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確定激勵的具體對象時,尤其要注意的是對進入決策層(如董事會)的對象應予考慮其個人的性格、與他人的合作能力,一旦股權激勵完成或成為決策層成員,與其他決策層成員的配合程度顯得尤其重要,畢竟企業(yè)主不希望決策層存在太多難于溝通的合作者。 讓激勵對象持有公司的股權,目的就是讓其戴上“金手套”,與企業(yè)的發(fā)展共命運,若讓激勵對象輕易將獲得的股權再轉讓,則失去激勵的意義。對激勵對象獲得的股權(包括受讓和受贈所得),可設定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如三年),從其獲得的股權之日(以工商登記之日起算)起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只有在特殊的非激勵對象能控制的情況下,才允許轉讓,如激勵對象意外死亡,則其持有的股權可以轉讓或繼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