我們見到的收費中有40元的,80元的,100元的、400元的等等;三、按財產案件的標的額收費,或者通過各種申請、協(xié)調后按照正常財產案件收費的一并比例收費。
不收費的觀點,依據在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下稱“《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系特別程序案件,按照前述規(guī)定,當然無須收費。浙江省高院發(fā)布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意見》第六條即明確規(guī)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按件收費的理由是參考各類申請類案件酌情收費,但如前所述具體收費標準不一。重慶高院發(fā)布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參照《辦法》對特別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實行按件收取申請費,不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標的額收取?!?/p>
按標的額計收訴訟費,理由是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新創(chuàng)設的非訴訟特別程序,2006年版民訴法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尚不包括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所以 不能直接適用《辦法》第八條的不收費的規(guī)定,而應該按照標的金額收取訴訟費。這樣既符合收費設計機制,又防止國家訴訟費流失。
但因目前無章可循的狀態(tài),導致以按標的為標準收費,通過“請示匯報、溝通、協(xié)調”程序相應減免的做法更是大行其道,如何收費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所以,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收費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從更利于訴訟解決的原則,我們認為按件適當收費是可行的。
八.同一擔保物上并存擔保物權及法定優(yōu)先權,法定優(yōu)先權人是否可以先行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同一擔保物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權的情況下,順位在后的擔保物權是否可先行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前,這曾經是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的問題?!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解決了該問題,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后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那么對于同一擔保物上共同存在擔保物權與法定優(yōu)先權(比如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同時施工方在發(fā)包方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工程處置價款享有優(yōu)先權)的情況,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可類推同一擔保物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權的處理原則,允許抵押權人或法定優(yōu)先權中任何一方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對于發(fā)生前述情形,法院裁定應如何表述才能兼顧順位先后抵押權人的權利呢?參照浙江高院關于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指導意見,執(zhí)行法院可將拍賣、變賣價款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人可優(yōu)先受償的金額予以留存,剩余款項則可清償給后順位擔保物權人。在裁定主文的表述上,由于先順位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主債務是否已清償、是否已到期等問題無法在本案中一并查明,故主文可表述為:“對被申請人×××的×××擔保財產準予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XXX對變價后所得款項超出順位在先的×××擔保債權的部分,在×××元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上海市浦東區(qū)法院公布的此類案例中,也是按照此種方法進行處理。因為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主債權金額是需要通過執(zhí)行程序或其他法定程序予以確定的金額,所以《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該項規(guī)定,以及浙江高院關于判決表述的規(guī)定,其實是開創(chuàng)性地就司法實踐中一直所堅持的“判決、裁定內容要確定且具有可執(zhí)行性”的一種合理的突破。該種突破,對解決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裁定與普通程序判決之間的銜接提供了非常好的解決思路(比如在一般訴訟程序的判決中,直接判決:債務人、保證人在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定的擔保物處置價款優(yōu)先受償外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但有待于我們的法官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嘗試精神。
九. 約定管轄、仲裁、強制執(zhí)行公證,是否仍可以適用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創(chuàng)設了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構成與訴訟程序并行的一項“非訴訟制度”,旨在正常的司法程序之外,設立快速對擔保物權進行確認及處理,解決糾紛的非訴訟機制。
所以,一般認為,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法定的與包括訴訟、仲裁在內的訴訟解決機制及強制執(zhí)行公證特殊糾紛解決機制并行的一項程序,并可以由權利人自由選擇的一項制度。擔保物權相關合同中關于仲裁、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公證的約定,一般不對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形成影響。
十.被申請人送達不到是否影響案件進程
“送達難”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問題。法院常用的采取郵件快遞送達文書,快捷、經濟,但實踐中,當事人一見信封是法院的落款,就不愿簽收或拒絕簽收,導致郵寄送達落空。
對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基于實現擔保物權受理管轄法院的特殊性,案件受理法院一般與被申請人屬于同地法院。所以,我們在實踐中遇到被申請人拒絕簽收司法郵寄文書等情形,一般溝通法院通過當面送達的方式進行,如果當事人拒收的,則直接適用留置送達。
需要探討的是,如果前述方式均無法有效送達,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否可適用公告送達?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認為,如果出現無法送達的情況,不宜適用公告送達,因為公告送達相當于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申請人的異議權,且公告送達的期限將遠遠超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1個月的審限,所以,出現無法送達的情況應直接裁定駁回申請。
觀點二認為,因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審限,與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應30日審結的法律規(guī)定并不沖突。如果裁定駁回,申請人為實現其權利而提起一般訴訟,公告送達也無法避免,仍存在被申請人的抗辯權可能受損的可能。所以,公告送達不是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障礙。
司法實踐中兩種觀點及做法都存在,我們更傾向于公告送達不影響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進行,但在審查過程中法院更注重對相關事實及證據的審核。
十一.普通程序已經立案,是否還可以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普通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約定仲裁)與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對接,不僅體現在發(fā)生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的情況下,通過普通程序主張權利的事后對接?;趯崿F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僅針對擔保物的狹隘性,當事人會在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同時,提出對債務人、保證人等承擔責任的主體一并通過普通程序主張權利。這時,普通程序與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如何處理?
一般認為,如果標的重合,必選其一,否則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應終止。即如果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及普通程序均被法院受理,且普通程序的訴訟請求中包含了實現擔保物權的內容,相關標的存在重合。則當事人應選擇其中一個,如不作出選擇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應裁定終止。
重慶高院發(fā)布的《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此規(guī)定為 “立案受理前,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受理法院應當詢問申請人是否就實現擔保物權在其他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申請人在不同法院同時提起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和訴訟程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明確選擇。申請人在基層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后,在該程序審查過程中被申請人又提起實現擔保物權訴訟程序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
如果標的不重合的,即普通程序中不包括實現擔保物權的內容,則兩個程序可同時存在,但普通程序應中止審理,根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審理及執(zhí)行(如果裁定支持訴求)情況,最終決定是否恢復普通程序的繼續(xù)審理。在這種處理方式中,一般可通過普通程序中的保全程序實現對債務人、保證人有效財產的擔保,即使后續(xù)案件中止,也對債權人的利益形成了有效的保護。
十二.在擔保人與債務人不同的情形下,如何處理債務人的角色
在我們代理金融機構(作為擔保物權人的角色)辦理此類案件時,是否將債務人納入程序曾經出現兩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債務人不是擔保人,不是擔保物權法律關系中的直接義務人或直接權利人,不應作為被申請人進入程序。 在審查過程中,法院對主債務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等事實存有疑問,或認為可能存在爭議的,可就有關事實詢問主債務人。浙江省高院發(fā)布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持有該種觀點。
另一種觀點,認為債務人作為法院核實主債務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的必要主體,進入程序對核實相關情況比較便捷,更利于案件的審理,所以將債務人作為被申請人的身份列為被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與擔保人相同的舉證、抗辯等訴訟權利,但最終的裁定結果與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我們代理的山西太原、內蒙古呼和浩特等地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中均采用此種處理方式。
實踐中,因為增加主體,將直接導致送達、通知等工作量的增加,同時,很多債務人利用其參與程序的地位,直接提出各種異議,相對增加了特別程序中的工作量及復雜性,總結下來,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更為經濟與高效。
十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應提交的資料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應提交的資料包括:申請書、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資料,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資料、擔保物權現狀說明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對此,我們結合承辦此類案件的實踐,對需要提交的資料詳列如下:
其一,應提交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訴訟主體相關的身份資料,比如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申請人無法提供前述資料的,可提供網絡查詢的工商登記基本信息單等資料。
其二,申請書,應按照訴狀的基本要素撰寫,尤其是請求事項一定要表述清晰、準確。對主債權的范圍、金額及擔保范圍等方面一定要盡量保持與擔保合同一致。
其三,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資料,包括擔保合同、他項權利證、質押動產交接清單、質押的權利憑證、質押動產的照片、委托保管合同等。
其四,主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包括主合同、主合同履行憑證(放款憑證、借據等)、債務人已經償還款項的憑證、催收文件、雙方對賬單等。
其五,證明擔保物權實現條件已經具備的資料,除債權正常到期的情形外,還包括宣布提前到期的證據(一般而言,建議宣布提前到期通知通過公證送達的方式保存證據)。擔保合同中約定雖債務履行期限未屆滿但可提前實現擔保物權的,如:債務人或擔保人重組、破產、清算、或抵、質押物市場價值低于約定標準、質押股票突破警戒線等證明資料,則須提供前述條件成就的相應證明文件。
其六,關于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一般我們會從擔保財產的名稱、權利人、登記機關、數量、質量、類型/型號、存放地/位置、使用狀態(tài)(如土地使用權是否開發(fā)建設,房產類抵押物是否出租等)等準備文件,必要時可去現場拍照并將照片作為證據提交。

實習編輯/董欣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