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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如何分擔

 神州國土 2015-07-17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該案的主審法官作出如下解釋:
人身損害賠償如何分擔

在線薦稿記者博客聯(lián)系記者

    □記者劉華通訊員劉建章謝亞飛湯學軍

    □押運貨物時從車上摔下致傷殘九級

    □押運人和貨運公司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基本案情

    楊某多年來一直為焦作某貨運公司提供貨物押運服務。2013年3月15日,楊某往山西臨汾押運貨物時從車上摔下來。經(jīng)當?shù)蒯t(yī)院治療,診斷為雙側(cè)跟骨骨折,病歷顯示住院期間留陪護一人,花費醫(yī)療費2535.92元。次日楊某出院返回焦作,繼續(xù)在焦作某醫(yī)院進行住院手術治療,經(jīng)診斷為雙跟骨粉碎性骨折,共住院22天,支出醫(yī)療費15702.34元,住院期間留陪護一人,出院后醫(y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2014年3月2日,楊某到焦作某醫(yī)院住院進行內(nèi)固定取出手術,共住院14天,醫(yī)療費用為2711.2元。

    事故發(fā)生后,該貨運公司僅支付了原告楊某從臨汾至焦作的交通費用,并未進行賠償。同時楊某通過被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團體醫(yī)療保險和意外住院津貼團體收入保障保險。楊某受傷后到保險公司理賠醫(yī)療費用3868.77元。后楊某起訴至法院,根據(jù)其申請,山陽區(qū)法院依法委托焦作某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作出司法鑒定,結(jié)論為傷殘九級。

    楊某訴稱自己作為貨運公司的押運工,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貨運公司則認為二者之間屬于承攬合同關系,楊某因自身疏忽而所造成的人身損失,公司沒有賠償義務。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形成糾紛。

    爭議焦點

    原、被告之間關系的不同認定會導致賠償結(jié)果的完全不同,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屬于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告是在不特定的期間內(nèi),按照被告的要求為被告提供押運裝載機等特定勞務,原告按照被告的計劃從事押車,以路程、運輸?shù)臄?shù)量等計算報酬,完全是支付勞動力獲得報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勞動成果作為支付報酬的直接對象。故本案當事人之間應屬于雇傭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應為勞務合同糾紛,并非雇傭關系。原、被告之間簽訂有貨物押運承包合同書,雙方就履行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本案中提供勞務的內(nèi)容為押運服務,押運業(yè)務的取得方式為承包,與建筑工程中的勞務承包合同并無本質(zhì)區(qū)別,故承包方在接受承包義務后,應當以約定的勞務成果向發(fā)包人承擔責任。至于其如何具體完成承包勞務的內(nèi)容,由承包人自己決定,承包人在完成約定勞務成果中的自身風險,理應由承包人負責。發(fā)包人僅有在承包人交付符合約定的勞務成果后,支付勞務對價的義務。

    判決結(jié)果

    焦作市山陽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是在不特定的期間內(nèi),按照被告的要求為被告提供押運裝載機等特定勞務,原告按照被告的計劃從事押車,以路程、運輸?shù)臄?shù)量等計算報酬,完全是支付勞動力獲得報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勞動成果作為支付報酬的直接對象。故本案當事人之間應屬于雇傭關系而不是承攬合同關系。因此原告在此次事件中受傷,被告作為受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作為成年人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應當承擔50%的責任。

    2015年4月,法院判決被告焦作某貨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醫(yī)療費5283.25元、誤工費3896.65元、護理費1471.94元、營養(yǎng)費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5元、殘疾賠償金44796.06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490元、交通費105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綜合分析

    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差別

    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主支付相應報酬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雇員的工作對于雇主而言是“可為而不為”,即雇員所從事的工作不需要任何專業(yè)技能,雇主將其自身可以完成的工作交由雇員完成。具有以下特點:對完成工作的主體無特殊要求;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活動;行為具有連續(xù)性;按時間長度衡量報酬且發(fā)放時間固定;雇員對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的工作對于定做人而言是“不可為而請他人為之”,即定做人不具備承攬工作的資質(zhì)與能力,該項工作必須交由他人完成。完成工作需要特殊的工具、技術和設備等條件,勞務的技術含量高;承攬人向定做人提供的是勞動成果。

    簽訂勞務合同的情形

    現(xiàn)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以防發(fā)生事故而承擔責任,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借助自身有利地位,存在簽訂不平等合同的可能性。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簽訂要遵循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當合同出現(xiàn)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情形時,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派出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痹摪钢性嬉灾Ц秳趧恿Φ姆绞将@取報酬,原、被告之間明顯不是承攬關系,但是原、被告之間簽訂有貨物押運承包合同書。一旦雙方確立為承攬關系,那么原告應當以約定的勞務成果向發(fā)包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在完成約定勞務成果中的自身風險,理應由承包人負責。該合同書中焦作某貨運公司免除了自身責任,明顯有失公平原則。

    綜合以上,該案主審法官將原、被告之間的關系認定為雇傭關系,遂作出以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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