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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空間按注:本人認為,工傷保險賠償屬于給付性質的賠償,獲得賠償后的職工有權主張侵權人賠償,但在主張雙向賠償時,賠償?shù)捻椖恐丿B部分是重復性賠償還是補充性賠償?還是各個項目均可雙重賠償呢?同時,如何甄別哪些項目屬于重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為員工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未為員工辦理社保,致使工傷員工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由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該種侵權損害賠償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義務所致的法律后果,不能轉嫁由第三人承擔。其次,依據(jù)《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可知,員工如果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傷,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張享受工傷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上,公司承擔相關工傷責任后無權向侵權的第三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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