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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時,清障車停在一個坡道上,未拉緊手剎(資料圖) 原標題:新都司機撞死自己 自負20%次要責任 四川新聞網成都12月15日訊 今年4月18日,四川新聞網報道了一起在新都區(qū)發(fā)生的離奇交通事故,司機下車后未拉緊手剎,車輛下滑中將自己撞死。當天,新都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樁離奇的交通事故。事發(fā)時,陳凡究竟是司機還是行人成為當時庭審爭論的焦點。死者的身份如何界定,將直接關系到兩種數(shù)額差距巨大的保險賠償。 近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被告車主的代表律師畢明雄處了解到,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司機陳凡為行人(第三者),且有過錯要自負20%的責任。 案件回放 手剎未拉緊致車輛下滑司機撞死自己 2013年12月5日下午1點左右,陳凡駕駛一輛清障車到新都區(qū)成綿高速三河鎮(zhèn)回龍村出口進行清障處理。 由于事故車輛在高速出口一側,陳凡需從高速入口旁的坡道掉頭。在停車登記時,由于手剎未拉到底,車輛開始向下滑行。已經下車的陳凡發(fā)現(xiàn)后,立即抵住車頭試圖阻擋,但因為車輛下滑力太大,陳凡被撞至下方圍墻處。當日,陳凡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交警認定陳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隨后根據(jù)交警認定結果進行了理賠:陳凡系事故車輛駕駛員,按車上人員(座位)險賠償3萬余元。 庭審爭議 他是司機還是行人? 陳凡的家屬認為,事發(fā)時陳凡在車外,就應該按行人(第三者)的身份進行理賠。四川新聞網記者了解到,如按行人(第三者)身份進行理賠,死者家屬獲得的賠償金,或將是此前的10倍以上。 陳凡家屬的代表律師認為,區(qū)分第三者(行人)與車上人員(司機)的關鍵在于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是在車上還是車下? 因此,兩者的身份在特殊條件下可以相互轉換。事發(fā)時,陳凡并不在車上駕駛,因此身份不再是司機,而是第三者(行人)。 對此,被告之一、車主的代表律師畢明雄也表示認同。但畢律師認為,雖然陳凡是第三者,但其作為行人未躲避可以避開的危險,負有一定責任。在賠償金額裁定時,應予以考慮。 “陳凡當時并沒有完成駕駛任務,所以不是第三者。”被告保險公司代表律師則持不同觀點。該律師稱,陳凡身份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到事故賠償金額。 最終判決 事故前,下車司機變行人且自負20%的次要責任 在被告車主的代表律師畢明雄提供的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看到,法院認為,雖然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陳凡是車主關某允許的車輛駕駛人,但陳凡是在收費站旁停車后下車辦理登記過程中,因他沒有將車輛手剎拉到最高位導致車輛自由滑行將自己擠壓致死。由于陳凡已下車辦理其他事務,其相對事故車輛來說,應屬于第三者。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此外,法院認為,陳凡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應具有安全防范意識,他在車輛滑動過程中到車前方被擠壓致死,其作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應自負20%的次要責任。 關于此案的賠償問題,法院認為,此案損失合計58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11萬后,余下的部分由車方承擔80%的責任,即37.8萬余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30萬元內進行賠償,余額由車輛雇主關某賠償。最終,死者家屬獲賠41萬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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