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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社會:井田制 春秋戰(zhàn)國時期,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漸確立。齊國有“相地而衰(cui)征”,魯國“初稅畝” 秦,土地私有制 授田制
西漢繼承了秦的授田制 后世基本延續(xù)秦的土地政策。 曹魏采取過屯田制;
北魏采取均田制,后世基本采用。 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所以相對應的賦稅由原來的租庸調制不能繼續(xù),而是兩稅法; 宋,實行過募役法、方田均稅法 明,針對土地兼并嚴重和商品經濟發(fā)展,采用了一條鞭法;清朝攤丁入畝。 民國時期,孫中山頒布了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做到家給人足 中共土地政策有四次變化: 國共對峙時期:依靠貧雇農、聯(lián)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yè)者,消滅地主,便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為農民土地所有制 抗日戰(zhàn)爭時期:對地主減租減息,對農民收租收息 解放戰(zhàn)爭時期,頒布的土地政策和對峙時期基本相同,但強調耕者有其田 建國后,1950年頒布《土地法大綱》,徹底結束了封建土地制度。在這里,提出了政治上中立富農,經濟上保存它的經濟。 1953年,社會主義改造,農業(yè)集體化 1956年,農村公社建立,并逐步推廣 1978年,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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