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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業(yè)技巧】律師向控訴方證人取證的8項要領——有效防范律師之偽證罪

 昵稱22551567 2016-02-29


引言:新刑訴法實施拓寬了我們辯護人的辯護空間,時代要求我們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有效辯護,有效辯護就要求我們能挑戰(zhàn)控訴方的證據,其中很大層面是律師通過調查取證來達到有效挑戰(zhàn)的目的,但是我國刑法306條“律師偽證罪”仍是懸在律師頭上的一把利劍,如何既能有效辯護盡職調查取證,又能有效防范律師之偽證行為,筆者提出了偽證行為具體所指向的“引誘”罪狀模糊是根本原因,律師應采取一些措施來有效防范律師之偽證罪。


一、律師可能涉及的三種偽證行為


律師偽證行為,是存在于我國《刑法》第306條之中。306條這樣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1)毀滅證據、偽造證據,(2)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3)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3至7年有期徒刑?!?/span>


第一種:行為人直接毀滅、偽造證據,即由行為人本人親自實施做出的作為或不作為之;


第二種:行為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即真正毀滅、偽造不是辯護人,而是其提供了便利通過某作為或不作為使他人實施了;


第三種:行為人是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即通過自己行為影響到第三方實施了作為或不作為。


辯護人第一種行為親自毀滅、偽造證據,這種可能性不大。因為毀滅、偽造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是相對較容易認定的,其行為也比較直觀:“毀滅”就是將案件的證據將其消失或喪失證據的能力;“偽造”則是表現為將某種證據從無到有或從有到無的過程。辯護人直接實施毀滅、偽造的可能性不大,在以往的律師涉案案例當中也相當少見。作為一個辯護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律師,至少還是深知這分律師職業(yè)來之不及,經過大學本科學習,通過司法考試,然后到律師事務所實習期滿,才拿律師執(zhí)業(yè)證,筆者認為,還不至于為了一定目的,直接冒著蹲進監(jiān)獄風險而直接、公然去毀滅、偽造證據。那么導致眾多律師紛紛蹲進監(jiān)獄的原因是什么呢?筆者在前有作陳述,真正讓律師蹲進監(jiān)獄的是后兩種情況:一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二是“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作偽證。


二、律師偽證之“引誘罪狀”模糊


“引誘”兩個字。這是真正讓律師于不利局面蹲進大牢的源頭問題所在。“引誘”指是使用手段,使人模糊而做錯事,其同義詞包括誘導、勸導、誘惑、吸引等。具體表現形式,指通過財物等物質性利益或者其他非物質加以引導、誘惑,并促使相對人作出某行為的行為。這里誘惑和誘導,其都是有一種“慫恿他人”做某項事情的行為。正因為如此,辯護律師為了履行辯護職責,在工作中就有一種“慫恿他人”做某項事情,引導性的特點。


在司法實務當中,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利用自己的業(yè)務能力,有給予當事人某種幫助、說服、安排和解答疑惑等執(zhí)業(yè)行為。但這正是我國《刑法》306條引誘罪狀所規(guī)定具備的“模糊性”特征。從追究偽證行為之司法執(zhí)法人員角度理解即就是“引誘”行為。


三、司法體制改革要求我們作有效辯護


近幾年以來,國家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同時提出了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模式。新的刑事訴訟法又為辯護人拓寬了辯護的空間,規(guī)定了一些重大原則,其中不少是辯護人挑戰(zhàn)偵控部門的證據的,包括律師提前介入到案件偵查階段,對偵查部門形成監(jiān)督機制,挑戰(zhàn)偵查部門所取得的證據,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這樣,在司法實務當中要求辯護人要充分、盡職、盡力的履行辯護職責,有效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因此,也就存在了辯護人以證據挑戰(zhàn)公訴方證據的可能,以及為了挑戰(zhàn),辯護人調查和核查證據,以及取證,以求對現在證據進行突破。


新形勢下,時代要求我們辯護人要盡職的有效辯護,有效辯護的另一面,是會與律師偽證行為相互混淆與交叉重合。


四、律師偽證罪之“引誘罪狀”實務防范的8條標準


接觸控方證人是律師一個最為危險的雷區(qū)。一旦證人改變證言,控方的證據失利,就可能將結果歸責于律師,控方可能針對律師適用刑法306條辯護人偽證罪之“引誘證人作偽證”這一條款。因此,我們辯護人要相當謹慎對待證人。


那么我們怎樣面對證人呢?一方面,新刑訴法規(guī)定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因此辯護人是可以傳證人出庭,接受詢問和質證。第二方面,是可以大膽作調查,但可以不取證,可取另外調取非控方證人的證言,以推翻控方證人證言內容。


第三方面,非要見證人取證,我們做到如下7條標準,可以有效防范律師偽證行為,表現在:


(1)必需是要兩個執(zhí)業(yè)律師調查取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一個律師會很危險,哪怕另一個是助理或實習律師都不妥當;這樣,公訴方如要追究辯方偽證罪時,增大了追究的難度;


(2)全程同步錄音和錄像,征得證人同意,才可向證人了解情況;


(3)盡量要求證人親筆書寫。因為律師通過一問一答形式,控訴方就會從一問一答筆錄里面找到你律師是誘導問話的內容,從而對你適用“引誘罪狀”律師偽證罪。


(4)詢問證人的地點應在自己律師事務所辦公室,或者證人所在單位辦公室。不可以到證人所有家庭或者第三方場所,包括酒店賓館等地點。


(5)不能讓自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家屬、親友在場干擾證人,因為委托人、以及其親友最容易為了其利益和目的,向證人說這說那,這樣證人一旦反口,會把責任歸責于辯護人與家屬共同唆使證人作偽證。


(6)可以叫無關的第三方在場見證,如證人所在單位的領導等無利害關系第三方在場證明律師是清白。


(7)向提交法院時,應書面證詞與同步錄音錄像一并提交。


(8)最后還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通過以上調查取證程序和操作要領,律師向控訴方證人調查取證可以說盡最大努力的有效避免偽證罪之發(fā)生。


作者:張元龍  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

轉自:華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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