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行賄者摘掉 “免罰金牌”
天津網
2015-07-15 06:06
■ 張繼生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取消對行賄犯罪可以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盡管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fā)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從修訂后的條文上來看,對于行賄者免于處罰做了更為嚴格的限制。 行賄與受賄,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互為依存,且都是犯罪。現實中,往往對受賄者的查處力度比較大,而對行賄者的查處卻很少,處罰也很輕。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為了及時破案,時常會以行賄人為突破口,只要行賄人坦白就從寬,一般不做刑事追究。這樣做雖然有利于查處貪官,但也有助長行賄之風的嫌疑。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對行賄人的處罰已經劍走偏鋒,甚至有些像縱容了。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就要求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行賄者觸犯刑法而可以免受刑罰,會給民眾傳遞一個十分危險錯誤的信號,即行賄無罪。這樣一來,社會大眾均有可能卷入賄賂,腐敗就可能在社會中蔓延?,F實不容假設,很多地方超生免罰少罰靠行賄,辦證件靠行賄,小孩上學也靠行賄,各種辦事幾乎都可行賄搞定。諸多事實證明,賄賂已經滲透到了民眾的日常生活,成了社會辦事的某種“潛規(guī)則”,也即人們口中所謂的“靠關系”好辦事。 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有受賄必有行賄。在行賄受賄這個過程中,很多人都是禁不住誘惑而被拉下了犯罪的深淵。雖說受賄者罪有應得,但是不嚴厲處罰行賄者,保留免于刑罰這個“免死金牌”,最后導致的結果只會是受賄者有所懼怕,但是行賄者卻無所忌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盡管設定了更為嚴格的免罰適用條件,但是仍然可以免于刑罰,給人為操作提供了方便之門。同一個賄賂案件中,受賄者受到法律的嚴懲后,當人們發(fā)現行賄者卻安然無恙時,損害的是法律的權威和效果,對社會影響惡劣。行賄犯罪就要受刑罰,只有這樣才能打消行賄人員只要交待就沒事的僥幸心理。也只有把行賄者納入更為嚴格的法律監(jiān)管體系中,才能讓他們有所忌憚,不敢亂來。 黨的十八大以來,嚴厲打擊腐敗犯罪成為社會常態(tài),要真正讓執(zhí)掌權柄之人做到“不能、不想、不敢”腐敗,還應當從立法源頭上對行賄者從嚴處罰,不給其以可乘之機。(作者系深圳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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