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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條款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簽訂保險合同時與被保險車輛同類型車輛的新車市場價值,而不是被保險人首次購買新車的市場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汽車市場產(chǎn)品快節(jié)奏的更換,新車購置價也隨之變動,該變動并不是車輛折舊因素造成的。 【關(guān)鍵詞】新車購置價;保險金額;實際價值 【正文】
一、案情簡介
2006年8月3日,某省駐深圳辦事處購得一輛帕薩特轎車,含車輛購置稅共計263226元。2007年8月20日,其向深圳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商業(yè)三責險、不計免賠險等,其中新車購置價一欄填寫22萬元,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22萬元。2008年8月12日,該辦事處辦理續(xù)保業(yè)務(wù),新車購置價一欄填寫為22萬元,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2萬元。2009年8月17日,該辦事處再次辦理續(xù)保業(yè)務(wù),新車購置價一欄填寫為20萬元,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2010年8月16日,該辦事處再次辦理續(xù)保業(yè)務(wù),新車購置價一欄填寫為20萬元,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2011年1月14日,該辦事處員工郝先生駕駛該車行駛在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時車輛發(fā)生自燃,導致車輛全部燒毀。該辦事處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jīng)核損后承諾賠償136400元,該辦事處認為其為車輛辦理了足額保險,保險公司應(yīng)賠償194000萬元。
二、觀點爭鋒
第一種觀點認為新車購置價為263226元,至事發(fā)時已使用53個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每月折舊率為0.6%計算,保險公司應(yīng)賠償該辦事處263226元-263226元×53個月×0.6%=179520元。
第二種觀點認為新車購置價約定為20萬元,至事發(fā)時已使用53個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每月折舊率為0.6%計算,保險公司應(yīng)賠償辦事處200000元-200000元×53個月×0.6%=136400元。
第三種觀點認為2010年8月16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新車購置價其實是車輛折舊之后的實際價值,事故發(fā)生距最后一次投保僅5個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每月折舊率為0.6%計算,保險公司應(yīng)賠償辦事處200000元-200000元×5個月×0.6%=194000元。
三、律師分析
保險公司最終應(yīng)承擔多少賠償責任應(yīng)該以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標準。本案車輛發(fā)生全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賠款=出險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賠款=保險金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币虼?,要計算保險公司應(yīng)承擔的賠償金額,首先應(yīng)確認保險金額與出現(xiàn)當時車輛實際價值的關(guān)系。
本案保單載明新車購置價為20萬元,車損險保險金額也為20萬元,也即表明保險金額是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的,保險條款對“新車購置價”是這樣解釋的“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對“實際價值”是這樣解釋的“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期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率按本條款所附折舊率表的規(guī)定確定”,因為車輛使用后均存在折舊的問題,因此,可以確認本案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也即本案賠款=出險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因本案辦事處投保了不計免賠附加險,因此,本案賠款就等于出現(xiàn)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
按照保險合同的解釋,出險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期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因此,要計算車輛出現(xiàn)時的實際價值,首先應(yīng)確認“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的金額。有人認為新車購置價是指投保人購買新車(含車輛購置稅,下同)的金額,有人認為新車購置價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第一次簽訂保險合同時對車輛約定的金額,該筆金額一般低于投保人購買新車的金額,比如本案投保人購買新車的金額為263226元,但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新車購置價一般約定為260000元。以上兩種觀點都是錯誤的,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單上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本保險合同”也即表明新車購置價是指在簽訂最近一份保險合同時同類型車輛的市場價值,而不是第一次簽訂保險合同時的購買金額或者約定金額。保險合同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guī)定,是因為汽車市場推陳出新的頻率比較快,5年前值30萬元的新車,5年后在新車市場上可能僅值25萬元左右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5年后新車購置價少了5萬元不是因為折舊的原因(因為都是新車,不存在折舊的問題),而是因為產(chǎn)品更換頻率快的原因。本案2010年8月16日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新車購置價為20萬元,表明2006 年值26萬余元的帕薩特,在2010年時其新車僅值20萬元。也就是說,在雙方最近一次簽訂保險合同時,被保險車輛在汽車市場上的新車價值僅為20萬元,該筆金額減去使用月份相對應(yīng)的折舊額后就是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了。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的月折舊率為 6‰,不難得出本案被保險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 20萬元(新車購置價)-20萬元(新車購置價)×53個月(使用月數(shù))×0.6%(月折舊率)=136400元。綜上,第一、第三種觀點均是錯誤的,第二種觀點才是正確的。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承保時保險公司時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并收取保險費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保險卻只能賠償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而實際價值均低于新車購置價,也就出現(xiàn)了前段時間媒體熱炒的“高保低賠”現(xiàn)象。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yīng)當退還相應(yīng)的保險費”,本案保險公司應(yīng)退還超出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的保險金額所對應(yīng)的保險費。
【作者簡介】 譚衛(wèi)山,華南保險律師網(wǎng)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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