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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戰(zhàn)國(公元前475年—前221年)是中國歷史上發(fā)生巨大變革的時期,在此時期,奴隸制走向沒落,封建制逐步確立。在政治上突出的表現是東周(公元前770年一前249年)王室的衰敗。春秋時候,王已經不再是周天子的專稱,南方楚國國君首先稱王,以后吳、越兩國君主也相繼仿效。到了戰(zhàn)國,各國君主紛紛稱王。周王室已降至中小諸侯的地位。王權的變化給各國官制帶來新的影響。
(1)春秋官制
春秋各國官職一般由世官充任。春秋時候的世官主要是指世襲爵位,爵位有卿、大夫、士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級。各國最重要的官職由世官卿擔任,所以,“世卿執(zhí)政”是這一時期官制最突出的特點。
“執(zhí)政”是總領政務的意思,各國設官不盡相同。東周王室初期仍設卿士,以后由太宰執(zhí)政。楚國初稱莫敖〔ao熬〕,后稱令尹。秦國稱庶長。齊國一度稱相,管仲就是當時著名的相。宋國稱大尹。鄭國稱當國。吳國稱太宰。晉國稱中軍將。這是因為晉文公時候,設立上、中、下三軍,各軍置將、佐二人,由卿擔任,中軍將地位最高。執(zhí)政代表國君行使權力,是最高政務長官。執(zhí)政官又有佐助官,如右卿士有左卿士佐助,右相有左相佐助,太宰有少宰佐助,令尹有左、右尹佐助,當國有聽政、少正佐助。
執(zhí)政官下面設有多種政務官。有的國仍用西周舊制,設置司徒、司馬、司空、司寇等官,有的則發(fā)生變化。齊國司徒分銳司徒、辟司徒,都是軍職,前者統(tǒng)領作戰(zhàn)士兵,后者負責營壘和后勤事務,至于治理民事、管理土田則另外設有大司田。晉國司馬、司空設在三軍將、佐之下,司馬負責軍紀,司空負責修整道路。此外,又有軍尉主管軍政,侯庵〔an安〕負責軍事情報。宋國司馬稱司武,司空稱司城。楚國司馬僅次于令尹,是最高武官。楚國高級官員還有左徒,在王左右出謀劃策。屈原曾做過楚懷王的左徒。鄭國司寇之外又設野司寇,分管都城和都城以外的刑獄訴訟。而楚國司寇則稱司敗。各國往往又設置專管審訊的職位,如東周王室有尉氏,魯國有士師,齊國有大理,楚國有廷理。各國負責送往迎來的官吏稱行人,唯楚國稱連尹。
師、傅、保與史、卜、祝也有變化。各國一般不設太保,太師、太傅也不執(zhí)政,只作為官員的一種榮譽稱號。東周王室的史官有太史、內史,各國不設內史,由太史掌紀事兼領冊命。中國古代史官有重視史德的傳統(tǒng),春秋時候的史官表現尤為突出。如齊國崔杼專權,殺死了國君齊莊公,太史直書其事,結果被殺;太史的兩個弟弟依然不改兄志,也被殺害;太史最小的弟弟繼續(xù)秉筆直書,終將崔杼弒君之事公布于天下。像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宗祝官,魯國稱宗伯,其他各國稱宗人。國君宮中有樂官,稱樂師、太師、舞師。府人,掌管國君的珍寶。廩人,掌管倉儲。司宮,掌管后宮,又有巷伯、寺人、豎等,由閹〔yan淹〕人充任。
春秋各國地方組織的變化表現在縣、郡的出現。各國君主在兼并較小的國后,或者吞并本國大夫的采邑后,往往設縣或郡為行政區(qū)。公元前493年,趙簡子誓師詞中說:“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說明當時縣的建置高于郡??h設縣大夫,楚國稱縣尹、縣公??h大夫之下有縣師、司馬、司寇,分管民事、軍隊、刑獄??h的各級官員由國君任命,軍隊也由國君統(tǒng)一調動。
一、楚國中央官制的設置及其演變 (一)設置令尹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楚國,已初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統(tǒng)治機構。職官眾多,其中輔佐楚王,集政治、軍事、司法、外交于一身的“令尹”為最尊貴,地位僅次于王,權力很大。 楚國設置“令尹”,作為楚國宰輔的名稱,歷春秋至戰(zhàn)國,一直沒有改變,并且宰輔“令尹”之名,為楚國所獨有。這是與中原諸國宰輔制度不同的特點之一。楚國“令尹”絕大多數出身于王族。春秋戰(zhàn)國時楚國令尹計46 人,據宋公文先生統(tǒng)計,其出身如下:王子王孫者17 人:斗祁、子元、子文、子玉、癥呂臣、子重、子辛、子襄、子庚、子南、王子圍、子晰、子西、公孫寧、鄂君子晰、子蘭、子椒。王族者22 人:子上,成大心、成嘉、斗般、斗椒、孫叔敖、子佩、癥子馮、屈建、癥罷、子旗、陽癭、子常、葉公子高、州侯(楚宣王時封君)、昭奚恤、昭魚、昭陽、景翠、昭睢、州侯(楚頃襄王時封君)、春申君。楚籍而出身不詳者3 人:保申、唐癮、沈尹??颓? 人:彭仲爽、吳起、張儀、李園[ 1 ] 。其中,楚人42 人,外籍4 人??梢姵钜饕獊碓闯?值得注意的是42 名楚籍令尹中,有39 人來自王族血統(tǒng),充分體現出楚國貴族政治體制的特點。 令尹在楚國百官中,地位顯赫?!妒酚?楚世家》載:楚懷王六年,昭陽率楚師伐魏,取勝之后,又移兵攻齊,齊王患之,陳軫為齊國使者往見昭陽,勸其退兵?!凹赐娬殃栜娭?曰:‘愿聞楚國之法,破軍殺將者何以貴之?’昭陽曰:‘其官為上柱國,封上爵執(zhí)癰?!愝F曰:‘其有貴于此者乎?’昭陽曰:‘令尹?!愝F曰:‘今君已為令尹矣,此國冠之上……今君相楚而攻魏,破軍殺將,功莫大焉,冠之上不可以加矣。今又移兵而攻齊,攻齊勝之,官爵不加于此;攻之不勝,身死爵奪,有毀于楚……不若引兵而去以德齊,此持滿之術也。’昭陽曰:‘善’。引兵而去。”在這里,“令尹”被稱為“國冠之上” ,冠讀為官,“國冠”即“國官” ,“國官之上”即是全國官吏之上,戰(zhàn)功再大,官爵也沒有超過令尹的,可見其地位之顯赫?!稇?zhàn)國策?楚策》載: “自令尹以下,事王者以千數?!币嘁娏钜匚恢?。令尹在百官中權力極大?!墩f苑?至公》載“(令尹)執(zhí)一國之柄”。對內職掌政治、軍事、司法,對外代表國王處理外交事務。集政治、軍事、司法、外交大權于一身。然而,在楚國,令尹的一切職權以至本人的升黜任免,最終均需受制于楚王。令尹的人選,必須由楚王決定。令尹工作還須受國君全面監(jiān)督,如有貪枉失職,就要受到楚王的嚴厲制裁。如,觀起為子南的私寵,并無功勞,而有馬數十乘。《左傳?襄公二十二年》載:“楚觀起有寵于令尹子南,未益祿而有馬數十乘?!盵 2 ] 1 9 7 4 這與其身份極不相稱,可見令尹子南氣焰之囂張。楚王為改變“國多寵而王弱”的局面,遂“殺子南于朝,癱(車裂)觀起于四竟”,以振國威。子南被殺后,楚康王任命癥子馮為令尹。子馮在任期間,又有私寵“八人,皆無祿而多馬”。馮之黨申叔豫見此遂不敢與子馮言,再三回避子馮。子馮追問其故,申叔豫說:“昔觀起有寵于子南,子南得罪,觀起車裂,何故不懼?”[ 2 ] 1 9 7 5 子馮聽了甚為惶恐,立辭得寵的八人??梢姵鯇α钜Y黨營私是深惡痛絕。 令尹制的產生與存在,對楚國的發(fā)展與強大起了重要作用。明人董說在所撰《七國考》中說:“春秋諸國,惟楚英賢最多,而為令尹執(zhí)國政者,皆其公族(王族) ,少自僨事,旋即誅死,所以強大累世,而威略無下移,固其君之強明,亦其傳國用人之制獨善也。”這話確是至理名言。令尹是楚王的宰輔,一方面位尊權重,擁有政治、軍事、司法和外交等大權,另一方面,他又受楚王的全面監(jiān)督和嚴格控制,決不能仗其權力與楚王抗衡。楚國這種獨特的官制,鮮明地體現出它集權政治的特點。這種集權政治與以后秦漢時期的中央集權政治相比,還只是一種雛形,但是它卻為以后封建社會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建立與鞏固,開了先河。對于研究我國封建社會歷史的發(fā)展,特別是對于研究后世君主集權政治制度的演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設置軍事職官 在楚國左、中、右三軍中,楚王是最高軍事統(tǒng)帥。從楚武王率軍伐隨起,終春秋之世,由楚王親自率軍出征之事,史不絕書。楚王之下,設有令尹,令尹不僅職掌全國的政務,也直接統(tǒng)帥軍事,令尹之下,還有莫敖、司馬、左司馬、右司馬、柱國等等其他許多軍事職官。 莫敖 《左傳?桓公十一年》載:“楚屈瑕將盟貳、軫,鄖人軍于蒲騷,將與隨、絞、州、蓼伐楚師,莫敖患之?!倍蓬A注:“莫敖,楚官名?!盵 2 ] 1 9 7 5 莫敖一官,進入春秋之后,職掌楚國軍政大權。特別是軍權強大。但是,桓公十三年(公元前699 年) ,楚國莫敖屈瑕伐羅,結果失敗。于是楚武王“威莫敖以刑”,屈瑕自殺,莫敖的職權也大大降低?!蹲髠?莊公四年》(公元前690 年)載:“令尹斗祁、莫敖屈重除道梁癲。”[ 2 ] 1 7 6 4《左傳?襄公十五年》載:屈到為莫敖[ 2 ] 1 9 5 9 ??梢姟蹲髠鳌酚涊d楚國莫敖都是由屈氏所任,春秋時期莫敖主要職掌軍事?!稇?zhàn)國策?楚策一》載:“威王問于莫敖子華?!盵 3 ] 5 1 3《包山楚簡》[ 4 ] 第158 號簡(簡稱為《簡158》。以下《包山楚簡》第x 號簡,均簡稱為《簡x》。) :“罼得廁為右,於莫囂之軍,死病甚。”楚簡中的“莫囂”即“莫敖”。可見,從春秋到戰(zhàn)國,楚國一直設“莫敖”一官,戰(zhàn)國時期的莫敖仍然職掌軍事。 司馬(大司馬) 楚司馬一般又稱大司馬,如《左傳?襄公十五年》載:“癥子馮為大司馬,公子橐?guī)煘橛宜抉R,公子成為左司馬?!盵 2 ] 1 9 5 9 加“大”字是區(qū)別于左、右司馬?!蹲髠?襄公三十年》載:“公子圍殺大司馬癥掩而取其室。申無宇曰:‘王子必不免。善人,國之主也。王子相楚國,將善是封殖,而虐之,是禍國也。且司馬,令尹之偏,而王之四體也?!盵 2 ] 2 0 1 3 由此可證,司馬和大司馬,實為一職,并且是地位僅次于令尹的軍事職官。 《左傳?襄公二十五年》亦載:癥掩為司馬,子木(令尹)使庀賦,數甲兵。甲午,癥掩書土田,度山林,……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卒、甲木盾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2 ] 1 9 8 5 - 1 9 8 6 。子木為令尹,癥掩聽命于子木,負責整理全國的軍賦,事后向令尹報告,亦可證其職位在令尹之下?!蹲髠?哀公六年》 載:楚“有云如眾赤鳥,夾日以飛”,周太史謂是王身當有災。但“可移于令尹、司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置諸股肱,何益?!盵 2 ] 2 1 6 1 說明令尹、司馬皆楚王股肱重臣。《說苑?君道》記載此事亦說,楚王“有令尹、司馬也,由身之有股肱也”[ 5 ] 2 4 ??梢?楚令尹、司馬作為王的主要助手,是楚國主管軍事的重臣。 左司馬、右司馬 楚在中央還設有左司馬、右司馬作為大司馬的助手?!蹲髠?襄公十五年》載:“癥子馮為大司馬,公子橐?guī)煘橛宜抉R,公子成為左司馬,屈到為莫敖”[ 2 ] 1 9 5 9 。 楚國左司馬、右司馬,地位很高,雖在大司馬之下,有時確能單獨將師出戰(zhàn),作為軍中統(tǒng)帥。如《左傳?昭公三十一年》載:“吳師圍弦,左司馬戌,右司馬稽,帥師救弦,及豫章。吳師還”[ 2 ] 2 1 2 6 ,即是明證。楚國有時還在軍中臨時設置左司馬、右司馬,派遣出征。如《左傳?文公十年》載:“(楚子)田孟諸,宋公為右盂,鄭伯為左盂,期思公復遂為右司馬,子朱及文之無畏為左司馬。杜注曰:將獵,張兩甄,故置二左司馬,然則右司馬一人當中央?!盵 2 ] 1 8 4 8 杜注是對的,此左司馬、右司馬乃楚王因圍獵之需而臨時設置的。 《左傳》又云“宋公違命,無畏癳其仆以徇”。楊伯峻注:“仆,宋公之御,徇即僖公二十八年之‘徇于師’遍示眾人也,古之田獵即軍訓,故其制同。”[ 6 ] 5 7 8 ,楚在軍訓時,軍法也由司馬執(zhí)掌。楚司馬的這一職責,與中原諸國司馬是大致相同的。 包山簡中亦有左司馬、右司馬?!逗?29》:“左司馬癴以王命命……”;《簡119》:“易陵司馬癵、右司馬志?!鄙鲜龊單闹械淖笏抉R、右司馬與文獻記載對照亦應為中央職官。同時也說明戰(zhàn)國時期楚亦有左司馬、右司馬。 楚軍中雖然有司馬(或稱大司馬)、左司馬、右司馬等軍政長官的設置,但他們與士卒之間似乎無固定的從屬關系,其他官吏或貴族也能領兵打仗。如《左傳?昭公二十七年》載:“吳師圍潛,楚莠尹然、工尹麇帥師救潛,……左尹卻宛、工尹壽帥師至于潛,吳師不能退?!笨梢?楚國的莠尹、工尹和左尹與司馬、左司馬、右司馬一樣也能帥師出征。這種官兵之間無固定從屬關系的現象說明,春秋時期楚軍的調遣指揮權集中于中央,這有利于楚王對軍事的直接控制。這樣,楚國就從軍事上加強了中央集權。司馬、大司馬、左右司馬之外,軍事職官還有柱國、左尹、右尹、宮廄尹、中廄尹、大廄尹和監(jiān)馬尹等等。在楚國軍隊中楚王是最高軍事統(tǒng)帥,其他任何人不論是令尹、司馬、柱國還是縣尹(公)都不能超越楚王隨意調動軍隊進行軍事活動。可見,軍權的集中也體現出楚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政治的特征。 (三)設置司法職官 司法職官主要有司敗、左尹、廷理、司直、癶公、宰、宰尹、大宰、少宰尹等等。 司敗 《左傳?文公十年》載楚王使子西為商公,子西辭曰:“臣免于死,又有讒言,謂臣將逃,臣歸死于司敗也。”杜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 2 ] 1 8 4 8 此“歸死于司敗”,與襄三年《傳》“請歸死于司寇”文意同,足知陳、楚、唐之司敗即他國之司寇。楚國司敗與中原諸國的司寇相同,是春秋時代楚國中央朝廷職掌刑獄的最高司法職官。并且,司敗之稱不為楚國所獨有,陳、唐亦有之。戰(zhàn)國時代,楚國司敗在文獻中沒有記載。出土的古文字資料填補了這一空白。包山2 號墓竹簡記載,楚縣、封君的封邑及朝廷某些部門均設有“司敗”(參見《簡15》)司敗只是縣級(包括封君封邑、朝廷某些部門)專職司法官吏,負責一個地區(qū)或一個部門的司法工作,與春秋時代楚國司敗不同。 左尹 戰(zhàn)國時代楚國中央朝廷職掌司法的職官不是司敗,而是左尹。左尹,在春秋時代的楚國可率軍出征,職掌軍事,是軍事職官。到了戰(zhàn)國時代,文獻不見楚國有“左尹”的記載,出土古文字資料填補了這一空白。并且使我們知道,左尹是楚國中央的司法職官。包山楚簡:“東周之客無癷歸作(胙)于皃郢之歲,夏皅之月,乙丑之日,苛嘉以長惻為左尹皉貞:出入侍王,自夏之月以庚集歲之夏之月,(盡)(集)(歲) ,躬身尚毋又(有)咎。占之(恒)(貞)吉,少又有憂于窮身,且外又有不訓。以其故說之,舉禱先老僮,祝融各一皊,鬼攻解于不? 嘉貞之曰吉。”“…… 為左尹昭貞……。”[ 7 ] 引文中的左尹即左尹昭。其主要內容是貞人苛嘉為昭貞問:“出入侍王”有無災禍。 上述材料可證,戰(zhàn)國時代的楚國中央主管司法的職官是左尹而不是司敗。遇有疑難案件,如縣不能判決,便呈報左尹,如左尹不能裁定,則要呈報楚王。如,舍慶殺人案,案情復雜,在縣判定之后,舍慶不服,縣以此案上報左尹,左尹不能判定,便呈報楚王,然后,楚王的命令則由左尹向縣公傳達。左尹昭的“出入侍王”就是指輔佐楚王處理大案要案。可見,左尹是輔佐楚王處理全國大案要案的司法職官。 廷理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載:荊莊王有茅門之法曰,“群臣諸公子入朝,馬蹄踐皌者,廷理斬其皍,戮其御”[ 8 ] 7 4 2 。《七國考》載:“《韓詩外傳》: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為人也,公而好直,王使為廷理。”[ 9 ] 4 7《說苑?至公》亦載: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聞其令尹之族而釋之,子文召廷理而責之曰:“凡立廷理者,將以司犯王令而察觸國法也?!盵 5 ] 3 5 9 這表明,廷理是春秋時代楚國的司法職官,職掌刑法。包山楚簡中還記錄了戰(zhàn)國時期楚國的司法職官。簡62、168 有“司?”,“司?”即“司直”;簡39有“癶公” ;簡36 有“宰”;簡137 有“宰尹”;簡102 有“大宰”;簡157 有“少宰尹”等等。上引“司皏”、“癶公”、“宰”、“宰尹、”“大宰、”“少宰尹”等皆為戰(zhàn)國時期楚國的司法職官。 此外,楚國還設有以下其他主要職官:史官,主要有左史、大史、右史、正史、史等。手工業(yè)職官,主要有工尹及其屬官藍尹、連尹、陵尹、玉尹、集尹、緘尹和緘令,中織室,吏臣和工師、冶師等等。宮廷教育職官,主要有大師、師、少師、傅、太傅、少傅、保、三閭大夫等。樂官,主要有樂尹、樂師、樂人和泠人等。卜筮職官,主要有卜尹、? 、尹、寢尹、寢? (令)等。這些中央職官都在楚王控制之下,他們與楚王一起共同打造了一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楚國中央統(tǒng)治集團。 二、楚國地方官制及其基層行政機構的設置 春秋時期楚國最早設縣。楚國置縣是從滅亡鄰近小國開始的。顧炎武說:“春秋之世,滅人之國,固為己縣。”顧氏的說法與春秋時期楚國的國情最為一致??梢哉f,滅國置縣是春秋時期楚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進入春秋時期,楚國從楚武王起對滅國后新占領地區(qū)不再實行分封制,而是置縣管理。春秋時期楚國滅國置縣之后就要派官吏去管理,這個主管官在楚國叫做尹或者叫做公。楚國的縣尹、縣公是由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貴族擔任。如息公屈御寇、葉公子高、沈尹戌等都是強宗、世族的子弟,表現了楚國貴族政治的特點。縣尹(公)既負責地方行政,又有將兵的權力,其中許多人都是著名的軍事家和政治家。如白公勝?!蹲髠?哀公十六年》載:楚王召太子建之子勝,“使處吳境,為白公……”,“吳人伐慎,白公敗”。勝為白縣縣公,曾一度阻擋了吳國的進攻,保衛(wèi)了楚東南邊境的安全。又晉、楚皒之戰(zhàn),沈尹將中軍,結果取得了皒之戰(zhàn)的輝煌勝利,說明沈尹具有極高的軍事才能。楚國的縣尹(公)地位極高,僅次于令尹、司馬?!蹲髠?哀公十六年》載,令尹子西曰:“楚國第我死,令尹、司馬非勝而誰?”當時勝為白公,子西認為可以升為令尹、司馬之顯官。杜預注:“楚國第,謂用士之次第,是楚制亦自縣尹而遷司馬、令尹矣?!庇性S多縣尹(公)升為司馬、令尹。如申公斗克升為大司馬、申公公子申升為右司馬,息公公子成升為左司馬、葉公沈諸梁升為令尹等。 如何評價置縣設尹(公)呢? 第一,春秋時期楚國的縣均設于邊境,具有軍事重鎮(zhèn)性質,同時也具有地方行政組織萌芽的性質;第二,春秋時期楚國滅國為縣,對新占領的土地不實行分封制,而是設縣,派縣尹(公)治理,縣尹(公)的任用原則是選賢任能。楚王對縣尹(公)具有任命權,可以隨時更換調配,縣尹(公)的官職不世襲,楚王是把縣尹(公)當作官員來使用的??h尹(公)沒有封邑為其官祿,可能以糧食為其俸祿。楚國用“擔”來計算俸祿,有“祿萬擔”的。由此看來,春秋時期楚國至少已經有了原始的官僚機構。因此,可以斷言,春秋時期楚國縣制的出現,標志著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萌芽;第三,春秋時期楚國縣尹(公)不實行世襲制,亦不限于楚族人,因此,楚國縣制具有中央集權政治的性質。春秋時期楚國縣制的性質并不是“根本不同于戰(zhàn)國、秦漢以后的郡縣”,而是基本與戰(zhàn)國、秦漢以后的郡縣相同。春秋時期楚國縣制并不完善,但是它為戰(zhàn)國、秦漢以后郡縣的發(fā)展與完善奠定了基礎,提供了藍本和發(fā)展的模式。正如顧頡剛先生所說:“(楚縣)是完全打破封建制度的秦始皇的郡縣制的先聲了”[ 1 0 ] ;第四,楚國縣制的建立,動搖了貴族世襲封邑制的傳統(tǒng),有利于楚王加強中央集權,同時在地方政權管理體制上開創(chuàng)了新的格局,為戰(zhàn)國以后郡、縣二級制地方行政制度的普遍推行開辟了道路。 春秋時期,楚國實行滅國為縣制度,在邊地設立“賦皆千乘”的大縣??h的設置,對于楚國的發(fā)展和壯大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春秋時期楚縣作為地方政權組織,軍事性質十分明顯。楚縣擁有強大軍事力量,分裂和叛亂事件時有發(fā)生,嚴重威脅楚國的中央集權。原來設縣的目的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然而在楚王之下設置過分強大的縣,就不免要走向它的反面,造成尾大不掉的局勢。 戰(zhàn)國以后,楚縣逐漸由側重軍事性質向側重行政性質轉變。戰(zhàn)國時期,諸侯國之間戰(zhàn)爭愈來愈頻繁,規(guī)模越來越大,春秋時期數萬人規(guī)模的戰(zhàn)爭是不多見的,而戰(zhàn)國時期十幾萬乃至幾十萬人規(guī)模的戰(zhàn)爭已是屢見不鮮了。戰(zhàn)爭規(guī)模的擴大,使各國邊界地區(qū)產生了分區(qū)防守的需要,原來具有邊防職能的縣,由于兵力、物力不足,已經不能有效地抵御敵國大規(guī)模的攻擊,不能適應戰(zhàn)爭形勢發(fā)展的要求,而需要重新建立一種組織,這種組織能夠在一個較大的地區(qū)范圍內集中若干縣的兵力、物力,統(tǒng)一調度,統(tǒng)一指揮,抗擊敵國。于是這種組織———郡———便在楚國應運而生了。在戰(zhàn)爭緊急情況下,這種聯縣為郡,即把幾個縣聯起來,以適應戰(zhàn)爭的需要。楚國郡的組織是一個集合數縣軍事力量的軍區(qū)性質的軍事組織,而非地方政權組織,郡不統(tǒng)轄縣的行政事務,沒有形成郡、縣相統(tǒng)的兩級地方行政組織。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楚國在縣以下設立了地方基層行政機構,即里、社、州、鄉(xiāng)。里、社、州、鄉(xiāng)政權作為國家權力的延伸,是此時楚國國家組織發(fā)展成熟的產物。里設里公,州設州加公,鄉(xiāng)設鄉(xiāng)師,這些職官是地方基層行政機構的最高長官,他們擔負著直接治民的重要職責。楚國的基層行政機構是與楚縣相一致的中央集權統(tǒng)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還有地方政權組織的補充———戰(zhàn)國時期楚國封君制的設置。 戰(zhàn)國時期的楚國,從中央到地方都實行了加強中央集權的具體措施,楚王的權力大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統(tǒng)轄關系更為嚴格。正在開始孕育和成長起來的楚國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進入戰(zhàn)國時期逐漸走向成熟。然而,進入戰(zhàn)國時期,楚國境內還存在著大量的封君封邑。這些封君封邑是西周、春秋時期分封卿大夫的繼續(xù),但又和舊的封建諸侯和卿大夫的制度有著實質性的不同。尤其是從戰(zhàn)國時期政治經濟等發(fā)展的總趨勢來看,封君在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所發(fā)揮的作用及其產生的歷史影響日趨微弱。封君是楚王所封,在封邑內僅有衣食租稅之權。因此可以認為,戰(zhàn)國時期楚國的封君制,是郡、縣地方政權組織形式的補充。 三、楚國的選官制度與獎懲制度 (一)選官制度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在選官制度上,與中原諸國相同,也是選賢任能、任人唯賢。但是,楚國的選官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點,即從中央到地方的主要職官,基本上出自王族血統(tǒng)范圍之內,楚選擇令尹是在王族血統(tǒng)范圍內的任人唯賢,即重視才能又重視德行。令尹之外其他主要中央職官如司馬以及地方的縣尹(公)等也同令尹的選拔方法一樣,都是按王族血統(tǒng)范圍內任人唯賢的原則,擇優(yōu)錄用。司馬是楚國重要職官。位在令尹之下,被稱為“令尹之偏”,“王之四體”[ 6 ] 。春秋時期楚國18 名司馬中,全部都是王子王孫,皆屬于王族血統(tǒng)。此外左、右尹、左、右司馬、莫敖等所有楚國中央職官都基本上出自王族血統(tǒng)范圍之內。地方職官如縣尹(公)等的人選也基本上全部出自王族血統(tǒng)范圍之內,是王族血統(tǒng)范圍內任人唯賢。這些中央、地方職官都是由楚王任命的,楚王可以隨時撤換他們。這種選官用人制度,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君主集權的貴族政治的特點。 (二)獎懲制度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對職官的獎懲,以考核為基礎,考核的結果與獎懲相結合,按著賞功罰過的原則,優(yōu)者升、劣者免。 第一,賞爵。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的等級制不像周代那樣,具有明確的劃分①。楚國的等級制中也包含著爵位制,楚國爵制產生于春秋時期,其爵位名稱與周代迥然不同。春秋時期楚國就有了以功授爵制度,楚文王、楚武王都曾推行過這種制度。戰(zhàn)國時期楚國的爵位制度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主要有以下爵位。 列侯 楚國的“執(zhí)癰”是較高級的爵位,從文獻記載中可知執(zhí)癰之上還有一級即列侯。《史記?張儀列傳》載:“楚嘗與秦構難,戰(zhàn)于漢中,楚人不勝,列侯、執(zhí)癰死者七十余人,遂亡漢中?!边@里將列侯排在執(zhí)癰的前面,正好說明列侯是高于執(zhí)癰的爵位?!稇?zhàn)國策?楚策一》中記載與此相同的事件時,將“列侯”寫成“通侯”應是同一意思。列侯是楚國的最高一級爵位。 執(zhí)癰 楚國爵位中出現最多的爵制名稱?!妒酚?伍子胥傳》載:楚之法令,得伍胥者,賜粟五萬石,爵執(zhí)癰?!皥?zhí)癰”是楚國較高級的爵位?!稇?zhàn)國策?東周策》載楚國司馬景翠時云:“爵為執(zhí)癰,官為柱國?!?BR> 景翠為楚國最高的武官,地位僅次于令尹,其爵為執(zhí)癰?!稇?zhàn)國策?齊策二》載術士問楚將昭陽云:“楚之法,覆軍殺將,其官爵何也? 昭陽回答說:官為上柱國,爵為上執(zhí)癰。”由此可見,有時候,“執(zhí)癰”或稱為“上執(zhí)癰”。這其間的原因蓋為楚國有執(zhí)癰爵位者日見其多,因此用“上執(zhí)癰”以顯示其超乎一般有執(zhí)癰爵位者。 執(zhí)帛 執(zhí)癰之下的爵位是執(zhí)帛。《漢書?曹參傳》注引鄭注云:“( 執(zhí)帛)楚爵也?!薄妒酚?曹相國世家》 亦載:“楚懷王以沛公為碭郡長,將碭郡兵,于是乃封(曹)參為執(zhí)帛,號曰建成君?!薄都狻窂堦套⒃?“( 執(zhí)帛)孤卿也,或曰楚官名?!背淹跏浅鹾詈笠?漢高祖起兵時,打出他的旗號。楚懷王所用的爵號必是楚國的無疑。張晏將執(zhí)帛釋為官名,應是將官爵混為一談了,與《漢書》所記對照,執(zhí)帛應是爵位名稱。 五大夫 《呂氏春秋?長見》載荊文王曰:“莧? 數犯我以義,違我以禮,與處則不安,曠之則不皔得焉。不以吾身爵之,后世有圣人,將以非不皔于是爵之五大夫?!蔽宕蠓虻木粑皇菑拇呵镆詠砭陀械囊环N爵位。到戰(zhàn)國時期,楚國仍然有五大夫的爵位。《戰(zhàn)國策?楚策—》載:“楚杜赫說楚王以取趙,王且予之五大夫?!?BR> 七大夫 《史記?樊酈滕灌列傳》載,高祖因灌嬰屢立戰(zhàn)功,而屢次給他爵位,從七大夫依次直到列侯一級:“高祖為沛公,嬰爵為七大夫,……平以胡陵降,賜爵五大夫。…… 以兵車趣攻戰(zhàn)疾,破之賜爵執(zhí)癰?!瓭h王賜嬰爵列侯?!?BR> 早期漢制多承楚制,《史記》中所見高祖賜給灌嬰的五等爵位,大體上可以從楚國的資料中得到印證。其爵位排列也是有序的,即列侯、執(zhí)癰、執(zhí)帛、五大夫、七大夫。關于“七大夫”,楚國文獻資料中未見有此爵位的記載。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的爵位,具有獎賞的性質,被授以爵位的,都是有功的人,尤其是戰(zhàn)國時期,以授爵來獎勵軍功。楚國的爵位作為身份等級的標志,始于春秋,發(fā)展盛行于戰(zhàn)國時期。 春秋時期,楚國的爵位與官職基本上是分離的。爵位授予那些對楚國立有大功,但按照楚國任官的條件有不適合給予官職的人。如楚法令,抓到五員的人可以授爵賜祿,以示獎勵。春秋時期的平民蒙谷因保護楚國的法典有功,也被授予執(zhí)癰之爵和賜田六百畛[ 3 ] 5 1 9 。到了戰(zhàn)國時期爵位授予狀況發(fā)生了變化,以軍功授爵成為爵制的主要內容。戰(zhàn)國時期的主要特點就是戰(zhàn)爭,因此,軍人的地位顯著上升。因軍功而授爵的爵位很高,并且授予的范圍也增大?!妒酚?張儀列傳》載,秦楚戰(zhàn)爭中,楚國的列侯、執(zhí)癰一次就死了七十余人,可見軍中有爵位者人數之多,爵位之高。楚國的爵位授予與周代不同,楚國不是以出身為授爵標準,而僅以是否對楚國有功為前提,楚王對各級職官,不論文武官員,職官大小,只要立有軍功,就賞以爵位,提高爵級,做到官爵與功勞相稱。 第二,加祿。春秋末期至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對職官的任用,一般都采用了俸祿制度,當時各諸侯國俸祿計算的單位是不同的。衛(wèi)國用“盆”來計算,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級。齊、魏等國用“鐘”計算,如田駢在齊國有“訾養(yǎng)千鐘”。又如魏文侯時魏成子官為相國,有“食祿千鐘”。而楚國用“擔”來計算,有“祿萬擔”的[ 1 1 ] 。在推行俸祿制的同時,為了獎勵職官,還采取了加祿制度。對政績優(yōu)異的職官實行增加俸祿的制度,以鼓勵他們繼續(xù)進取,更好地從政為民。楚國在吳起變法時實行“廢公族疏遠者”,對“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并實行“罷無能,廢無用,損不急之官”[ 1 2 ] 的獎懲措施。 第三,懲戒。懲戒貪官劣吏。懲罰形式,基本上與獎勵形式相對應,主要有貶爵、奪祿、降職等措施。 凡經考核表現不好,或有失職行為的職官,降其爵位,削減俸祿,降低職務。另外,對于失職嚴重作風不正、言行越軌、影響惡劣的職官,處以刑罰,直至極刑。如楚成王四十年(前632 年)夏,四月,晉、楚于城濮作戰(zhàn),令尹子玉因“剛而無禮”,指揮失誤,致使楚國遭到三軍喪二的慘重失敗,子玉率軍返國途中,成王遣使令其自殺,曰:“大夫若入,其若申、息之老何?”[ 2 ] 1 8 2 6 子玉自殺于連谷。由此可知楚軍法之嚴明。 令尹子旗(即斗成然) ,在棄疾發(fā)動的政變中,立有大功。其一,他率令族人助棄疾以“陳、蔡、不羹、許、葉之師”攻入郢都,使在外征戰(zhàn)的靈王歸路斷絕,死于山野;其二,他受棄疾之命,殺子干、子皙,為棄疾篡位掃除了最后障礙。棄疾即位為平王,他因有“佐立之德”被任命為令尹。上任后,他居功自傲,“不知度,與養(yǎng)氏比,而求無厭”。平王忍無可忍,年余而將其殺死[ 2 ] 2 0 7 6 。象子旗這樣于平王有功的大臣,一旦貪求無厭,仍然不免于被殺,由此可知楚王是決不允許職官恃權極欲,禍國殃民的。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對各級職官的考核權掌握在楚王手中,楚王通過考核來任免和選拔職官,實際上楚王就控制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人事權,這是楚國中央集權的貴族政治體制逐漸得到加強的一個重要標志之一。春秋戰(zhàn)國時期楚國官制,系統(tǒng)完整,無論是中央官制、地方官制,還是選官制度,獎懲原則,都充分體現出楚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貴族政治體制的鮮明的政治特點。 [參考文獻] [1 ] 宋公文.楚史新探[M] .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 98 8 :8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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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戰(zhàn)國官制
戰(zhàn)國官制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世官制逐漸被官僚制所取代,一是官分文武。
這一時期,中原各國爵位與春秋時候相仿,不過卿又分上卿、亞卿,大夫又分上大夫、中大夫。楚國、秦國爵位不同于中原各國。楚國最尊貴的爵位是通侯、執(zhí)珪〔gui規(guī)〕。秦國分公士、上造、簪裊〔niao鳥〕、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或稱大良造)、駟〔si四〕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二十級。不過秦國爵位與職官名稱有時合一。戰(zhàn)國爵位授予與春秋不同,不完全是世官的標志。世官制衰落集中反映在各國的改革中。如楚國吳起提出:“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韓非子·和氏》)。趙國任仲連提出:“選練舉賢,任官使能”(《史記·趙世家》)。韓國申不害提出:“因任授官,循名而責實”(《韓非子·定法》)。秦國商鞅更提出宗室貴族無軍功者不得有爵位??梢?,軍功、賢能逐漸成為授爵封官的原則,改變了以前世官壟斷官職的局面。隨著世官制的衰落,一種新型的官僚制萌生了。官僚制與世官制有四點區(qū)別:一是國君可以隨時任免官員。二是大小官員都靠璽〔xi喜〕,即官印來行使權力。三是官員通常領取實物俸祿,以代替過去的采邑。四是國君定期對官員進行考核。戰(zhàn)國時候,官僚制雖然還很不完善,但為秦以后中國官僚機制的發(fā)展奠定了基礎。
官分文武,體現在相、將的設置上。
國君下面最高職位是相,又稱相邦,如1974年在陜西臨潼縣秦始皇陵兵馬俑坑發(fā)掘出土的器物中就有“三年相邦呂□□造”的銘文。戰(zhàn)國七雄中只有楚國相職仍稱令尹。相是國君的助手,百官之長,負責治理朝中事務。相與春秋時候的執(zhí)政官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一般不率兵出外作戰(zhàn),通常由文官擔任。相下政務官多沿襲春秋舊制,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等。楚國的左徒地位升高,相當于中原各國的司徒。齊國相下有五大行政官,稱之為“五官”。五官是:大田,掌管農事;大行,主持禮儀賓客;大諫,負責規(guī)諫君主得失;大司馬,掌管軍事征伐;大理,掌管刑獄司法。五官外又有主客負責送往迎來,士師掌管殿中執(zhí)法。秦國則由廷尉主管司法。趙國則由田部吏主管征收租稅,中尉主管選任官吏。
戰(zhàn)國時候的將與春秋時候的將也有所不同。春秋晉國三軍將集軍務、政務于一身,戰(zhàn)國時候的將是最高武職官,一般由擅長兵法的人充任。如趙國的廉頗、燕國的樂毅、齊國的田忌,都是顯赫一時的名將。將的地位次于相。相、將是國君的左右手。戲劇中有《將相和》,說的是趙國相藺相如與將廉頗坦誠相見,共同輔佐趙王的故事,很能反映這一時期官制的特點。秦國的將不是固定官職,為軍隊出征時臨時任命的統(tǒng)帥,而掌管軍政另設國尉一職。但趙國的國尉則設在將的下面。齊國還設有軍師,負責參謀軍事,著名的軍事家孫臏曾任此職。楚國武官還有柱國,與秦國的中尉一樣,都是衛(wèi)戍國都的高級武官。
戰(zhàn)國時各國君主權力擴大,為君主服務的官職也隨之增多。秦有長史,是一種事務官。各國君主身邊秘書性質的官員有御史、主書、掌書、御書等不同稱呼。此外,各國又設有國君和太子的輔弼官師、傅。楚國另設有三閭大夫,負責王族中昭、景、屈三姓子弟的教育。三閭大夫設置較早,春秋時著名詩人屈原也曾任過此職。備各國君主顧問的官員稱博士或博聞師。秦國掌管宮廷警衛(wèi)的官員稱衛(wèi)尉,負責謀議的稱中大夫令,掌管車馬的稱車府令。各國負責引見賓客的官員稱謁者。
郡縣制在戰(zhàn)國已完全確定,并且郡大于縣??さ拈L官稱守,既管一郡行政,又管軍隊和防務。守下有尉,分管一郡軍務??h的長官稱令,齊國有時仍稱縣大夫,秦國也叫大嗇夫??h令主管一縣事務,下設丞、尉、司馬、司空等官??h丞分管財政和司法,縣尉分管軍務,司馬分管馬政,司空分管工程建筑和刑徒。令、丞、尉、司馬、司空之下各有屬吏,稱某某史。這些帶“史”字的官吏一般是文書官。秦國在邊區(qū)設置道,相當于縣,長官稱道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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