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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中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的適用
一、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含義 (一)民事實體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的完成合同中規(guī)定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一般而言,合同是雙務的,一方負有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則會有相應的對待給付義務作為對價。雙方約定的義務內容不同,合同履行地會不同。即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與義務的履行相聯系的,一個合同關系中各項義務的履行地是相互獨立的。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和實體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含義并不相同,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往往是與合同的性質相聯系。在審判實務中,履行地的確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為主、結合“實際履行地”的判斷原則。此前我國的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對確定管轄的履行地規(guī)定一般原則,司法解釋中多是對具體的合同作出大量的細節(jié)規(guī)定或者針對個別問題進行批復,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對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裁判標準不一,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對于同類案件有以下三種做法:排除適用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與合同有關的義務履行地均為合同履行地;類推適用有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特征履行地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二、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中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一)專屬管轄、協(xié)議管轄及運輸合同糾紛 1、專屬管轄根據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xié)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形下,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協(xié)議約定了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任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3、運輸合同糾紛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中有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確定 1、約定合同履行地條款的格式要求。 法院應當對合同作出的約定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以下形式要件的約定,可認定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1)約定以書面形式作出;(2)須有“合同履行地”字樣。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交付地”、“接收地”等,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明。 2、約定合同履行地條款的排除適用。 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準。但對于同時符合下述兩個條件的合同,不以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1)合同沒有實際履行,(2)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 (三)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1、部分有名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2、其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1)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條適用的前提是合理界定即時結清合同。學理認為,合同給付義務可分為第一次給付義務、第二次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第一次給付義務是作為合同本來目的的給付義務,第二次給付義務則是替代原給付(不履行之際的填補賠償)或者對其附加的給付義務(遲延賠償)。附隨義務指《合同法》第60條第2款、第92條的規(guī)定的通知、保密、協(xié)助、保護等義務。應當注意的是,即時結清的合同,是指第一次給付義務可以即時履行完畢的合同。在有名合同中,僅有買賣、贈予合同可以即時履行。日常生活中的消費品銷售者及服務提供者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多為即時結清的合同。 (2)非即時結清的合同,根據爭議標的確定合同履行地 ①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的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②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注:此處并非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仍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法律適用依據不同)③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四)確認合同效力、僅請求解除合同等變更之訴的合同履行地 解讀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確認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等變更之訴,應屬于“其他標的”范疇,而根據解釋規(guī)定,該類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作為參考依據。請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的訴訟,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如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解除合同糾紛等,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給付事項的合同糾紛,由于訴訟請求中不存在給付事項,無法根據訴訟請求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在對合同履行地沒有進一步明確的地點約定的情形下,應當采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三、疑難問題的實例分析 (一)對“爭議標的”的理解 案例一A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靜海縣)與B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簽訂買賣合同,約定B公司從A公司購買建材一批,于天津市北辰區(qū)某在建工程處交付該筆建材。合同生效后,A公司依約履行了交付建材的義務,而B公司并未如期支付貨款,A公司訴至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決B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B公司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A公司稱天津市北辰區(qū)是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因此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此案中,雙方并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按照“特征履行地”的標準,由于買賣合同的實際交貨地在天津市北辰區(qū),故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并無太大爭議。但在新司法解釋實施后,必須拋棄特征履行地的固有思維,轉而考量另一個概念——“爭議標的”。新的民訴法解釋最大的創(chuàng)新之處就是使用了“爭議標的”這一概念。“爭議標的”也即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在合同糾紛管轄權爭議中,法院將不再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內容來判斷合同的性質,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來判斷當事人爭議標的的內容,從而確定管轄地點。相對而言,爭議標的內容比合同性質容易判斷的多,也不會摻雜較多的主觀因素。在買賣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未約定履行地,如果因為價款支付產生爭議,該爭議標的的內容為“給付貨幣”,應當以接受貨幣的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當事人因交貨遲延發(fā)生爭議,該爭議標的屬于“其他標的”,應當以履行交貨義務的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審查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判斷當事人爭議標的的具體內容,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不能依照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上述案例中,“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因此,應當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為A公司住所地,而非貨物的實際交付地。 (二)對“給付貨幣”的理解 案例二C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靜海縣)與D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簽訂買賣合同,約定D公司從C公司購買建材一批,于天津市北辰區(qū)某在建工程處交付該筆建材。合同生效后,D公司依約支付貨款,而C公司并未如期履行交付建材的義務,D公司訴至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決C公司支付違約金。 若從字面理解,本案的爭議標的應當為給付貨幣,因為違約金肯定是以貨幣的形式衡量和計算,僅主張違約金的案件,合同履行地應為原告所在地,也即本案中的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此項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合同糾紛中,只要訴請給付金錢,合同的履行地就在接收貨幣一方。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所以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支付金錢,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錢債務導致的違約之訴,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于后者,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并非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的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在此種情形下,當然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中有支付金錢為由,將合同履行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對“給付貨幣”的理解總結如下:(1)當事人訴請內容為請求履行合同約定的主給付義務中的金錢義務及主張因不當履行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應當認定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2)當事人主張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應當認定爭議標的為“其他標的”,合同履行地為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此案中,雖然違約金是以貨幣的形式衡量,但違約金系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因此應當不適用“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的一方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應當適用“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應當認定合同履行地為天津市靜??h。 (三)當事人存在多個爭議標的時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案例三E(住天津市靜??h)與F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E從F公司購買一套房屋,該房屋位于天津市北辰區(qū)。合同生效后,E依約全額支付了購房款,而F公司并未如期履行交付房屋義務,E訴至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決F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延時交付的違約金。 新司法解釋實施前,合同履行地采取的是單一履行地的原則,即一類合同只有一個履行地認定標準,所以無論當事人的訴請為何,只要確定合同性質便能夠確定合同履行地。在新的規(guī)定下,如果當事人因同一合同項下不同種類的合同義務發(fā)生爭議,可能會在一個案件中產生多個履行地,案例三中,當事人既主張交付房屋,又主張支付違約金,很難說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同一“爭議標的”。在此種情形下,應當區(qū)分履行義務的主次,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主要義務,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主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第一次給付義務與第二次給付義務同時存在的,應當以主給付義務和第一次給付義務為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據。不能確定那一項義務為主要義務時,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共同管轄的規(guī)定。 案例三中,交付房屋為第一次給付義務,而支付違約金為第二次給付義務,系因延期交付房屋產生的新的義務,因此,確定合同履行地時,應當以當事人主張的請求履行交付房屋的訴訟請求為確定合同履行地的爭議標的,即按照“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四)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 根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guī)定》(法釋{2012}20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通過上述媒介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可視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形式訂立的買賣合同。 此類買賣合同中,以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如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許可的買賣可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權利人或者其他受托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有償下載、瀏覽或其他方式獲得無形的數字化產品。此類買賣合同,以買受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有形的商品,比如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的貨物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四、新解釋中對合同履行地條款的進步 (一)確定合同履行地規(guī)則 合同履行地規(guī)則是一個被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廣泛認可的規(guī)則。《法國民訴法》第46條規(guī)定:“合同案件,要求實際交付貨物的地點,或給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轄?!薄兜聡袷略V訟法典》第29條規(guī)定:因契約關系而發(fā)生的爭議以及關于契約關系存在與否的爭議,由爭議的債務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一些國際條約比如《歐盟理事會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及及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規(guī)則》第5條規(guī)定,有關合同案件,由債務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除非另有約定,貨物銷售合同的債務履行地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付貨物或應該應經實際完成貨物交付地的成員國;提供服務合同的履行地,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提供服務或應該已經提供服務地的成員國。從上述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國外管轄中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是爭議債務的履行地,該履行地一般是指法定的履行地,即實體法規(guī)定的履行地。新的民訴法解釋就采用了這一規(guī)則,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二)實現了與《合同法》規(guī)定的統(tǒng)一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巧妙的套用了《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可能產生的問題,規(guī)定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以“爭議標的”的內容確定履行地點。既尊重了《合同法》中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也避免了雙務合同或者多務合同,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合同履行地的情形。根據該條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擺脫了合同性質的約束,而根據當事人爭議或者案件糾紛所針對的合同項下的某項特定義務確定履行地。 (三)制定了統(tǒng)一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guī)則 《合同法》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種,這些有名合同只是市場經濟交易中比較普遍的幾種合同行為進行的總結。然而,現實生活中,合同交易行為種類繁多,交易中還存在著大量的無名合同,無法將其納入有名合同進行規(guī)范。如何確定無名合同的履行地,之前的程序法規(guī)定有些力不從心。此前的合同履行地確定有賴于合理地抽象出特征義務,而這些合同很難抽象出特征義務,性質也難以把握,因此也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將《92意見》第18條至22條中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進行整合,明確了合同履行地的識別規(guī)則,該識別規(guī)則適用于所有合同,從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的規(guī)定的適用提供了條件。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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