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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坡易傳》卷四 [宋] 蘇軾 著
咸 卦 (第三十一) 兌上 艮下
"咸":亨,利貞。取女吉。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yīng)以相與。止而說,男下女,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下之而后得,必貞者也。取而得貞,取者之利也。
天地感而萬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情者,其誠然也。"云從龍,風(fēng)從虎",無故而相從者,豈容有偽哉!
《象》曰:山上有澤,"咸"。君子以虛受人。
初六:咸其拇。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外",四也。"咸其拇"者,以是為"咸"也。"咸"者以神交,夫神者將遺其心,而況于身乎?身忘而后神存,心不遺則身不忘,身不忘則神忘。故神與身,非兩存也,必有一忘。足不忘屨,則屨之為累也甚于桎梏,要不忘帶,則帶之為虐也甚于縲紲。人之所以終日躡屨束帶而不知厭者,以其忘之也。道之可名言者,皆非其至。而"咸"之可分別者,皆其粗也。是故在卦者,"咸"之全也,而在爻者。"咸"之粗也。爻配一體,自拇而上至于口,當(dāng)其處者有其德。德有優(yōu)劣,而吉兇生焉。合而用之,則拇履腓行、心慮口言,六職并舉而我不知,此其為卦也。離而觀之,則拇能履而不能捉,口能言而不能聽,此其為爻也。方其為卦也,見其"咸"而不見其所以"咸",猶其為人也,見其人而不見其體也。六體各見,非全人也。見其所以"咸",非全德也。是故六爻未有不相應(yīng)者,而皆病焉,不兇則吝,其善者免于悔而已。
六二:咸其腓,兇;居吉。 《象》曰:雖"兇""居吉",順不害也。 "順",九三也。
九三:咸其股,執(zhí)其隨,往吝。 《象》曰:"咸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zhí)下也。 "執(zhí)",牽也;"下",二也。體靜而神交者,"咸"之正也。"艮",止也。而所以為"艮"者,三也。三之德固欲止,而初與二莫之聽者,往從其配也。見配而動,雖三亦然。是故三雖欲止①,而不免于隨也。附于足而足不能禁其動者,拇也;附于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腓也。初與二者,"艮"之體,而"艮"不能使之止也。拇雖動,足未必聽。故初之于四,有志而已。腓之所之(以)無不隨者②,以動靜之制在焉。故可以兇、可以吉也。股欲止而牽于腓,三欲止而牽于二。不信己而信人,是以"往吝"也。 【校注】 ① 三雖欲止:《蘇氏易傳》作"雖三欲止",誤。 ② 所之無不隨:《蘇氏易傳》作"所以無不隨",誤。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九四之所居,心之所在也。方其為卦也,四隱而不見,心與百體并用而不知,是以無悔無朋。及其表之以四也,而心始有所在。心有所在,而物疑矣。故"憧憧往來"以求之,正則吉,不正則不吉。既感則"悔亡";未感則害我者也。其朋則從,非其朋則不從也。
九五:咸其脢,無悔。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拇之動,腓之行,股之隨,心之憧憧往來,皆有為之病也。懲其病而舉不為者,是無為之病也。五之所在者,"脢"也。而脢者,體之不動而無事者也,畏其有事之勞,而"咸"于無事之求,"無悔"而已,志已卑矣。
上六:咸其輔、頰、舌。 《象》曰:"咸其輔頰舌",滕口說也。 上六之所在者,口也。夫有以為"咸"者,口未必不用;而恃口以為"咸",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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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卦 (第三十二) 震上 巽下
"恒":亨,無咎,利貞。利有攸往。 《彖》曰:"恒",久也。剛上而柔下,雷風(fēng)相與,"巽"而動,剛?cè)峤詰?yīng),"恒"。"恒,亨,無咎,利貞",久於其道也。 所以為"恒"者,貞也。而貞者施于既"亨、無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澤未渥,而驟用其貞,此危道也。故將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終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則上下之分有相錯者矣。以錯致亨,亨則悅;悅故無我咎者。無咎而后貞,貞則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無意于速成者能之。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物未有窮而不變者①。故"恒"非能執(zhí)一而不變,能及其未窮而變爾。窮而后變,則有變之形;及其未窮而變,則無變之名,此其所以為"恒"也。故居"恒"之世,而"利有攸往"者,欲及其未窮也。夫能及其未窮而往,則終始相受,如環(huán)之無端。 【校注】 ① 不變者:《蘇氏易傳》無"者"字,誤。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照"者,日月也。運(yùn)之者,天也。
四時變化而能久成。 將明恒久不已之道,而以日月之運(yùn)、四時之變明之,明其未窮而變也①。陽至于午,未窮也;而陰已生。陰至于子,未窮也;而陽已萌。故寒暑之際人安之,如待其窮而后變,則生物無類矣。 【校注】 ① 明其未窮:《蘇氏易傳》作"明及其未窮",亦通。
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觀其所恒,而天下萬物之情可見矣。 非其至情者,久則厭矣。
《象》曰:雷風(fēng),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雷"、"風(fēng)",非天地之常用也;而天地之化所以無常者,以有"雷"、"風(fēng)"也。故君子法之,以能變?yōu)?恒";"立不易方",而其道運(yùn)矣。
初六:浚恒,貞兇,無攸利。 《象》曰:"浚恒"之"兇",始求深也。 "恒"之始,陽宜下陰以求亨;及其終,陰宜下陽以明貞。今九四不下初六,故有"浚恒"之兇。上六不下九三,故有"振恒"之兇。二者皆過也,易地而后可。下沈曰"浚",上奮曰"振"。初六以九四不見下,故求深自藏以遠(yuǎn)之,使九四雖田而無獲,可謂貞矣。然陰陽否而不亨,非所以為恒之始也,故"兇"。始不亨而用貞,終必兩廢,故"無攸利"。夫"恒"之始,宜亨而未宜貞。
九二:悔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艮"、"兌"合而后為"咸","震"、"巽"合而后為"恒"。故卦莫吉于"咸"、"恒"者,以其合也。及離而觀之,見己而不見彼,則其所以為"咸"、"恒"者亡矣。故"咸"、"恒"無完爻,其美者不過"悔亡"。"恒"之世,惟四宜下初,自初以上,皆以陰下陽為正。故九二、九三、六五、上六,皆非正也。以中者用之,猶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則無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恒其德"。
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象》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傳》曰:"人而無恒,不可作巫醫(yī)。"子曰:"不占而已矣。"夫無常之人,與之為巫醫(yī)且不可,而況可與有為乎?人惟有常,故其善惡可以外占而知,無常之人,方其善也,若可與有為;及其變也,冰解潦竭,而吾受其羞。故與是人遇者,去之吉,貞之吝。善惡各有徒,惟無常者無徒。故曰:"不恒其德,無所容也。"
九四:田無禽。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九四居非其位①,而重下初六。初六,其所欲得也,故曰"無禽";上亢而下沉,欲以獲初,難矣。 【校注】 ① 居非其位:《蘇氏易傳》作"懷非其位",誤。
六五:恒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恒"以陰從陽為正,六五下即二,則婦人之正也。九二上從五,則夫子之病也。
上六:振恒,兇。 《象》曰:"振恒"在上,大無功也。 "恒"之終,陰宜下陽者也。不安其分而奮于上,欲求有功,而非其時矣。故"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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遯 卦 (第三十三) 乾上 艮下
"遯":亨,小利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 陰盛于"否"而至于"剝",君子未嘗不居其間也。"遯"以二陰而伏于四陽之下,陰猶未足以勝陽,而君子遂至于遯。何也?曰:君子之遯,非直棄去而不復(fù)救也,以為有亨之道焉。今夫二陰在內(nèi),"遯"之主也;其勢至銳,而其朋至寡。銳,則其終必勝;寡,則其心常欲得眾。君子及其未勝而遯,則陰無與處而思求陽。陰思求陽而后陽可以處,故曰:"遯,亨,遯而亨也。" 剛當(dāng)位而應(yīng),與時行也。 時當(dāng)遯,雖有應(yīng),不得不逝也。 "小利貞",浸而長也。"遯"之時義大矣哉! "浸"而后"長",則今猶微也。微而忘貞,則廢矣。 《象》曰:天下有山,"遯"。君子以遠(yuǎn)小人,不惡而嚴(yán)。 山有企天之意而不可及,陰有慕陽之志而不可追,"遯"之象也。 初六:遯尾,厲;勿用有攸往。 《象》曰:"遯尾"之"厲",不往,何災(zāi)也? "遯"者皆外向,故初六為"尾"。首之所趣①,尾所不能禁也,遯而不能禁,逝者眾矣。眾逝則我無與處,故危;勢不能禁而往迫之,則陽怒而為災(zāi),故不利"有攸往"。 【校注】 ① 趣:《蘇氏易傳》作"趨",誤。 六二:執(zhí)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說。 《象》曰:執(zhí)用黃牛,固志也。 六二"遯"之主,而與五為應(yīng),則有以固"執(zhí)之"矣。方陽之遯,其所以執(zhí)而留之者,非出于款誠至意,陽不顧也,故必有如牛革之堅者,而又用其黃焉,則忠確之至也。 九三:系遯,有疾,厲;畜臣妾,吉。 《象》曰:"系遯"之"厲",有疾憊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九三雖陽,而與陰同體,是為以陰止陽,徒欲止之而無應(yīng)于上,止之不由其道,蓋系之而已。彼欲去矣,而以力系之,我惟無疾而后可,一日有疾,則彼皆舍我而去爾,何則?所以系之者,恃力也。故曰:"畜臣妾,吉。"系者,"畜臣妾"之道,而非所以畜君子也。 九四:好遯,君子吉,小人否。 《象》曰:君子"好遯","小人否"也。 九四有初六之好,舍其好而遯,則"君子吉",而"小人否"也。 九五:嘉遯,貞吉。 《象》曰:"嘉遯貞吉",以正志也。 六二,九五配也。舍其配而遯,故曰"嘉遯"。猶懼其懷也,故戒之以"貞吉"。 上九:肥遯,無不利。 《象》曰:"肥遯無不利",無所疑也。 無應(yīng)于下,沛然而去,"遯"之肥也。夫九三牽于二陰而為之止,我不知勢之不可以不遯而止之,非其利也;然則上九之"肥遯①",非獨以利我,亦以利三也。 【校注】 ① 肥遯:《蘇氏易傳》無"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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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壯 卦 (第三十四) 震上 乾下
"大壯":利貞。 《彖》曰:"大壯":大者壯也。剛以動,故壯。"大壯,利貞",大者,正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 以大者為正,天地之至情也。
《象》曰:雷在天上,"大壯"。君子以非禮弗履。 所以全其勇、壯也。
初九:壯于趾,征兇有孚。 《象》曰:"壯于趾",其孚窮也。 "乾"施壯于"震"者也。壯者為羊,所施為藩,故五以二為羊,三以六為藩。以類推之,則初九之壯,施于九四;九四藩決不羸,則初九亦觸四之羊也。以其最下而用壯,故曰"壯于趾"。自下之四,故曰"征"。眾皆觸非其類,已獨觸其類。觸其類,則有孚于非其類矣,不孚于方壯之陽,而孚于已窮之陰,故雖有孚而不免于兇者,其孚窮而不足賴也。
九二: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以中也。 初九以觸陽"兇",九三以獨陰"厲",皆失中者也。九二之于五也,進(jìn)不觸之,退不助之,安貞而已,中也。
九三:小人用壯,君子用罔,貞厲。羝羊觸藩,羸其角。 《象》曰:"小人用壯",君子罔也。 "羊",九三也;"藩",上六也,"羸",廢也。九三之壯施于上六。上六,窮陰也;九三,壯陽也。以壯陽觸窮陰,其勢若易易然①。然而陽壯則輕敵,陰窮則深謀,故小人以是為壯,而君子以是為罔已也。以陽觸陰,正也;而危道也。是以君子不觸也。 【校注】 ① 易易然:《蘇氏易傳》無"然"字,誤。
九四:貞吉,悔亡。藩決不羸,壯于大輿之輹。 《象》曰:"藩決不羸",尚往也。 九四有藩,是以知初九之觸也,欲進(jìn)而消二陰者①。九四之"貞吉"也,外有二陰之?dāng)?,而?nèi)有初九之觸,此九四之所以有"悔"也。忿其觸而羸其角,則是敵未亡而內(nèi)自戰(zhàn),四以是為病也,故見觸不校,即而懷之。以為其徒,則可以"悔亡",故曰"藩決不羸,壯于大與之輹"。九四自決其藩,而不以羸初九之角,則向之觸我者止而為吾用,適所行以壯吾輹爾。臨敵而輹壯,可以往矣。 【校注】 ① 消二陰:《蘇氏易傳》作"消二陽",誤。
六五:喪羊于易,無悔。 《象》曰:"喪羊于易",位不當(dāng)也。 "羊",九二也;六五者,九二施壯之地也。以陰居陽則不純乎陰,有志于助陽矣。是以釋九二之羊而縱之,故曰:"喪羊于易,位不當(dāng)也。"人皆為藩以御羊,而已獨無有,豈非易之至也歟?有藩者,羸其角;而易者喪之,羸其角者"無攸利",則喪之者"無悔",豈不明哉!
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艱則吉。 《象》曰:"不能退,不能遂",不詳也。"艱則吉",咎不長也。 "羊",九三也;"藩",上六也。自三言之,三不應(yīng)觸其藩;自上言之,上不應(yīng)羸其角。二者皆不計其后而果于發(fā)者,三之觸我,我既已罔之矣,方其前"不得遂",而退不得釋也,豈獨羊之患,雖我則何病如之?且未有羊羸角而藩不壞者也,故"無攸利",均之為不利也,則以知難而避之,為"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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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 卦 (第三十五) 離上 坤下
"晉":康侯,用錫馬,蕃庶,晝?nèi)杖印? 《彖》曰:"晉",進(jìn)也。明出地上,順而麗乎大明,柔進(jìn)而上行。是以"康侯,用錫馬,蕃庶,晝?nèi)杖?也。 "晉"以"離"為君,"坤"為臣。"坤"之為物廣大博厚,非特臣爾,乃諸侯也。故曰"康侯",君以是安諸侯也。夫"坤"順而"離"明,以順而進(jìn),趨于明,無有逆而不受者,故曰"錫馬"。馬所以進(jìn)也,錫之馬而使蕃之,許其進(jìn)之甚也。一日三接,喜其來之至也。
《象》曰:明出地上,"晉",君子以自昭明德。
初六:晉如,摧如,貞吉。罔孚,裕,無咎。 《象》曰:"晉如摧如",獨行正也;"裕無咎",未受命也。 三陰皆進(jìn)而之"離",九四居于其沖,欲并而有之,眾之所不與也。初六有應(yīng)于四,將以眾適四,故進(jìn)而眾摧之也。夫初六之適四,正也;其以眾適四,不正也。已獨行而不以眾,則得其正矣,故曰"貞吉"。我雖正矣,而眾莫吾信,故"裕"之而后"無咎"。裕之而后無咎者,眾未肯受吾命也。
六二:晉如,愁如,貞吉。受茲介福,于其王母。 《象》曰:"受茲介福",以中正也。 將進(jìn)而之五,而四欲得之,故"晉如,愁如"。我守吾正,雖四為拒,不能終閉也,故受福于王母。六五之謂王母也,以其為王母,故二雖陰,亦可得而歸之矣。
六三:無允,悔亡。 《象》曰:"無允"之,志上行也。 將適上九而近于四,悔也。雖與之近,而眾信其不與也,故"悔亡"。
九四:晉如,鼫?zhǔn)?,貞厲? 《象》曰:"鼫?zhǔn)筘憛?,位不當(dāng)也。 求得而未必能者,鼫?zhǔn)笠?。六二、六三,非其所?dāng)?shù)靡?。因其過我欲兼有之,而眾不聽,故曰"晉如,鼫?zhǔn)?。九四之有初六,正也;非其正者,固不可得矣。而正者猶危,則位不當(dāng)之故也。
六五:悔亡。失得勿恤,往吉,無不利。 《象》曰:"失得勿恤",往有慶也。 四奪其與,悔也。然而眾不與四,是以"悔亡"。夫以五之尊而下與四爭,其所附則陋矣,故雖失所當(dāng)?shù)茫?勿恤",而往則吉。夫下與四爭,必來;來者爭也,則往者不爭之至也。五猶不爭,而四何敢不置之?故其所失,終亦必得而已矣。茍終于得,則其不爭,非獨四之利也。
上九:晉其角,維用伐邑,厲吉無咎,貞吝。 《象》曰:"維用伐邑",道未光也。 剛之上窮者,角也。"晉其角"者,以是為晉也。以角為晉,必有所用其觸。三,吾應(yīng)也①;而四閉之,則上九之所伐者,四也。四與上同體,故為邑也。邑人而閉吾應(yīng),無以令之而至于用兵,道不光矣。此正也,而吝道也。故知戒于危,然后其吉,可以無咎。 【校注】 ① 吾應(yīng)也:《蘇氏易傳》作"五應(yīng)也",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 夷 卦 (第三十六) 坤上 離下
"明夷":利艱貞。 《彖》曰:明入地中,"明夷"。內(nèi)文明而外柔順,以蒙大難,文王以之。"利艱貞",晦其明也。內(nèi)難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 《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蒞眾,用晦而明。 王弼曰:顯明于外,乃所辟也。
初九:明夷于飛,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 《象》曰:"君子于行",義不食也。 "明夷"之主在上六。二與五,皆其用事之地。而九三勢均于其主,力足以正之,此三者皆有責(zé)于"明夷"之世者也。夫君子有責(zé)于斯世,力能救則救之,六二之"用拯"是也;力能正則正之,九三之"南狩"是也。既不能救,又不能正,則君子不敢辭其辱以私便其身,六五之"箕子"是也。君子居"明夷"之世,有責(zé)必有以塞之,無責(zé)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初九、六四,無責(zé)于斯世,故近者則入腹獲心"于出門庭",而遠(yuǎn)者則行不及食也。"明夷"者,自"夷"以全其明也,將飛而舉其翼,必見縻矣,故"垂其翼",所以示不飛之形也。方其未去也,"垂其翼",緩之至也;及其去也,三日不遑食,亟之至也。是何也?則懼不免也。"明夷"之主,既已失其民矣,我有所適,所適必其敵也。去主而適敵,主且以我為謀之,故曰"主人有言"。"主人",上六也。
六二: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馬壯,吉。 《象》曰:六二之吉,順以則也。 爻言左右,猶言內(nèi)外也。在我之上,則于我為左矣。"明夷"之世,"坤",君也,而將廢也。"離",臣也,而方壯也。自"離"言之,"坤"之廢,左股之傷也。六二忠順之至,故往用拯之,愛其忠而憂其不濟(jì)也。故戒之曰:徒往不足拯也。馬壯而后吉,馬所以載傷者也。
九三: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貞。 《象》曰:"南狩"之志,乃大得也。 六二所居者順①,而不失人臣之則,故可以拯不明之君。有功而不見疑,是以吉也。至于九三,其勢逼矣。雖欲拯之而不可得,故"南狩"以正之。"明夷"始自晦也,"南狩",發(fā)其明之地也。以陽用陽,戒在于速,故"大首"既獲,則"不可疾貞"。 【校注】 ① 所居者順:《蘇氏易傳》作"所居順",誤。
六四:入于左腹,獲明夷之心,于出門庭。 《象》曰:"入于左腹",獲心意也。 近不明之君,而位非用事之地,雖以遜免可也。是故"入其左腹,獲其心意",而君子莫之咎者,以去其門庭之速也。君子之居此,懼不免爾。既免,未有不去者;既免而不去,懷其門庭,將以有求,則吾罪大矣。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貞。 《象》曰:箕子之貞,明不可息也。 六五之于上六,正之則勢不敵,救之則力不能,去之則義不可,此最難處者也。如箕子而后可,箕子之處于此,身可辱也,而"明不可息"者也。
上六:不明晦,初登于天,後入于地。 《象》曰:"初登于天",照四國也;"後入于地",失則也。 六爻皆晦也。而所以晦者不同:自五以下,明而晦者也;若上六,不明而晦者也。故曰"不明晦",言其實晦非有托也。明而晦者,始晦而終明;不明而晦者,強(qiáng)明而實晦,此其辨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 人 卦 (第三十七) 巽上 離下
"家人":利女貞。 《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內(nèi)。 謂二也。 男正位乎外。 謂五也。 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yán)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象》曰:風(fēng)自火出,"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 火之所以盛者,風(fēng)也;火盛而風(fēng)出焉。家之所以正者,我也;家正而我與焉。 初九:閑有家,悔亡。 《象》曰:"閑有家",志未變也。 家人之道,寬則傷義,猛則傷恩。然則是無適而可乎?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至矣,言之有物也,行之有恒也!雖有悍婦、暴子弟,莫敢不肅然,而未嘗廢恩也,此所以為至也。曾子曰:"君子所貴乎道者三:動容貌,斯遠(yuǎn)曝慢矣;正顏色,斯近信矣;出辭氣,斯遠(yuǎn)鄙倍矣。"如是,何閑之有?初九用剛于家之始,九三用剛于家之成,是以皆有悔也。夫所以至于"閑"者?惟德不足故也。德既不足,而又忘閑焉,則志變矣。及其未變而閑之,故"悔亡"。 六二:無攸遂,在中饋,貞吉。 《象》曰:六二之"吉",順以"巽"也。 有中饋,無遂事,婦人之正也。 九三: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 《象》曰:"家人嗃嗃",未失也。"婦子嘻嘻",失家節(jié)也。 以陽居陽,過于用剛,故悔且危也。人見其悔且危也,而矯之以寬,則家敗矣。故告之以斯人之終吉,戒之以失節(jié)之終吝。 六四:富家,大吉。 《象》曰:"富家大吉",順在位也。 "家人"有四陽二陰,而陰皆不失其位,以聽于陽。陽為政而陰聽之,家欲不治不可得也。富者治之極也,故六二"貞吉",其治也;六四"富家",其極也。以治極致富,則其富可久,此之謂"大吉"。 九五:王假有家,勿恤,吉。 《象》曰:"王假有家",交相愛也。 "假",至也。王至有家,則是家也大矣。王者以天下為一家,"家人"之家近而相瀆,天下之家遠(yuǎn)而相忘,知其患在于相瀆也,故推嚴(yán)別遠(yuǎn)以存相忘之意,知其患在于相忘也。故簡易"勿恤",以通相愛之情。"家人"四陽,惟九五有人君之德,故稱其德、論天下之家焉。君臣欲其如父子,父子欲其如君臣,圣人之意也。 上九:有孚,威如,終吉。 《象》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謂也。 上九之所信者,三也。家人之無應(yīng)者,惟三與上而已。人皆剛?cè)嵯嗯c,而己獨兩剛相臨①,是以終身不忘畏也。畏威如疾,民之上也,故畏人者人亦畏之,慢人者人亦慢之,此之謂"反身"。凡言終者,其始未必然也,"婦子嘻嘻",其始可樂;"威如之吉"其始苦之。 【校注】 ① 而己獨兩剛相臨:《蘇氏易傳》作"而已獨兩剛相臨",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睽 卦 (第三十八) 離上 兌下
"睽":小事吉。 《彖》曰:"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說而麗乎明,柔進(jìn)而上行,得中而應(yīng)乎剛。 謂五也。 是以"小事吉"。 有"同"而后有"睽"。"同"而非其情,"睽"之所由生也。"說"之麗"明",柔之應(yīng)剛,可謂"同"矣,然而不可大事者,以二女之志不同也。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用大矣哉! 人茍惟"同"之知,若是必"睽"。人茍知"睽"之足以有為,若是必"同"。是以自其"同"者言之,則二女同居而志不同,故其吉也小;自其"睽"而"同"者言之,則天地"睽"而其事"同",故其用也大。 《象》曰: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 "同而異",晏平仲所謂"和"也。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fù)。見惡人,無咎。 《象》曰:"見惡人",以辟咎也。 "睽"之不相應(yīng)者,惟初與四也。初欲適四而四拒之,悔也。四之拒我,逸"馬"也,"惡人"也。四往無所適,無歸之馬也。馬逸而無歸,其勢自復(fù);馬復(fù),則"悔亡"矣。人惟好同而惡異,是以為"睽"。故美者未必婉,惡者未必狠,從我而來者未必忠,拒我而逸者未必貳。以其難致而舍之,則從我者皆吾疾也,是相率而入于咎爾。故"見惡人",所以"辟咎"也。 九二:遇主于巷,無咎。 《象》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主",所主也。有所適,必有所主。九二之進(jìn),則主五矣。"巷"者,二五往來相從之道也。使二決從五,則見主于其室;五決從二,則見主于其門。所以相遇于巷者,皆有疑也。何疑也?疑四之為寇也。然而猶可以"無咎"者,皆未失相從之道也,特未至爾。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象》曰:"見輿曳",位不當(dāng)也;"無初有終",遇剛也。 三非六之所宜據(jù),譬之乘輿而非其人也。非其人而乘其器,無人則肆,有人則怍矣。故六三見上九,曳其輪而不進(jìn),擊其牛而去之。夫六三配上九,而近于九四,九四其寇也,無所應(yīng)而噬之,未達(dá)于配而噬于寇,是以"天且劓"也。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可以獲罪矣,然上九猶脫弧而納之,上九則大矣。有是大者容之,故"無初有終"。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 《象》曰:"交孚""無咎",志行也。 "睽"之世,陽惟升,陰惟降。九二升而遇五,故為遇主;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①,故為"睽孤"。元夫,初九也。夫兩窮而后相遇者,不約而交相信,是以雖危而"無咎"也。 【校注】 ① 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蘇氏易傳》無"上九",誤。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象》曰:"厥宗噬膚",往有慶也。 六五之配,九二也;九二之"宗",九四也。二與四同功,故亦曰"宗"。"膚",六三也,自五言二之宗,故曰"厥宗"。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適二者,疑四之為"寇"也,故告之曰:四已噬三矣。夫既已噬三,則不暇寇我;我往從二,何咎之有? 上九:睽孤,見豕負(fù)涂,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無媾;往,遇雨則吉。 《象》曰:"遇雨"之"吉",無疑亡也。 上九之所見者,六三也。汙非其配,"負(fù)涂"之豕也。載非其人,"載鬼"之車也。是以張弧而待之,既而察之曰:是其所居者不得已,非與寇,為媾者也,是以說弧而納之,陰陽和而雨也。天下所以"睽"而不合者,以我求之詳也;夫茍求之詳,則孰為不可疑者?今六三之罪,猶且釋之;"群疑"之"亡"也,不亦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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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 卦 (第三十九) 坎上 艮下 "蹇":利西南,不利東北。利見大人,貞吉。 《彖》曰:"蹇",難也,險在前也。見險而能止,知矣哉!"蹇,利西南",往得中也。"不利東北",其道窮也。 "艮",東北也;"坎",北也。難在東比,則西南者無難之地也。君子將有意乎犯難以靖人,必先靖其身,是故立于無難之地,以觀難之所在,勢之可否,見可而后赴之,是以往則"得中"也。難之所在,我亦在焉,則求人之不暇,其道窮矣。然此非為大人者言也,初六、九三、六四、上六,皆因其勢之遠(yuǎn)近、時之可否以斷其往來之吉兇,故西南之利、東北之不利,為是四者言也。若九五之大人則不然。 "利見大人",往有功也。當(dāng)位貞吉,以正邦也。 "當(dāng)位"而正,五也;五之謂"大人"。大人者不擇其地而安,是以立于險中而能正邦也。是豈惡東北而樂西南者哉?得見斯人而與之往,其有功無疑也,上六當(dāng)之。 "蹇"之時用大矣哉! 《象》曰:山上有水,"蹇"。君子以反身修德。 初六:往蹇,來譽(yù)。 《象》曰:"往蹇來譽(yù)",宜待也。 九五以"大蹇"為朋來之主,以中正為往來之節(jié),未及于五,難未艾也。犯之有咎,過五以上,難衰而可乘矣。故上六"往蹇來碩",而六四以下皆以"往蹇"為病。而其來,有先后之差焉:見難而往,難不可犯,窮而后反。人不以窮而后反者,為有讓以其不得已也。惟初六,涉難未深而遽反,不待其窮,是以有"譽(yù)"也。 六二:王臣蹇蹇,匪躬之故。 《象》曰:"王臣蹇蹇",終無尤也。 初六、九三、六四、上六,彼四者或遠(yuǎn)或近,皆視其勢之可否以為往來之節(jié);獨六二有應(yīng)于五,君臣之義深矣。是以不計遠(yuǎn)近、不慮可否、無往無來、"蹇蹇"而已。君子不以為不智者,以其非身之故也。 九三:往蹇,來反。 《象》曰:"往蹇來反",內(nèi)喜之也。 六四:往蹇,來連。 《象》曰:"往蹇來連",當(dāng)位實也。 夫勢不可往者,非徒往而無獲,亦將來而失其故也,何則?險難在前,不慮可否而輕以身赴之,茍前不得進(jìn),則必有議吾后者矣。九三"往蹇",而其來也得反其位,則"內(nèi)喜之"也。內(nèi)之二陰,不能自立于險難之際,待我而為捍蔽,是故完位以復(fù)我。我之所以得反者,幸也。至于六四,則九三躡而襲之矣,外難未夷而歸遇難,故曰"往蹇,來連"。"連"者,難之相仍也。"實",陽也;九三以陽居陽,其有乘虛而不敢者乎?故曰"當(dāng)位實也"。 九五:大蹇,朋來。 《象》曰:"大蹇朋來",以中節(jié)也。 險中者,人之所避也;而己獨安焉①,此必有以任天下之大難也。是以正位不動,無往無來,使天下之濟(jì)難者朋來而取節(jié)焉,謂之"大人",不亦宜乎? 【校注】 ① 己:《蘇氏易傳》作"已",誤。 上六:往蹇,來碩,吉。利見大人。 《象》曰:"往蹇來碩",志在內(nèi)也。"利見大人",以從貴也。 六爻可以往者,惟是也,故獨享其利。天下有大難,彼三人者皆不能濟(jì),而我濟(jì)之。既濟(jì)而天下不吾宗者未之有也,故曰"往蹇來碩"。"利見大人"者,明上六之有功,由九五為之節(jié)也。"內(nèi)"與"貴",皆五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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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卦 (第四十) 震上 坎下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復(fù),吉。有攸往,夙吉。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解,利西南",往得眾也;"其來復(fù),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所以為"解"者,"震"也,"坎"也。"震",東也;"坎",北也。"解"者在此,所"解"在彼。東北,"解"者之所在;則西南,所"解"之地也。在難而思"解",處安而惡擾者,物之情也。方其在難,我往則得眾,故"利西南";及其無難,我往則害物,故"來復(fù),吉"。"復(fù)"者,復(fù)東北也。東北有時而當(dāng)復(fù),是以不言其不利也。"來復(fù)"之為"吉"者,夙所往之時也①,茍"有攸往",非夙不可。"有攸往"而不夙,難深而不可"解"矣。 【校注】 ① 夙所往:《蘇氏易傳》作"九所住",誤。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解"之時大矣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初六:無咎。 《象》曰:剛?cè)嶂H,義"無咎"也。 "解"有二陽:九二有應(yīng)于六五,而九四有應(yīng)于初六,各得其正,而分定矣。惟六三者,無應(yīng)而處于二陽之間,兼與二陽而"解",始有爭矣。故"解"之所疾者,莫如六三也。六三欲以其不正亂人之正,故初與五皆其所疑而咎之。以其疑而咎之也,故特明其"無咎",曰此與九四剛?cè)嶂H也,于義無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九二之所當(dāng)?shù)谜?,六五也。近而可取者,初六、六三也。此之謂"三狐"。三狐皆可取,而以得六五為"貞吉"也。此之謂"黃矢","黃",中也;"矢",直也。直其所當(dāng)?shù)靡玻且粤鍨?黃矢";釋其所不當(dāng)?shù)弥∑渌?dāng)?shù)弥皇?,息爭之道也?nbsp; 六三:負(fù)且乘,致寇至,貞吝。 《象》曰:"負(fù)且乘",亦可丑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三于四為"負(fù)",于二為"乘"。乘而不負(fù),若負(fù)而不乘,猶可以免于寇。寇之所伐者,負(fù)且乘也。夫三茍與四而不與二,則四不伐;與二而不與四,則二不攻。所以致寇者,由兼與也。二與四皆非其配,雖貞于一猶吝也,而況兼與乎?丑之甚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dāng)位也。 "拇",六三;"朋"九二也。三來附己①,解而不取,則二信之。"未當(dāng)位"者,明勢不可以爭也。 【校注】 ① 附己:《蘇氏易傳》作"附已",誤。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六五,九二之配也。而近于四,六三欲附于二與四,故疑而疾之。夫以六五之中直,豈與六三爭所附者哉?而六三以小人之意,度君子之心,故六五"維有解,吉"。"維有解"者,無所不解之謂也。近則解四,遠(yuǎn)則解二,是以六三釋然而退也。 上六: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隼"者,六三也;"墉"者,二陽之間也;"悖"者,爭也。二陽之所以爭而不已者,以六三之不去也。孰能去之?將使二與四乎?二與四固欲得之,將使初與五乎?則初與五,二陽之配,三之所疑也。夫欲弊所爭而解交斗,惟不涉其黨者能之,故"高墉"之"隼",惟上六為能射而獲也。隼獲爭解,二與四無不利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損 卦 (第四十一) 艮上 兌下
"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自陽為陰,謂之"損";自陰為陽,謂之"益"。"兌"本"乾"也,受"坤"之施而為"兌",則損下也。"艮"本"坤"也,受乾之施而為"艮",則益上也。惟"益"亦然,則"損"未嘗不"益","益"未嘗不"損",然其為名,則取一而已。何也?曰:君子務(wù)知遠(yuǎn)者大者,損下以自益,君子以為自損。自損以益下,君子以為自益也。
"損"而有孚,"元吉,無咎"。 損下而下信之,必有道矣。孟子曰:"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使民知所以損我者,凡以益我也,則信之矣。損者,下之所患也,然且不顧而為之,則其利必有以輕其所患者矣。利不足以輕其所患,益不足以償其所損,則損且有咎;是故可以無咎者,惟"元吉"也。上之所以損我者,豈徒然哉,蓋"吉"之"元"者也,如此而后"無咎"。
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應(yīng)有時,損剛益柔有時,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有孚,元吉無咎",為上卦言也;"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為下卦言也。損下益上,其道上行,然而下不可以無貞也,以損之道為上行,而舉不可貞則過矣。故"損"有"可貞"之道,九二是也;皆貞而不往則無上,皆往而不貞則無下,故"可貞,利有攸往"。有"往者",有"貞者",故曰"曷之用"。"曷之"者,擇之也;"二簋","兌"之二陽也。"兌"本"乾"也,而六三以身徇上,故自陽而變?yōu)殛?。初九、九二,意則向之,而身不徇,故自如而不變也。祭祀之設(shè)簋也,亦以其意而已,我豈予之?神豈取之哉!君子之益人也,蓋亦有無以予之,而人不勝其益者也。然此二陽,皆有應(yīng)于上者也:初九"遄往",而九二"征兇",故曰"二簋應(yīng)有時",言雖應(yīng),而往有時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君子以懲忿窒欲。
初九:已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彖》曰:"損益盈虛,與時偕行。"則損、益視盈、虛以為節(jié)者也。初九陽之未損,則方盈也;六四陰之未益,則猶虛也。下方盈而上猶虛,則其往也不可后矣,故我雖有事,當(dāng)且已之而遄往也。其往也自我,則損之多少我得酌之。若盤桓不進(jìn),迫于上之勢而后往,則雖欲酌之,不可得矣,其損必多。故勢不可以不損者,惟"遄往",可以"無咎"。
九二:利貞,征兇。弗損,益之。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初九已損矣,六四已益矣,則九二之于六五,不可復(fù)往,故"利貞,征兇"。其跡不往,其心往也,故"弗損,益之"。言九二以無損于己者益六五也。"兌"之三爻,未有不以益上為志者,初九跡與心合,故曰"尚合志也";九二則其心向之而已,故曰"中以為志也"。夫以損己者益人,則其益止于所損,以無損于己者益人,則其益無方。故"損"之六三,益之六四,皆以損己者益人;而"損"之九二,益之九五,皆以無損于己者益之①。以其無損于己,故受其益者,皆獲"十朋之龜"也。 【校注】 ① 益之:《蘇氏易傳》作"益人",亦通。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兌"之三爻皆以益上為志,故曰"三人行";卒之損己以益上者,六三而已;故曰"損一人"、且曰"一人行"也。"友",九二也。六三以身徇上,使九二得以不征,此九二之所深德也,故曰"一人行,則得其友"。以心言之,則三人皆行;以跡言之,則一人而已。君子之事上也,心同而跡異,故上不疑;茍三人皆行,則上且以我為有求而來,進(jìn)退之義輕矣。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遄"者,初九也。下之所損者有限,而上之求益者無已,此下之所病也。我去是病,則夫"遄者"喜我矣。自初言之,"已事遄往",則四之求我也寡,故"酌損之";自四言之,"損其疾",則初之從我也易,故"遄有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六五者,受益之主,而非受益之地也。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不求益者也。 不求益而物自益之,故曰"或"。"或"者,我不知其所從來之辭也。"十朋之龜",則九二弗損之益也;龜之益人也,豈有以予人,而人亦豈有所取之?我亦效其智而已。六五之于九二,無求也,"自上祐之"。而二自效其智,雖欲避之而不可,以其不可避,知其非求也,故"元吉"。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上九者,受益之地,不可以有損。而六三之德不可以無報也,故以無損于己者益之,則大得其志矣。六三忘家而徇我,我受其莫大之益,茍安居而無所往,則是以其益厚己而已。故"利有攸往",然后有以受之而無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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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卦 (第四十二) 巽上 震下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六四自損以益下,"巽"之致用,未有如"益"者也,故曰"木道乃行"。涉川者,用木之道也。 "益",動而"巽",日進(jìn)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天施","乾"為"巽"也;"地生","坤"為"震"也。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君子之視民,與己一也。"益"者要有所損爾,故"時"然后行。 《象》曰:風(fēng)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懲忿窒欲",則上之為損也少;改過遷善,則下之蒙益也多矣。 初九:利用為大作,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益"之下、"損"之上也,故知"損",則知"益"矣。逆而觀之,"益"之初九,則"損"之上九也,自初己上,無不然者。惟其上下、內(nèi)外不同,故其跡不能無少異。若所以盡初之情、處事之宜,則"損"、"益"一也。"損"之上九,"益"之初九,皆正受益者也,彼之所以自損而專以益我者,豈以利我哉?將以厚責(zé)我也。我必有以塞之,故上九"利有攸往",而初九"利用為大作"。上之有為也,其勢易有功,則其利倍;有罪則其責(zé)薄,故"損"之上九僅能"無咎"而已,正且吉矣。下之有為也,其勢難有功,則利歸于上,有罪則先受其責(zé),故"益"之初九至于"元吉",然后"無咎"。何則?其所居者,非厚事之地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于帝,吉。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益"之六二,則"損"之六五也。六五所獲之"龜",則九二"弗損"之"益"也;六二所獲之"龜",則九五"惠心"之"益"也。是受益者臣也,則以"永貞"于五為"吉";王也,則以"享"帝為"吉",皆受益而不忘報者也。 六三:益之,用兇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象》曰:益"用兇事",固有之也。 "益"之六三,則"損"之六四也。"或益之"者,人益我也;"益之"者,我益人也。六四之于初九,"損其疾"以益之;六三之于上九,"用兇事"以益之,其實一也。君子之遇兇也,惡衣糲食、致觳以自貶,上九雖吾應(yīng),然使其自損以益我,彼所不樂也。故六三致觳以自貶,然后能"固"而"有之"。彼以我為得其益而不以自厚也,則信我而來矣,故曰"有孚中行"。"益"以六二為王①,則初與三皆得為公,告者有以語之:"益之"也?!抖Y》之用圭也,卒事則反之,故圭非所以為賄,所以致信也。上九之益六三,以信而已,非有以予之;而六三亦享其信而無所取也,則上九樂益之矣。 【校注】 ① 六二為王:《蘇氏易傳》作"六二為主",誤。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 "益"之六四,則"損"之六三也,皆以身為"益"者也。六四"中行"而益初九,豈特如上九用圭而已哉!非徒告之,乃以身從之。夫能損身以徇人者,此以"益"為志也。初九本陰也,六四本陽也,而相易也;故初九為"遷國"也,六四自損而初受其益,初九之遷,六四資之,故初九"利用",依我而遷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 "益"之九五,則"損"之九二也。"惠"之以"心",則惠而不費(fèi),九二益之以"弗損"之"益",而九五惠之以不費(fèi)之"惠",其實一也。夫不費(fèi)之惠,其有擇哉?故"勿問元吉"。我惟信二也,故二信我;我惟德二也,故二德我。"有孚,惠我德","永貞"之報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大得"六二之"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兇。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益"之上九,則"損"之初九也。二者皆不樂為益者也,故"損其疾"、"用兇事"而后能致之。初九在下,勢不得已,故"已事遄往";而上九則益不益在我者也,且損上益下,君子之所樂,而小人之所戚也,故至于上九,特以"莫益"、"勿恒"之"兇"戒之。"莫益之"者,非無以益,我固曰"莫益之";"勿恒"者,非不可恒,我固曰"勿恒"。"莫"與"勿"者,我之偏見不廣之辭也,眾莫不益下所謂"恒"也,我特立是心,而"勿恒"之"兇"其宜矣。上者獨高之位,下之所疾也,而莫吾敢擊者,畏吾與也;莫益則無與矣??鬃釉唬?無交而求,則民不與。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或擊之"。上九之致"擊",如六二之致"益",徒有是心,而物自有以應(yīng)之, 故皆曰"或"。"或"者,物自外來而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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