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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出事故車主要不要擔責

 海潮軒 2016-02-24

房稀杰

    案件回放

    2015年底,李某因事向張某借車,因二人關系較好,且李某是有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張某就將自有的一輛現(xiàn)代轎車借給他使用。后李某在駕駛該車過程中與孫某駕駛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相撞,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孫某也被撞成重傷。該事故經交警勘查后,認定李某負全責。肇事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未投保商業(yè)險。后孫某將李某、張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在本案中,肇事車輛所有人張某雖然將車輛借給李某使用,但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駕駛人李某獨自承擔責任。

    由于機動車損害賠償事故的多樣化和不確定性,很難對賠償主體進行一致的認定?,F(xiàn)實中,一般是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來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運行;“運行利益”則是指因機動車運行而產生的利益。即如果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就可以從是否對機動車的運行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和是否從機動車的運行中取得利益兩個方面進行認定。

    在本案中,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支配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狀態(tài)下。一般來說,車輛所有人張某在將機動車出借給李某后,就喪失了對機動車的直接控制力;與之對應,李某作為使用人,就具有直接的運行支配力,并享有運行的利益,成為了責任承擔的主體。

    當然,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即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則不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主要是指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資格或者飲酒卻將車借出,或者明知自己的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而將車借出等。本案中,張某知道借用人李某具有多年的駕駛資質才將自己的機動車借出,機動車本身又不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張某不是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先由肇事轎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對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損失,應由本次事故的肇事者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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