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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而強,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微信號:wolfbai。
“互聯網 ”大潮風起云涌,各路英雄創(chuàng)業(yè)方興未艾。帶著“互聯網 ”桂冠的法律服務平臺在風投大咖們豪氣三千丈,一擲百萬金的“關愛”下爭先恐后,登場開張,大有一股“舍我其誰”的氣概! 從目前正在變成過去式的“計算機( 互聯網)”時代過來的我,目睹了搜狐、新浪們的創(chuàng)建,經歷了騰訊從O-ICQ變成QQ和“3721”轉手再變身“360”的過程。還參加過當時的幾個法律服務網站的活動,從中切身體驗到核心產品對網站,特別是法律服務網站的生死攸關的重要性——現在回頭去看,當年的幾乎全部法律服務網站近乎全軍覆沒,殘存的也已奄奄一息,了無生氣!究其原因,就是源于“核心產品”缺失! 據此,在討論“互聯網 ”法律服務平臺的時候,我首先關注的,還是“核心產品”的有無——擁有自己獨有的“核心產品”,才能顯示出你與其他千人一面網站的不同;提供出自己獨有的法律服務產品,才能吸引有同類需求的律師與網民光顧。順應新時代下客戶需求的變化不斷地對核心產品進行升級改造,才能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一、“互聯網 ”法律服務平臺的客戶群在哪里? “互聯網 ”法律服務平臺的服務對象是律師。它的主要客戶群也是律師。這應該是無疑義的。律師不僅僅是平臺的客戶和服務對象,還是平臺服務的具體提供者:平臺要通過律師服務于全社會,律師要能被服務對象找到才能產生對平臺的依附力。 盡管現在的網民已經到了億萬級數量,其中有法律服務需求的“潛在客戶”數量也應該在千萬數量級以上??墒牵@些“客戶”都應該是律師的“菜”,而不是平臺直接上桌的“菜”:網民上平臺來是為了找最適合自己的律師,而不是找你平臺直接解決他們的問題。而平臺只有給各種類型的律師提供最能吸引他們、最能有效地提高自己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yè)服務技能,才能使律師通過平臺更全面的展示自己的風采,才能幫助律師留住客戶,也才能最有效地防止律師從平臺上流失。
為此,是否可以設想以下模式—— 1、律師找客戶難 律師找客戶難的實質是客戶找律師難:利用現有互聯網技術,讓身處不同地區(qū)、身陷各種不同類型法律糾紛的當事人都能快捷高效地與他們中意的律師對接,一直是業(yè)中難點,而現在則應該是可以做到的—— 制作一個“微信”的“視頻聊天”升級版,安裝在平臺注冊律師的手機上。身處山南海北的客戶只需在自己“微信”的“視頻聊天”中單方呼叫法律服務平臺上公開的手機號,就能無須添加朋友圈即自動開啟律師端“視頻聊天”功能,實現雙方的視頻通話——借助這個功能,身處異地的客戶只要坐在家中,一個上午就可以與不同城市、省份、甚至不同國家的多位律師通話,通過視頻直視對方的眼睛,看著對方對自己所提問題回答時的臨場反應,對不同律師建立起初步印象,為最后選定自己要見面或委托的律師開啟一個方便之門。 在傳統工作模式下,一個當事人用一上午時間只能跑兩三家律師事務所,能見到的只能是當天正巧在所里上班或者值班的律師,還根本無法保證所見到的律師與自己咨詢案件對口。如果有了這個“視頻聊天”升級版,客戶找律師難的難題應該能得到很大緩解和改善。 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而“互聯網 ”則能有效地使大數據成為律師辦案的得力助手——大數據對律師的越來越巨大的吸引力,應該是毋庸置疑的——公開上網的法院判決書、網上公開的其他各種信息,都能成為法律應用平臺大數據的可靠基礎。律師接手的任何案件,都可能被大數據歸位于歷史上已經判決過的案例。這類案例的判決書中使用最多的法條、出現最多的詞匯、被支持或不予采用最多的律師意見類型、最能顯露判決傾向性的文字……再綜合主審法官姓名(或者網絡上可以檢索到的其他資訊……),對接辦一個同類案件的律師能有什么樣的啟示?——你懂的! 如果一個“互聯網 ” 法律服務平臺能向自己的注冊律師提供這些數據……試問哪一個律師面對這種強大的吸引力會棄你而去? “天同碼”實踐的初步成功已經給我們作出了榜樣。金杜律師事務所的“理脈平臺”又接踵而來,一鳴驚人。 “律師會見難”是困擾全國刑辯律師的大難題。進入“互聯網 ”時代,這也應該是可以解決的—— 3、律師閱卷難 律師閱卷歷來頗為“難”——即使能及時批準,面對浩繁的卷宗,時間也經常不允許律師過細的審讀,而只能匆忙拍照或復印…… 在云存儲技術已經比較成熟的今天,能否將案卷制作成電子化卷宗供律師閱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guī)定》(法發(fā)〔2015〕16號)第二條、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有條件的法院,可提供網上卷宗查閱服務”的規(guī)定,更是給這一設想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吸引律師來平臺做什么? 平臺吸引律師,既要提供“獨門密笈”,也要提供競技場。在現實環(huán)境的法庭、談判桌……之外,網絡將給律師提供新的“競技場”: 1、網絡商會 隨著網絡購物熱潮的涌起,在網商平臺上開店的商戶越來越多,據報僅淘寶網店現在已逾1000萬戶,國外商戶也超5000家;這些商戶中,有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單位;更有初創(chuàng)業(yè)而尚未注冊的個人或家庭小店。網絡商戶成立自己管理自己的行業(yè)協會模式(NGO),也許是一種比較現實的解決方案:法律服務平臺提供虛擬“場地”,以網絡商戶為主體組成“網絡商會”,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不僅可以做平臺、商會的顧問,還可以分別面向具體商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至于商戶的實名制和網上真實身份識別技術,就不用我細說了。 2、網絡孵化器 有了“網絡商會”,國家的行政管理和律師的法律服務都有了明確目標——吸取高新技術開發(fā)園區(qū)、創(chuàng)業(yè)園、孵化器提供的成功經驗,通過“互聯網 ”集納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知識產權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職能部門的“互聯網 ”服務業(yè)務,組成“網絡孵化器”,不但對接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部門,還可以向初建企業(yè)提供前臺、財會、翻譯等行政人員,向從事跨境商業(yè)活動的商家提供各國法律咨詢或法律事務代理,實現全社會各種資源的對接和優(yōu)化配置,使平臺注冊律師能夠據此為企業(yè)提供更全面、更便捷、更高效的創(chuàng)業(yè)及經營法律服務,使進入平臺“網絡商會”和“網絡孵化器”的所有商家能得到全方位法律服務的實惠。 3、網絡仲裁院 引起我對網絡購物關注的起因就是它的海量和超小額——去年雙十一“天貓”一天的營業(yè)額571億元的消息觸動了我:如此巨額的交易,竟然沒有發(fā)生一點糾紛!可能嗎? 設想:由法律服務平臺注冊律師組成仲裁員團隊,依照自行制定的“網絡仲裁規(guī)則”,專門負責審理交易額2000元(數額可以隨發(fā)展而變動)以下的網購糾紛。每個案件收取2—100元仲裁費用(若需提交質量檢測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理,則另行交費),以保證申請人的后續(xù)關注。 對已經大熱的互聯網金融,目前似不太需要我置喙,但是發(fā)展下去,它當然是法律服務平臺必須的的菜!
只要有了自己的“核心產品”,“互聯網 ”法律服務平臺的發(fā)展應該在這個新時代有一個大的飛躍。囿于個人經驗的限制,目前只能提出上述不成熟的設想,七十有二,年老體衰,創(chuàng)業(yè)二字只能是“紙上談兵”。將這點想法公之于眾,也許還有點參考價值。具體操作程序等等,請加我微信。微信號:wolfb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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