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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外匯 、金融監(jiān)管
來源:《中國外匯》2015年第15期和中國外匯2014年3-4期,孫海波部分個人總結;作者:蘇瑩 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張東海 陽中林 深圳外匯局;
外管局和央行在資本和經常項目開放過程中其實留給個人的空間并不大,主要是屬于經常項下非貿易目的額度內購售匯(每年5萬美元),筆者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 蘇瑩的部分文進行細化。
內容僅供讀者參考,不代表監(jiān)管機構的立場和觀點。如有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不盡一致之處,均以官方解釋為準。
Q:個人在何種情形下會被列入“關注名單”,如何消除?
A:根據《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規(guī)定(試行)》,經銀行篩選確認后,出借年度總額參與分拆的個人、境內分拆劃轉資金和購結匯資金的歸集個人,或者銀行通過人工核查或其他途徑確認分拆的個人、外匯局發(fā)現(xiàn)辦理可疑結售匯交易并經銀行核實確認的個人,均應納入“關注名單”管理。“關注名單”的關注期限為個人被納入“關注名單”之日起的當年及之后兩年。在關注期限內,銀行不得為“關注名單”內的個人辦理電子銀行結匯和售匯業(yè)務;通過柜臺為其辦理結售匯業(yè)務時,應比照超過年度總額的結售匯要求,經常項下須審核真實性材料,資本項下須經必要核準。
個人如果被告知列入“關注名單”,需要按照以上規(guī)定,先確認自己近兩年內是否有上述分拆行為。如果沒有,應咨詢辦理兌換外匯的銀行,要求查實自己被納入關注名單的原因,并就相應事項提交真實性、一致性的相關材料,以證明自身結售匯為年度總額內滿足自用需要的行為。如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可從“關注名單”中予以刪除。對于確因存在違規(guī)交易進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關注期內如果未再次出現(xiàn)違規(guī)交易行為,銀行將在關注期滿后予以刪除。
Q:個人需要從境外公司賬戶轉錢到國內私人賬戶,轉賬金額有無限制?轉賬資金到賬后能否直接到銀行進行兌換?
A:個人真實、合法的外匯收入從境外轉入境內個人外匯賬戶不受限制。外匯資金的境內劃轉和結匯,需要遵循個人外匯管理規(guī)定:如果在年度限額內(5萬美元),個人可持身份證直接結匯;超過5萬美元,需要提交外匯來源真實性證明材料。
Q:對于境外工作的個人,如果其在中國境內個人外匯賬戶中有外匯存款,能否委托他人代辦匯款?如果可以,需提供什么資料?
A:按照目前的個人外匯管理政策,個人外匯匯款一般情況下需本人辦理。委托他人代辦的,須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授權書,以及辦理外匯匯款的其他材料。
Q:個人出境攜帶外幣現(xiàn)鈔的限額是多少?
A:根據目前個人攜帶外幣現(xiàn)鈔出境管理規(guī)定,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海關直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Q:個人能夠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占用額度的結售匯業(yè)務嗎?
A:不可以。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是用于個人貿易業(yè)務辦理的賬戶,而個人貿易業(yè)務屬于不占用額度的業(yè)務。個人在辦理占用額度的結售匯業(yè)務時,由于涉及個人外匯賬戶,應錄入個人儲蓄賬戶信息。
Q:外籍員工的人民幣工資收入,能否通過所在公司的人民幣賬戶,由公司財務人員購匯后,再匯到該外籍員工的境外個人賬戶?
A:應通過員工個人賬戶辦理。外籍員工提交境內收入證明后,即可將人民幣收入購匯匯出。
Q:作為跨境電商平臺的個人賣家,其來自境外的匯款,可能會超過年度5萬美元的個人結匯額度,請問該如何解決此難題?
A:對于從事跨境電商的個人賣家,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試點的通知》(匯發(fā)〔2015〕7號)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具有開辦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的支付機構開展收匯和結匯業(yè)務,可以不受5萬美元的個人年度結匯總額的限制。但除另有規(guī)定外,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根據規(guī)定,個人申請成為支付機構的參與跨境支付業(yè)務的客戶,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國籍及有效身份證證件號碼等信息;支付機構應嚴格審核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yè)務客戶的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進行的交易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交易背景。從事跨境電商的個人賣家其交易收入應通過具有資格的支付機構收匯后結匯,交易信息由支付機構按現(xiàn)行結售匯管理規(guī)定,在規(guī)定時間集中向銀行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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