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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問斬“與人道主義

 蜀地漁人 2015-10-12


▍來源 鳳凰網(wǎng)

▍作者 趙柒斤

閑翻歷史,不難發(fā)現(xiàn),罪大惡極的犯人是最懼怕秋天的,不僅因為“秋后問斬”這個成語是專門為這種人設立的,而且這一做法在春秋時期就已見端倪。

《左傳》中有“賞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記載。而關于刑令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于《禮記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孟秋之月,詰誅暴慢,以明好惡……審斷決,獄訟必端平……”。

那么,為什么古人迷信并推崇“秋后問斬”呢?這與古時候科技文化落后以及道教、儒學繁榮等都有關系。從流傳下來的諸多史料中可以發(fā)現(xiàn),古人始終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還存在一個支配天上、地下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收等一切都是這位上天造世主賜予的,所以人類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不僅設官、立制要與天意和諧,刑殺、赦免等也不能違背天意。西漢時期的大儒董仲舒還將“秋后問斬”上升到理論高度。他結合儒、道學說,創(chuàng)造了一套秋后殺人的“天人合一”學說:“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所以,經董仲舒這么一搗鼓,“秋后問斬”就成了天授之意,漢武帝將之納入律法也就合情合理了。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還進一步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zhí)行。從此,“秋后問斬”逐漸形成制度化。唐、宋律規(guī)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guī)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不過,史學家認為,古人之所以推崇“秋后問斬”,主要是四個方面考量:其一,人雖非草木,但亦屬于自然界的組成部分,其生死應合乎自然規(guī)律,而春夏正是草木茂盛生機勃勃的季節(jié),故不宜殺人;其二,在農耕時代,秋天是豐收的時節(jié),農民在經濟上相對于春夏更為富足一些,平日里因生產生活用品欠下的賬屆時一并付清。犯罪就如同欠債,秋后正是償還之時,況且秋后問斬也不會耽擱犯人家里的勞動生產;其三、在萬物凋零之際刑殺,順應了天威;其四,古代行刑選擇在秋后的“午時三刻”也有生理學依據(jù):午餐酒足飯飽,身體大多器官(包括大腦)都在協(xié)助胃部進行消化,這樣一來就會造成大腦缺血、產生睡意。同時,正午烈日當空,人體水分蒸發(fā)加快,導致新陳代謝減速,勢必令人產生強烈的困倦感。在這種情況下行刑,不僅降低了罪犯怕死意識,而且從某種程度說也減輕了犯人的痛苦。

綜上所述,無論“秋后問斬”是基于“秋后不耽擱勞動生產”之考慮,還是出于“弱化犯人恐懼意識、減輕其痛苦”之目的,無不顯露出“秋后問斬”之人道主義之光。由此可見,人道主義在我國刑法上歷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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