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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2014年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通報2014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網絡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其中一半與互聯網有關。白皮書首次對典型案例進行評析。
》》2014年10月,“共和網”持有人張某發(fā)現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共和網”時,打開的均為“共合網”網頁,造成自己的網站搜索排名下降直至無法打開,且擁有“共合網”的浙江杭州共合網公司在自己的公司注冊之后登記成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杭州共合網公司注銷網絡實名,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搜索引擎服務商不得為其搜索提供技術支持。
此案是安徽法院受理的首起網絡域名權利人因網站搜索排名下降起訴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侵害網絡域名權糾紛案,涉及百度、網易、谷歌、搜狐等國內知名互聯網企業(yè)以及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在國內亦屬罕見。
安徽高院二審認為,張某的域名權依法應受保護,但是造成網站點擊量下降的因素很多,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是人為干預的結果,所以杭州共合網和百度公司均不構成侵權。
“該案厘清了搜索引擎服務商責任邊界。”安徽高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許徽介紹說,因為法律法規(guī)具有相對滯后性,創(chuàng)新程度高、體現知識產權較高市場價值的案件,要通過裁判盡可能細化法律標準、明晰法律規(guī)范和澄清法律界限,明確劃定市場主體的權利邊界和競爭行為邊界,為市場主體的創(chuàng)新行為和競爭行為提供明確的司法指引。
》》磊若軟件訴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考驗的是法院的證據審查認定能力。
磊若軟件公司系在美國設立的科技企業(yè),為Serv-U系列軟件的著作權人。其在例行軟件檢測過程中,通過遠程登錄運行“Telnet”命令,發(fā)現合肥城市通卡官方網站使用了盜版的涉案系列軟件,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
此案是安徽法院受理的首例通過遠程命令方式獲取侵權證據的案件。雖然單從技術角度出發(fā),運用該命令遠程登錄主機所獲得的結果不具有確定性和唯一性,但考慮到涉案軟件裝載在由被告控制的服務器上這一事實,原告已經盡到初步舉證責任。被告合肥城市通卡公司是合肥本地知名企業(yè),由于未能對此舉證,法院最終認定侵權事實成立。此案判決體現出安徽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合理分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
專利案受案量延續(xù)高增長勢頭,是安徽知識產權民事審判的特點之一,反映出高新技術領域司法保護需求日益旺盛。
》》商某與湖北武漢鑫興精益醫(yī)械有限公司、合肥廣利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案涉案專利被稱為“中國商環(huán)”,在預防艾滋病方面具有良好效果。發(fā)明專利權利人商某發(fā)現上述兩家公司銷售的涉案醫(yī)療器械涉嫌侵犯其專利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武漢鑫興精益公司提交由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證明商某專利不享有優(yōu)先權,即使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也不構成專利侵權。安徽高院二審認為,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受理、審查批準專利權和專利優(yōu)先權的行政部門,是否享有優(yōu)先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依法審查專利時,授予專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屬于法律問題,不是技術問題,因而不屬于司法鑒定范疇,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許徽說,該案涉及對專利優(yōu)先權的認定法院能否審查的問題。審理明確了專利是否享有優(yōu)先權,是專利法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職責,既非司法鑒定機構有權鑒定的事項,也非法院審理的對象,為今后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借鑒樣本。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引自:法制日報 記者:李光明 范天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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