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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2月28日17時50分左右,被告湯某駕駛轎車與原告趙某相撞,湯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花費醫(yī)療費89386.75元。肇事車輛于當日在某保險公司處剛剛投保了交強險,保單顯示保單打印時間為2013年2月28日15時24分,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為2013年3月1日0時。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該保險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有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該保險合同約定的生效時間無效,交強險自保單出單時間生效。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保險人與投保人對交強險保險期間約定的效力認定問題可以從交強險的立法目的、社會價值及利益衡平方面作出判斷與取舍。 交強險不同于商業(yè)保險,交強險的立法是為了實現(xiàn)受害者最大限度的利益救濟及事故風險分擔?!吨袊kU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公司系統(tǒng)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上打印“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X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X年X月X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該規(guī)定屬于保險業(yè)的行業(yè)規(guī)范,保險公司應當遵守,否則就構成違反保險誠實信用原則。而且設立交強險的社會價值在于,可以確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能夠及時得到賠償,避免因肇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財產(chǎn)狀況欠佳而對受害人造成物質與精神的二次傷害。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與被告湯某的交強險保險期間約定違反了上述行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明顯增加了受害人損失難以及時獲得賠償?shù)娘L險。 同時,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北景钢幸罁?jù)文義解釋對約定保險期間的格式條款明顯有兩種不同的解釋,而本案保險合同當事人交強險保險期間的約定無效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明顯有利且不會導致利益的失衡。因此,該保險期間格式條款無效,交強險應自保單出單時間生效。 (作者單位: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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